湖北金融社保卡丢失怎么补办
❶ 金融社保卡丢失如何补办
金融社保卡丢失的补办流程:
1、办理挂失:首先,通过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12343申请挂失,须提亏竖供本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然后及时办理书面挂失,须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指定银行代理服务网点办理,并可同步办理补卡手续;
2、办理补卡: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后,或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同时,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指定银行代理服务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按照每卡20元缴纳工本费;
3、领取新卡:办理补卡手续7个工作日后,持卡人本人凭补卡业务凭据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补卡业务凭据所印领卡网点领取新卡,并及时激活新卡的金融账户。
金融社保卡挂失补发须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原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到深圳辖内联网网点办理,挂失受理网点在核对持卡人身份无误后,可在挂失申请当日登陆银行核心系统执行换非预制卡交易,登陆社保局系统执行个人祥游补卡申请。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介质为接触式芯片卡,可以用芯片加隐蔽磁条销宴大复合卡的形式暂时过渡,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以下简称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
❷ 湖北社保卡丢失如何补办流程
法律主观 :
社保卡 遗失后补办的流程:打电话挂失,然后带 身份证 去营业网点申请补办及可。 社保 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遗失后是可以补办的。 一、社保卡遗失后怎么补办社保卡 1、第一步:预挂失。可以持 居民身份证 或 户口 簿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设在街道社保所)进行书面预挂失。挂失后,社保卡将停止结算功能。如果急于看病就医,可到任意一个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2、第二步:补新卡。预裂散挂失后可办理正式挂失与补新卡手续(正式挂失后不能撤销)。补卡时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要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填写《申请单》后,由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办理。 此时,工作人员会开具一张《领卡证明》。如果在补卡期间生病,则可拿着《领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手工流程报销。 3、第三步:领新卡。在办理完补新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补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持卡人遗失卡后,应及时拨打合作银行的服务热线进行电话挂失,并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到就近的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可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 证件办理 ,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时需向服务银行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办理。 只要挂失后还没有补办新的社保卡,找回原卡后即可办理解挂手续。解挂需本人办理。其次,卡挂失后可立即申请补办新的社保卡。 对于社会保障卡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凭相关身份证明,到参保地社保所补办社会保障卡,并按规定缴纳制卡费用(目前的制卡费用标准为每张25元),补卡后还须到制卡银行营业网点激活补办卡的银行储蓄功能。 4、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肆型氏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租渗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 领条 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二、补办社保卡的材料 1、社会保障卡如丢失、被盗或损坏,应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就近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更换; 2、原医保IC卡换制社会保障卡,还需提供一寸彩照一张(以第二代身份证照片为标准); 3、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携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因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损坏期间发生的费用,经审核,予以报销一次且为挂失更换前最近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 社保卡做为我们生活中相对来说比较常用和重要的东西,遗失后应该及时补办,补办社保卡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法律客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