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买卖基金需要什么牌照
Ⅰ 基金销售牌照需要哪些办理条件
不同的公司或银行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牌照最后所需要的条件是有差异的,主要的差异体现在下面的第(九)条规定,下面就来列举一下”基金销售牌照需要哪些办理条件"吧。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基金销售牌照需要哪些办理条件”的答案了。这里因为篇幅的问题,说不了那么细,如果需要了解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的规定的基金销售牌照需要哪些办理条件的其他条件,也就是第(九)条,可以搜索”汇域国际“了解下。
Ⅱ 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大全 金融牌子申请条件汇总
金融牌照是指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第三方支付等。金融牌照申请需满足多项条件,如符合章程、注册资本、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等。
重要金融牌照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期货和租赁。其中,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十亿元人民币,需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亿元人民币,需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需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方支付牌照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第三方支付牌照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和管理《支付业务许可证》,注册资本最低1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元人民币,需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牌照包括宣传推介、发售、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需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财务状况良好、有安全高效的技术设施、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等条件,并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注册并取得资格。
设立证券公司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完善的公司章程、持续盈利能力的股东、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风险管理制度等条件。注册资本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中的一项时,最低注册资本是1亿元,两项或两项以上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亿元。
设立保险公司需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实缴货币资本。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等条件。
融资租赁牌照分为商务部主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和内资融资租赁,分别由商务部和商务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拥有相应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等条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需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等条件。
Ⅲ 金融牌照是什么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用途: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金融牌照种类: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Ⅳ 私募基金公司需要金融牌照吗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有金融牌照,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等。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