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827份额是多少
⑴ 中国最大的前5家上市基金公司
目前子啊中国最大的。前5家上市基金公司分别是:南方、华安、博时、国泰、华夏。下面是关于该问题的相关信息:
1. 其实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而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
2. 基金公司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是要由机构出钱来设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都是一些经营的企业有资格来做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的一些公司。成立基金公司都会有商业计划书、企业的说明,然后提交证监会,由证监会来核准设立一个基金公司。
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98年3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内首批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成为我国“新基金时代”的起始标志。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2000年7月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1.5亿元人民币。共有五家股东。
5.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是中国内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上海、郑州、沈阳、成都设有分公司。
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青岛、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和成都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及深圳设有子公司。公司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
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是国内首批规范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具有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人资格,是业内为数不多的具有全牌照的基金管理公司。
⑵ 请问人民币汇率的高低对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有什么影响人民币汇率是如何确定的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汇率变化会通过影响对外贸易,改变国际收支状况,进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对中国而言,人民币升值将从正反两个方面影响经济。
从正面分析,人民币如果升值有如下好处,这也是国内赞同人民币升值的观点体现:
国外产品价格将下降,有利于增加中国对国外高质量消费品和生产设备的进口,提高生活水平和产业制造水平。人民币如果升值,在中国强大的经常项目账户平衡作用之下,中国家庭的平均收入将会有所增加,购买能力也会相应提高,从而帮助十多亿人提高现有的生活水平,也为国内制造业向制造高质量产品转轨提供条件,进而提高中国各个产业的竞争力。
企业的国外投资能力将增强。当前,中国更注重出口和引进外资,但随着同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中国企业为开拓销售渠道,将不断扩大海外投资,而人民币升值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国外市场的投资能力,促使企业“走出去”,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使用进口原材料比率较高的厂商的生产成本,也会促进中国企业进一步加快国际化步伐。
未偿还外债还本付息所需本币的数量会相应减少,一定程度上可减缓外债负担。
人民币升值将有利于中国公民出国学习,将有更多家庭能送子女到海外自费留学。
增加中国货币的吸引力,有利于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提升。中国gdp在世界经济中所占比重(按美元计算)1980年为2.5%,1990年降到1.8%,1998年为3.4%。其原因就在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在1980-1994年间大幅贬值。如果人民币升值,中国的gdp就会超过德、法,成为世界第三经济大国。
但是,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上。由于中国目前的“双顺差”不稳定,外汇储备持续增长的空间有限,人民币汇率升值缺乏持续的内在动力。如果人民币升值,将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国内就业、物价水平以及金融改革的稳定发展,影响到我国许多产业的综合竞争力。特别是在我国财政赤字已经扩大、货币政策调整的空间有限、房地产泡沫开始出现等不利的国内经济条件下,人民币升值将对我国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带来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罗伯特蒙戴尔教授简单而且全面地概括了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经济至少将产生的六大影响:首先将影响中国出口,给中国出口带来极大的危害;同时,将使中国通货紧缩面临更大压力;导致中国对外资吸引力下降,减少外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降低中国企业的利润率,增大就业压力;财政赤字和银行呆坏账可能因人民币升值而增加;进而影响中国货币政策的稳定。具体的分析如下:
出口增长将受到制约。近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对外出口不仅保持了较快增长,而且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稳定在20%左右,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今后继续保持出口的较快增长,对我国经济稳定和快速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如果人民币升值,出口商的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均会相应提高。在国际市场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利润的下降将严重影响出口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如果出口商为维持一定利润而提高价格,将会削弱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出口的持续扩大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特别是目前我国主要以极易替代的制造业产品出口为主,一旦出口受阻,极易发生制造业向国外转移,从而失去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由于作为中国优势产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含量低,人民币升值将对我国大量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造成伤害,与此同时,国际贸易领域新的保护主义又不断抬头,一些发达国家设置各种非关税壁垒如环保标准、质量标准、技术和卫生标准等对进口实行限制,并滥用反倾销手段保护其国内市场,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出口形势并不乐观。而加入wto后,随着中国同世界市场的进一步融合,进口将呈不断上扬的势头,增长速度将日益加快,因此今后几年贸易顺差将逐步缩小甚至出现反转。如果人民币被迫升值,将使目前这种状况更加恶化。
不利于吸引外资和加工贸易产业升级。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迅速增长,近两年增势更猛。2001年增长15.2%,2002年增长12.5%,今年上半年增长34.3%。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如果人民币升值,不仅会直接增加外商在华投资建厂、购置设备的成本,而且还会提高外商在华的劳动力成本,将影响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其次,在华外国企业的经营目前已逐步进入成熟发展期,外资利润汇出的要求也在逐年增大,人民币升值将提高其利润的外汇收益,并可能因此加大资本外流规模,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压力。这都将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及利润再投资的规模与产业本地化的进程,不利于我国加工贸易产业的持续发展、升级。
不利于我国缓解通货紧缩。自从1997年以来,我国统计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每年上升1%到1.5%,已经危险地接近通货紧缩的情形。中国目前的通货紧缩主要来自劳动力市场:由于有效劳动力迅速增长,质量也逐步提高,但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不足以抵消这种压力,所以,工资增长缓慢,造成通货紧缩。而如果人民币升值,经济增长将更趋缓慢,劳动力市场由于供给过剩,竞争将加剧,工资不会上涨,通货紧缩将更严重。另外,由于通货紧缩提高了货币的购买水平,使人们的储蓄倾向增加,而消费和投资减少,这将造成有效需求的进一步萎缩。同时,通货紧缩导致的物价持续下跌将使实际利率水平上升,企业生产和投资的成本升高,迫使企业减少投资需求,缩减产量,导致利润水平下降。这将会影响我国各项培育和刺激内需政策的效用,可能会加大我国公司赢利难度,使不良贷款恶化,正如日本所经历的,中国经济的良好前景将因此受到损害。而且,通货紧缩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导致财政危机、外汇危机和货币危机,还可能进一步转变为恶性通货膨胀,最终导致人民币大幅度贬值。
不利于缓解国内就业压力。今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近800万人,此外,约2.5亿农村低技能劳动力也需要寻找就业岗位,我国的劳动力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目前外经贸行业提供的就业机会超过7000万人,很多新增就业机会也是由本国出口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人民币升值对出口行业和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最终将体现在就业上,势必对当前就业环境的改善造成一定冲击。另外,人民币汇率上升还会导致中国非贸易品(诸如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价格的上升,从而减弱国内需求,进而给就业市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发挥。由于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为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央行必须在外汇市场上大量购进外汇,从而使以外汇占款形式投放的基础货币相应增加。而增发的货币会主要流入持有外汇的机构和个人手中,他们的投资意愿和方向与经济发展对资金运用的需求有可能存在偏差,可能导致无投资意向或无生产性投资意愿的群体获得大量的资金,而有项目和投资愿望的一些民间投资者却缺乏资金支持。由此将出现货币供应量虽在持续增长,但供应结构的差异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现象,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作用力度。
影响国际收支的平衡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在人民币升值的市场预期的影响下,国际套汇投机资本会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如果人民币升值,将使这些投机资本的套汇成为可能,并将导致国际套汇投机资本的继续进入,对人民币升值形成新的压力。这部分具有投机性质的资本,不太可能投向实业,而是流入变现容易、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证券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证券市场的逐利行为,将成为金融市场动荡的潜在因素,容易引发货币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另外,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内在激励和风险控制机制严重缺失,若放开人民币汇率,实行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浮动汇率制度,金融机构还不具备承担汇率风险的能力,还无法承受人民币汇率自由浮动所带来的冲击。
人民币升值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在中国同世界各国的经贸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人民币升值不仅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给美、日乃至世界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将有利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复苏。
人民币升值不能根本改善美、日贸易状况和经济状况
日本一些学者对人民币升值的呼声最高,其意图在于通过日元相对贬值来改善日本的贸易状况,从而扩大出口以带动日本经济复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日本虽然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国,但日本对中国贸易并未出现大量逆差,中国产品并未对日本贸易状况构成威胁。日本经济长期萧条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产业结构转型迟滞、劳动生产率增长缓慢、通货紧缩及银行呆坏账积重难返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无法单纯依靠出口来解决。此外,日本制造业成本高、缺乏竞争力。迫使人民币升值并不会改变日本由于其制造业向海外转移,而引起的产业空洞化的现象。日本目前高昂的人力成本,已不适合技术已经成熟、人工成本起决定性作用的传统制造业在日本继续发展。如果人民币升值,中国的生产成本由于汇率的变动而升高,这些产业会继续向其它发展中国家,如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等转移。同样,如果人民币升值,也不会提高美国在生产鞋子、衣服、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美国经济的疲软源于高技术产业泡沫破灭后的调整,而非贸易状况恶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表的《世界经济展望》指出,中国总体贸易份额依然很低,不至于导致贸易伙伴普遍出现的通货紧缩。
进一步地,人民币升值可能对美、日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中国出口产品多为生活必需品,物美价廉,在经济萧条时,满足了居民的基本需求,提高了生活水平,扩大了消费。如果人民币升值,出口产品的价格将被抬高,从而造成国外消费者福利水平的下降;这只能使他们进一步压缩开支,最终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抑制需求、打击消费,不利于美、日等国家经济的复苏和增长。
2、人民币升值不利于世界贸易经济,尤其是亚洲经济的稳定增长
众所周知,中国在国际供应链中的地位十分独特,它正在成为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国高技术产品零配件的最大市场,而这些零配件经过中国组装后,往往以中国产地的名义出口到美国和全球市场。史蒂芬罗奇认为,打破人民币与美元的挂钩将使全球化的新型生产模式所必需的供应链遭到破坏,它将给带头前往中国采购的日本、美国和欧洲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快速增长的中国经济吸收了全球大量的汽车配件、电脑芯片和机器设备等,而人民币升值会导致中国出口下降,从而抑制中国对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进口需求,并进一步造成中国需求增长放缓,不利于世界贸易的增长,进而使全球经济受到影响。
从总体上看,亚洲国家的出口近年来一直与中国出口同步增长,中国从东亚地区(包括香港、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和泰国)的进口从1980年的6.2%增加到2001年的40.9%。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的贸易盈余正日益成为其经济增长的源动力。中国在日益融合的东亚地区起着重要的经济稳定器的作用。美元贬值期间,亚洲各国的货币保持了相对稳定,从而维持了稳定的对外贸易。若人民币升值,有可能打破亚洲货币的稳定,影响亚洲经济增长格局。韩国已经明确表态不支持人民币升值,以免损害该国的出口。被市场称之为“日元先生”的日本前财务省次官神原英姿也曾指出,人民币升值将引起中国经济不稳定并进而威胁亚洲地区的经济增长;中国经济的强大对亚洲国家来说是个机遇,而不是威胁,同中国紧密合作,共同努力,亚洲国家将能从中国巨大的市场中获得它们的利益。
⑶ 居民企业之间转让股权缴纳所得税吗
一、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1.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的行为,而这个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结果就是获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以其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
在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重点关注如下三点问题。
第一,允许扣除的股权成本为企业投资时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有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初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出现股本溢价,计入了资本公积,那么对于被投资企业账面记载而言,其投资成本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股本溢价”两部分,体现了资产计价的历史成本原则。对于这一点,可从《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得到印证: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可见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初始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也应予以关注。
第二,股权转让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份额究竟能否在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问题,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在2008年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国税总局对这一问题的口径终于统一,并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中予以明确,即: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扣除。这一结论也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中论调一致,即: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M公司具有留存收益(包含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50万元,2010年A公司将M公司的100%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了B公司,则股权转让所得为:300—100=2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与股权转让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撤资或收回投资的情形,被投资企业累计留存收益视同其已经分配,按其减少实收资本的比例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上述按比例确认的股息所得,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从撤资所得的收入中予以扣除,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到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则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第三,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的币种换算问题。如果非居民企业初始投资时使用外币投入资本,那么应如何确认其股权转让所得呢?国税函[2009]698号文对此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也就是说应将转让价和成本价都换算为原投资时的币种,进而计算出股权转让所得,再换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美国某公司2006年1月投资100万美元,在境内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资本到账当天的美元汇率为8.27。2012年1月,该美国公司将拥有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公司,转让价款为827万人民币,于2012年1月15日支付。当天美元兑人民币汇报为6.36人民币。则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827/6.36-100)×6.36=191万人民币。可见,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能以人民币为换算基础,如上例中以人民币为基础计算的股权转让所得为:827-100×8.27=0,则没有体现因人民币升值所获得的收益部分。
2.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是确认收入实现的必要条件。
同时还需关注,如果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金额很大,能否分期确认计算企业所得税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予以明确,即: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所得税,而不得分期确认收入。上述所指“另有规定”例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财税[2009]59号)文所规范的特殊性税务重组可以递延5年纳税的情况。
3.如何确认扣除股权转让损失
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那么自然也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即企业可以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确认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接下来又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就是企业如果在损失发生年度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确认损失,那么在以后年度还可以确认该损失吗?对此问题,国税总局在2011年重新修订颁布的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以前年度的损失未能在当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然后再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情况调整,但追补确认年度不得超过5年期限。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
说起企业重组,不得不提起国税总局的两部重头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以下简称59号文)以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以下仅就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事项作出分析。
1.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所指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2010年A公司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该项股权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向A公司支付的对价。
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则(1)A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300—100=2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且计税基础为300万;(3)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其计税基础为300万。
59号文中规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延迟纳税义务,在股权收购时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对外转让获取收益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满足的条件有5点: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免除、减少或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 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以上5点体现出的思路就是:重组必须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行为,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不以短期持有股权获取利益为目的,且收购企业没有取得纳税必要资金。
上例按照特殊性税务重组处理:(1)A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根据59号文规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则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万。(3)又根据59号文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则B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100万。
2.特殊性重组中非股权支付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前所述,特殊性重组条件中有一点是股权支付比例的限制,即收购企业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但需要注意,此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按照一般重组模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要将支付对价分为两部分处理,股权支付部分作为特殊性重组,非股权支付部分作为一般性重组处理。
例如:B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100%股权的M公司,A公司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M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以30万元现金和定向增发的270万股权作为支付的对价,假设该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则税务处理如下:
(1)A对定向增发的270万对应的股权转让不予确认转让所得,B按100×90%=90万确认计税成本;
(2)对现金支付的30万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A确认股权增值所得为:(300—100)×10%=20万,B按20万确认计税成本;
3.非居民企业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需满足的条件
国家对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收购事项比较谨慎,因此在59号文中单独对涉及境内、境外间股权收购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作出规定,在满足前述5点条件的前提下,仍需满足以下三点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 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第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第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对此问题总结如下表:
(2)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时,税法否定特殊目的公司存在的规定
例如:境外A公司持有居民企业M公司100%股份,持股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09年将其以2000万元转让给某居民企业B公司,那么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1000万×10%=100万。而如果A公司在香港设立一个中间层公司,即:股权架构设计为A公司——中间层公司——M公司。那么A公司只需要将中间层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即可达到目的,而A公司转让中间层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中国没有征税权,因此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但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对于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避税的行为,从税收上予以否定。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94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