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董事长基金
A. 什么叫董事长
董事长的英文是Chairman(准确的说是Chairman of the Board),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论上讲是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从各国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长的权利不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一般来说,董事长拥有如下几种权利: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4)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6)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B. 什么叫董事长
董事长的定义 董事长的英文是 Chairman (准确的说是Chairman of the Board),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属于公司雇员的范畴,理论是指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President和CEO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权力,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Chairman可以随时解除任何人的职务,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监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为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雇员,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 董事长的权利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4)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6)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从各国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长一般来说,董事长拥有的权利不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一个公司几个人出资,出资多的几个叫"董事";"董事"里出资最多的就是"董事长".
C. 创始人和董事长的区别
主要是概念和工作负责范围不同。创始人,英文称Founder,创始人是一个企业,社团,基金、组织,网站等的发起和创立人。任正非是华为的创始人。如果公司一开始就有多个人就叫联合创始人。比如腾讯有马化腾张志东等5位联合创始人,阿里巴巴则有马云、张英等18罗汉作为联合创始人。董事长,英文称chairman,日韩称会长。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是企业所有权的代表,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CEO的权利。一般来说,要么就是企业最大的股东,董事长要么是企业的老板。董事长负责重要事务的决策,一般不负责具体业务。
基本关系是董事长是公司的老板,CEO和总裁都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理论上董事长可以随时罢免CEO和总裁。而创始人一般都会是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成员,有时候会兼任CEO。有时候创始人也是公司的精神领袖,最典型的就是华为的任正非和阿里巴巴的马云。不过也有些创始人由于融资时对资本进入失控而被扫地出门的,比如苹果的乔布斯。
拓展资料:
1、CEO,英文称Chief Executive Officer,简称CEO。CEO是打工者的最高形态,是企业中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的最高行政官员。CEO向公司的董事会负责,一般也是董事会成员的其中之一。马化腾既是腾讯的董事会主席,也是腾讯的CEO,负责一些腾讯的经营管理。
2、总裁,英文称President,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行政长官,也是负责管理企业的具体事务。一般会由CEO兼任或空缺。如果公司业务太大,CEO一个人管理不过来,董事会就会聘请一个总裁甚至外加多个副总裁来帮忙。腾讯公司CEO是马化腾,因为腾讯业务特别多。除了总裁是刘炽平,同时还有张小龙、汤道生等十二位副总裁。董事长,总裁,CEO,这三个公司领导者的称谓不仅仅是文字游戏,它包涵了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与其说是权力的基础,还不如说是义务的基础。
3、不管是互联网公司还是其他科技企业,董事长一职往往是最核心的创始人来兼任的。护国华为有点例外,作为国内第一大手机生产商和通信设备生产商华为公司,董事长并不是任正非,而是孙亚芳,任正非只是华为的总裁和副董事长,至于华为的CEO则是轮值的。
D. 会计年末关于分红、董事长基金问题
分红并一定是根据本年利润或未分配利润来确定,而是根据董事会决议来分配的,具体按照什么来计算你要看董事会决议和会计的分红方案才能知道。
E. 私募基金一般有董事长这个职务么
有的
实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的具体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分类公示的范围
(一)管理基金规模较大的管理人公示
管理基金规模以管理人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实缴规模为准。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同类型,选取不同的划分标准:
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分为 50 亿元以上、20-50 亿元、10-20 亿元三个规模较大的区间。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分为 100 亿元以上、50-100 亿元、20-50 亿元三个规模较大的区间。
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分为 10 亿元以上、5-10 亿元、2-5 亿元三个规模较大的
区间。
4、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分为 10 亿元以上、5-10 亿元、2-5 亿元三个规模较大的区间。
此类公示将按季度进行定期更新。公示内容包括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和登记时间。区间内按照登记编号顺序排列。鉴于可能有个别机构不愿意公示其所管理基金规模的情况,该类公示将明确备注“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部分管理基金规模较大的管理人未在此类公示中”。对于基金产品跨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所管理的不同类型基金的实缴规模分别统计。
(二)运作不规范及有诚信问题的管理人公示
1、未依法依规登记备案对于通过投诉等线索发现的未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经核实,对该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注册地、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2、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
高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协会将对此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处罚的主体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及职务、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及成立时间。
3、虚假填报或故意遗漏重要信息对于在登记备案中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虚假填报或
故意遗漏重要信息的,协会将对此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成立时间以及虚假填报或故意遗漏重要信息的简要情形。
(三)提示类公示
1、管理基金规模为零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以及成立时间。
2、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 25%或低于 100 万元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实缴资本数额以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以上运作不规范及提示类公示均采取动态管理,根据登记备案系统数据及时进行更新。
二、对分类公示信息异议的处理
(一)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公示或对公示信息有异议
1、对于属于管理基金规模较大公示情形的,进行情况核实,如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则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公示。
2、对于属于运作不规范以及提示类公示的,强制公示,并进行自律检查,如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社会公众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对于此类异议,协会将进行自律检查,如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
F. 董事长是什么
董事长:一般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承担主席、主持、召集人等职能,但在中国公司法的框架下,董事长的法定权力其实和其他董事差不多是一样的,在董事会的表决中只有一票。
董事长(英文:Chairman,准确的说是Chairman of the Board),可以翻译为“董事会主席”或“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属于公司雇员的范畴,理论是指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1]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G. 国有企业董事长基金如何计提
不计提
身为董事长,得合法,得是合法公民,自身资质还得够!
H. Harvest fund董事长是谁
Harvest fund董事长是赵学军。赵学军自2000年起开始担任嘉实基金总经理
I. 什么是董事长
看看新修订的《公司法》吧:
有限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