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基金在哪里公布
『壹』 国家基金怎么买
云掌财经:如果是投资基金推建你买基金定投 这样投资可以平均成本、分散风险,比较适合进行长期投资 年限可以选择如3年5年8年等基金定投具有分批投资、复利增值、平抑波动、抵御通胀等优点定投扣款是自动进行的,投资者可以随时在网上查询投资情况,定期定额的方式类似于银行储蓄的“零存整取”的方式。所谓“定期定额”就是每隔一段固定时间(例如每月25日)以固定的金额(例如500元)投资于同一只开放式基金。它的最大好处是平均投资成本,避免选时的风险.适合为孩子做教育投资基金。也可在工商银行为孩子存入教育储蓄,教育储蓄是指为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实行优惠利率,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服务。开户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税务优惠: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育储蓄的利息收入可凭有关证明享受免税待遇。积少成多:适合为子女积累学费,培养理财习惯。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约定每月存入固定金额,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支取,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客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客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开户:开户时,须凭客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客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开户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支取:到期支取时,客户凭存折、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税务局印制),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利息税优惠。客户如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贰』 国家自然基金结果 什么时候公布
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15年度项目申请集中接收期间,共接收依托单位提交的各类项目申请165598项。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申请进行了初审。
经初审,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受理项目申请162439项,不予受理项目申请3159项。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纸质初审结果通知发至各依托单位,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不予受理项目的申请人。依托单位可登陆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ISIS系统)查询本单位项目申请受理情况。申请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有疑问,可向相关科学部咨询;如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可在2015年5月19日前向相关科学部提出复审申请。有关复审申请程序和要求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规定,现公布2015年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医学科学领域专业评审组组成名单:
边专 曹务春 陈凯先 陈佺 戴克胜 丁克 付小兵 高光侠 高明远 高秀梅 耿美玉 顾晓松 郭德银 何成 侯一平 胡兰靛黄璐琦 姜勇 蒋建东 雷群英 李涛 刘芝华 李汇华 刘祖国 聂静 任秋实 沙家豪 宋尔卫 孙毅 孙志伟 汪南平 王以政王佐林 吴励 夏宁邵 肖小河 熊思东 杨安钢 杨瑞馥 张云 朱卫国 朱毅
公布时间: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10日。
『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在哪里查询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在国家自然基金网站,里面有“项目查询”,可以查到。
2、20世纪80年代初,为推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党中央、国务院,建议设立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首肯。随后,在邓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然科学基金坚持支持基础研究,逐渐形成和发展了由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二十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在推动我国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建设,发现、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肆』 如何查看国家大基金二期名单
网络搜索就能查看。
一、半导体设备:
中微公司:国产刻蚀机龙头;
2.晶盛机电:国内晶体生长设备龙头企业,在长晶炉方面已有成果;
3.北方华创:产品线最全(刻蚀机,薄膜沉积设备等)的半导体设备公司;
4.长川科技:检测设备从封测环节切入到晶圆制造环节;
5.精测电子:国家大基金增资子公司,从面板检测进军半导体检测领域;(今天涨停)华兴源创:国产半导体测试设备龙头;
6.至纯科技:国内高纯工艺龙头,清洗设备可期;
7.万业企业:旗下凯世通作为离子注入机国产化稀缺标的。
二、材料:
1、半导体材料:
雅克科技、鼎龙股份、晶瑞股份、南大光电、昊华科技、江化微、安集科技、江丰电子、巨化股份、有研新材、阿石创、上海新阳;
2、面板材料:
万润股份、濮阳惠成、三利谱、飞凯材料、强力新材、永太科技、新纶科技;
3、5G材料及胶黏剂:
国瓷材料(陶瓷材料)、碳元科技(散热材料)、回天新材(胶黏剂)、方邦股份(电磁屏蔽膜);
三、其他新材料:
光威复材(碳纤维龙头)。
『伍』 大科技基金有哪些
大科技基金指的是投资领域为科技行业的基金
1、国家大基金,注意投资的是集成电路、芯片等行业的公司
2、科技基金,主要分为2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场外基金,主要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科技概念主题基金,理财用户主要通过基金公司去申购。
第二种是场内基金,主要是基金公司发行,通过二级市场,股票账户进行买卖的科技基金
3、怎么去找到这些科技基金
方法:搜索框内输入科技基金,得出结果。
『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可以在哪里查询
在基金网站右上角有"项目查询”按钮,打开后可见许多选项,打开”项目类型”选择”重大项目,学科代码填上你要查询的学科,如E是工程材料学部,F是信息学部,在网站申请代码中可查询。这样你就可查到基金委批准的重大项目题目等简单信息。
『柒』 基金公司几月几号公布持股信息在哪里公布哪个网站上可以看到
基金公司只有在基金的定期报告,也就是季报、中报和年报里才会公布持股信息。平时的临时公告是不会公布的。
定期报告在各家基金公司的网站上都有披露,你可以登录基金公司网站,点击【基金产品】链接,选中一只基金,找到它下面的【公告查询】或者【基金公告】类似这样的链接点击进去,就能找到这只基金的相关公告。
或者你可以上巨潮资讯网,查看基金板块。它是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里面有所有基金每天的公告。
希望能帮到你。
『捌』 国家大基金是什么意思
一、国家大基金是什么意思
国家大基金全称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成立,首期募资1387.2亿元(相比于原先计划的1200亿元超募15.6%),为国内单期规模最大的产业投资基金。
二、国家大基金资金构成
国家大基金一期于2014年9月成立,一期注册资本987.2亿元,投资总规模达1387亿元,主要股东是财政部、国开金融、中国烟草、中国移动、紫光通信等,分为投资期、回收期、延展期各5年,为期15年的投资计划。
国家大基金二期于2019年10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41.5亿元。大基金二期是一期的延续,相比于一期的规模扩大了45%,可见国家扶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决心。在股东方面,大基金二期同样由财政部、国开金融作为最大股东,投资均超过200亿元,不过总体来看,其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和市场化,共有27位股东,囊括央企、地方国资和民企,都颇具实力。
三、大基金一期与二期的异同点在何处?
首先,相同之处当然均是为了扶持国内半导体产业发展,加速半导体核心领域的国产替代进程,而不同之处则更多体现在两期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方向布局上。
查阅相关研究报告可知,大基金一期投资布局以制造领域为主,主攻下游各产业链龙头,二期则更聚焦半导体设备材料等上游领域。
大基金一期从投资领域的分布情况来看:集成电路制造67%,设计17%, 封测10%,装备材料类6%。此外,其投资于产业链环节前三位企业比重达到70%。
大基金二期则是以设备、材料为投资重点,主要投资短板明显的半导体设备、材料领域,方向集中于完善半导体行业的重点产业链。
大基金二期的跟进一是接棒一期的大目标,二也是扶持其他更需要扶持的细分领域,半导体产业链的上游环节等等,持续向2014年6月份发布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提到的:“到2030年,集成电路产业链主要环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批企业进入国际第一梯队,构建‘芯片—软件—整机—系统—信息服务’产业链”的目标迈进。
『玖』 国家科学自然基金在哪里能查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网络名片
1986年初成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面向全国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基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职能
国际自然基金会
1986年初成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根据国家发 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面向全国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基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机构人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我国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之一,面向全国,重点资助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
机构发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国际自然基金会
的部署,2006年发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一五”发展规划,要准确把握“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的战略定位,贯彻“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实施“源头创新战略、科技人才战略、创新环境战略和卓越管理战略,促进我国基础科学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结合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特点,遴选了13个综合交叉以及按学部分布的一批优先发展领域。有关具体内容将体现在本指南和今后的项目指南当中。
主持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按照资助类别可分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海外、港澳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专项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以及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等。通过亚类说明、附注说明还可将一些资助类别进一步细化。所有这些资助类别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当前的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 在2006年集中受理期间,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各类项目63330项,比上一年同期增加了20.3%,其中面上项目申请(包括联合资助项目)共计59079项,同比增长20.1%。批准资助10362项,同比增长13.73%。平均资助强度为26.15万元/项;比上一年有所提高。受理重点项目申请(包括联合资助项目)1539项,批准资助284项,平均资助强度160.24万元/项。
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中的主要部分,包括自由申请、青年科学基金和地区科学基金3个亚 国际自然基金会
类,其资助经费占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总经费的60%以上,2006年达71.89%,主要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申请书正文部分需按照面上项目撰写提纲及要求撰写。 近年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量连续保持高速增长,占面上项目申请量的比例从2001年的14.5%增加到2006年的22.6%,而自由申请项目的比例则从2001年的81.3%减少到2006年的73%,地区科学基金的申请量一直在3%-5%之间。说明基础研究的青年队伍步入快速增长期,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青年科学基金支持的力度也在逐年加大,在获得资助的面上项目中,青年科学基金所占比例从2001年的16.5%增加到2006年的23.7%,而且,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率要高于自由申请的资助率。各科学部在介绍面上项目的同时,也将涉及科学部总体概况、申请注意事项和重点资助方向等方面的内容。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层次,主要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重点项目基本上按照五年规划进行整体布局,每年确定受理申请的研究领域、发布《指南》引导申请;重点项目的申请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利用现有重要科学基地的条件。一般情况下,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2个。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特殊说明的除外)。
人才项目
是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格局中的另一重要部分,主要由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组成,包括: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外籍)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
2007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继续围绕科学基金中心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然科学基金委新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期"二十四字"工作方针,以推动源头创新为主题,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开展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资助工作。2007年度拟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予以强化: 1.通过政策研究、专家咨询、发布指南等措施发挥引领作用,在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中体现为我所需、为我所用; 2.拓宽合作渠道、加大经费投入、规范审批流程,使基础研究国际(地区)合作的环境与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在严格执行预算制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国际(地区)合作研究类项目的资助工作; 3.在更高层次上筹划和组织实质性、高水平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4.充分发挥协议渠道的重要作用,注重从协议项目中发现和培育实质性合作研究项目; 5.重视吸引海外优秀科学家进入国内研究团队,支持国内研究单位吸引外国优秀科学家长期来华工作,带动国内相关领域研究的进展和人才的培养; 6.进一步推动基金项目的国际评审,保证研究工作的高起点,促进科学基金制的完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与澳门大学合作取得首批成果 澳门大学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合作关系建立于1995年。合作方式主要为共同资助和促进澳门大学的教授与中科院、清华、北大等内地科研部门的合作关系;合作计划主要集中在共同研究澳门环境和城市发展等项目上。 据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决定对4个新的合作研究项目进行资助,新一批合作研究项目内容包括对珠江口有机物高污染区问题的研究、澳门市区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控制策略等。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有关负责人同澳门大学负责人就如何扩大和发展现有合作关系并使之制度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今年还设立了“澳门杰出青年合作科学研究基金”。
联合资助基金项目
联合基金是自然科学基金委为推动产学研结合,引导其他政府部门或产业界在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或方向上投入经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解决实际应用中的基础科学问题而共同出资设立的资助类别,旨在加快基础研究成果的产业化进程,解决产业界需求的关键科学问题,有目标地为产业界提供技术储备,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联合基金分为联合资助基金和联合资助项目两种类型,前者是在一定时间内,每年按照《指南》资助一批项目,后者是对某一特定项目共同出资资助。 “广东联合基金”和“石油化工联合基金”项目不分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单独作为一类项目计入申请或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总数的限项检索范围。即具有高级职称的项目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或承担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以及其他按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项目的总数不能超过3项。其他联合资助基金项目按本《指南》规定计入相应项目类型的限项范围。请申请者务必注意,不要因为超项而不能通过初审。 目前的联合基金包括“NSAF”联合基金、天文联合基金、钢铁联合研究基金、广东联合基金、石油化工联合基金,以及地区联合资助项目、铁道联合资助项目、与微软亚洲研究院联合资助项目等
专项项目
专项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会为专门支持或加强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而设立的专款资助项目,目前包括数学天元基金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两类,其中数学天元基金项目不参加各类项目的限项检索,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计入重点项目的限项检索范围。
编辑本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