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如何监管执法
Ⅰ 我国首部《医保基金监管使用条例》5月1日落地实施,落实起来有何困难
相信很多网友对于网络上最近流传的关于我国现在首部《医保基金监管使用条例》正式开始实行比较关心,因为这部条例将会更好的去保障我国老年人甚至是有我国居民更好得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再被在这一领域里面的不法分子受到欺骗,不仅仅如此,因为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看病的救命钱。所以我们也是要明白哪些红线是不能碰的。而这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将会从一定程度上去达到这样的保证,虽然落地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困难。
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我们都希望这项政策能够得到很好的施行,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去保证居民的使用安全,能够让大家拥有着更好的医疗环境和医疗条件,因为只有这样子国家才会有更好的发展,百姓才会有更好的生活。
Ⅱ 我国将明确严格监管医保基金使用
据新华社电 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实行严格监管。此举旨在规范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监督执法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医师药师、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管,并对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进行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有权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等处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情形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许可证、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医保诈骗行为设置了什么处罚
针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区分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骗保行为,除规定责令退回、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外,还规定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针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特点,规定了暂停涉及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及期限,以及解除服务协议等。对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5年的限制从业。
对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3至12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对个人骗保的,与定点医药机构一样,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了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等。
对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就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其他行政责任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了衔接。
不建议让别人代买药品:
据了解,若投保人将自己的医保卡交给他人,导致多开药品,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保资金,同样构成违法行为。
据获悉,关于此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副司长朱永峰是这样回应的:由于患病卧床不起,还有一些重症的精神病人,自己不能到医疗机构去开药。这时候允许代为开药。被委托人要拿着委托人的医保凭证,同时也要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要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信息、身份凭证进行核查,完整地记下来,以利于后续追溯。
医疗保险基金既包括国家财政投入,也包括普通民众个人缴费。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逐年增加,因此如何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管,让老百姓的看病钱用在刀刃上,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同时,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举报欺诈骗保,人人有责,杜绝医疗保险违法行为。
Ⅳ 做好《基金监管条例》落地的3个关键点是什么
近日来《医疗保障金及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并即将公布落实。这是一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监管条例,在我们生活中的常见度非常高,就让小编作为一个医保的使用人来粗浅的谈谈关于这部《基金监管条例》落地的3个关键点是什么吧。
一、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表示:“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一是要在立法目的方面体现为民,二是要在医保基金使用和享受医保经办服务方面体现便民,三是要在提供医药服务方面体现利民。”由此看了,国家立法落地的首要关键点就是为了服务人民,把人民的生活和健康摆在首位。
每一部新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一段时间的完善,就让我们一起期待更好的明天吧。
Ⅳ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什么时候起施行
2021年5月1日,我国首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将改变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状况,为更加有效地实施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强调,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保诈骗呈现高发、多发态势
近几年,医保诈骗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公安部门重拳出击。仅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侦办此类案件1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缴医保基金4亿多元。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秦运彪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会同医疗保障部门,部署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整治各类医保诈骗犯罪。
他说:“我们将认真履行公安机关职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打击医保诈骗犯罪整体合力,形成快侦快破、严打高压态势;对各类医保诈骗案件深入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隐患漏洞,通报有关部门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源头防范,最大限度预防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今起生效
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对个人使用医保有哪些要求
今年2月19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文件将于5月1日落地实施。
其实,这对于普通老百姓的影响不大。从文件内容来看,新规要点有三大块: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以及法律惩戒。根本目的在于遏制、解决医保基金套现、医保卡套刷、代刷等违法违规乱象。
如果你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建议遵规守法,恪守本职。
随着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国医保基金收支压力越来越大。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把好守门关,杜绝违规使用,既是个人岗位职责要求,也是为国为民做贡献。
俗话说,君子取财、取之有道。不是吗?
综上所述,5月1日医保新规正式实施以后,普通老百姓不外借医保卡、不参与药物倒卖、账户余额折现,按规定正常使用医保卡;医疗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务必遵规守法,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守住底线。Ⅶ 《医保基金监管条例》落地,将会如何落实下去
近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已经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20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我们都在关注这一部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条例落地后,将会如何开展实施,我们从几个方面谈谈将会如何落实这一条例:
一、医保基金的滚存如何保障根据专业统计部门统计,去年全国基金的总收入为2.4万亿元,支出大概为2.1亿万元,当年结余2700亿元,历年滚存结余超过3万亿元。按照这组数据来分析,我国的医疗基金并无产生赤字仍有结余,甚至在结余方面还是比较充裕的,支撑起医疗保障的开支还有基本应急都没有问题,不会影响广大群众医保待遇的降低,接下来只要找专业的基金部门来落实政策并运行,还是可以长期维持于平稳状态的。
每部政策的落实都是为了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希望大家都能做个守规矩的人。
Ⅷ 您对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有哪些意见建议
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措施应该有三道关设置,基金的收交,交费资金由谁负责管理和支出审核报批。三是监督与督察相配合。这样才能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因为这些钱都是用来看病和救命的,所以国家必须严格管控。
建议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因覆盖范围广、涉及利益主体多、运行机制复杂,面临着管理链条长,平衡难度大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医疗保险领域存在大量欺诈骗保等违约违法行为,影响了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其根源在于,一是医保基金面临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各利益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二是当前我国医保监管体系存在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粗放化管理等问题,缺乏有效的道德风险防控信用机制。三是医疗服务需求的特殊性、疾病发生和费用的不确定性,以及医保基金本质上由第三方付费的间接性等特殊因素,导致监管难度不断提高。各种因素给基金监管和收支平衡带来极大压力。
2016年年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提升社会信用水平。《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是推动多行业多地区信用建设的重点突破口之一。这就为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提供了政策保障。
所谓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即要求医疗市场中参与各方在坚守信用理念的同时,要构建起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医保基金分配使用的主要标准,根据信用状况约束各利益主体的行为。构建并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对于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Ⅸ 医保局有行政执法权吗具体是如何行使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行政执法公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明确了地方医保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责任,特别是明确了法律依据。相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地方医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提高医保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我省计划在三年内完成全省定点医疗机构的全覆盖检查,执法任务艰巨。据初步统计,各级医保部门资金监管口岸人员不足100人,履行医保资金监管执法职责的人员也非常有限。因此,研究制定医疗保险制度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统一执法文件,对于规范行政处罚,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