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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要什么证件

发布时间: 2022-05-23 07:17:13

① 维修基金缴纳所需证件

法律分析: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如果购房人需委托他人代办契税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需本人签名、按指印)。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② 交房屋大修基金需要带什么证件,到哪儿办理

办理过户时,过户窗口受理后会给你缴纳维修基金的票据,拿着票据就可以去缴纳维修基金了。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齐齐哈尔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要什么证件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③ 新房交契税和维修基金需要带哪些证件

首套房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契税窗口办理契税;购房合同,个人身份证,维修资金缴存单据到银行缴纳维修基金。

④ 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需要带什么资料

摘要 交维修基金需要携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案合同等。关于维修基金介绍如下:

⑤ 申请房屋维修基金需要其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吗

已经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的住户,可以到市房产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领取‘维修资金按栋使用申请表’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签名公示表’进行申请。”

“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签名公示表”需在小区内公示并拍照取证,然后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书复印件和批复复印件,再出具施工单位的合同、预算以及需要维修部位的照片,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房屋维修资金。

主要是要其他业主签字,复印件应该是不需要的,望采纳,谢谢!

⑥ 查询二手房维修基金需要什么证件

1、如果要去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的话,要带上合同以及身份证,这样可以查询你所购房屋的全部信息。首先要先登录房产管理部门的网站,然后输入你所房屋的项目名称,点击进入楼盘表,根据楼盘表,即可查询自己的房屋是否已经备案——并且也只能查询这一项内容。
2、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3、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⑦ 交维修基金需要带什么材料

1. 交维修基金需要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购房者需要委托他人进行代办契税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特别账户中,所有的社区业主都要缴纳相应的费用,而且费用是足够的。假如这个费用不够,其实所有的业主都同意,也不能使用,用于维修、保养的工程,都有在其使用范围内,如果自己的水电维修等,是无法使用的费用。
2.维修基金这笔费用要在保证期过后才能使用,假如还在保证期,就不能使用这笔费用。对于社区公共设施、公共部件,房产是有保质期的,在保修期内如有故障,由房产负责维修,由于该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和维修公共设备或公共部件,涉及公共利益,业主应当支付房子的特殊维修基金根据个人财产的面积,和特殊维修基金的第一阶段的房子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2%的地方的房子装修成本,按照单位出售的多层住宅不低于售价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价的30%,从售价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以在使用该费用时需要2/3以上业主同意。
3. 建筑物维修基金,用于建筑物质保期满后建筑物主体结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翻新改造工程。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分是指室外墙壁、大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上下游管道设备、配电电缆设备、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等。房屋及有关配套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共有设施、设备。
拓展资料
如果社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的使用上,应由行业权威根据业主反映,以及在平时的工作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安全隐患,确认需要进行维修。然后发起业主大会,经过业主大会表决,授权行业权威机构开展相关维修招标事宜。

⑧ 怎交房屋维修基金需要带什么证件

办理过户时,过户窗口受理后会给你缴纳维修基金的票据,拿着票据就可以去缴纳维修基金了。
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⑨ 申请房屋维修基金需要带什么材料

根据房屋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书面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公示照片、公示证明、业主征求意见材料、业主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申请单位开户证明资料以及维修合同,维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

⑩ 办理房屋维修基金都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是指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还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办理手续是: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业主人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使用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个人分户帐不足使用时,不足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外勘查验,确认维修项目并界定受益范围。
(三)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维修单位选择方式、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申请并确定维修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维修方案的组织实施人应当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决算、业主意见表、分摊明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管理机构根据维修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管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维修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至维修单位,并从相应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报告。
(三)受益业主签名表。
(四)维修工程预(决)算书、超过5万元的维修项目的审价报告、维修合同、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公示维修方案、维修决算、分摊明细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维修验收合格证明及维修发票。
(七)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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