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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赔偿基金如何申请

发布时间: 2022-06-03 22:42:18

⑴ 在哪里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道路救援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的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的专项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有期限的救助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在接受救助后72小时内垫付救助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原因。收费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批准地标准计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通强制保险”)保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按照保险公司缴纳的强制交通保险经营营业税金额给予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经营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利息;救助基金管理机关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回的资金;社会的贡献;其他基金。

申请交通事故道路救援基金基本程序:受害人家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预付款申请书,并提交: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身份证明。救助资金管理部门得出结论:符合预付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提前支付丧葬费,并书面通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预付款要求的,不予预付款,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⑵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道路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这种情况下治疗不能中断,费用由国家承担;
2、肇事车辆没有买交强险的;
3、肇事者跑了;
4、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特殊困难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交通违章罚款;
8、其他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

⑷ 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抢救费用垫付申请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及材料后放入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⑸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如下: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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