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征求基金信披
Ⅰ 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哪几种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投资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受人之托,专业理财”,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基金运作和资产变动的相关信息。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实现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通明度得以增强,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全面性:这是对基金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完整披露 (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
要充分披露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或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真实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时效性:这是对信息披露操作的时间要求。即时披露 (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与此同时,潜在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对基金价值进行理性分析,进而进行投资选择。
Ⅱ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第四章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Ⅲ 基金信息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体现在对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
1、在披露内容上
要求遵循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
2、在披露形式上
要求遵循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Ⅳ 企业年金基金的各类管理人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如下:(1)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2)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3)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4)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
Ⅵ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有:
1.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
2.招募说明书;
3.公开说明书;
4.基金年度报告;
5.基金中期报告;
6.基金资产总值;
7.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基金累计净值
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条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第四章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Ⅷ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Ⅸ 在存续期内,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较为复杂,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充分知悉存续期间信息披露内容,以作出投资判断。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上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基础设施公募REITs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可以通过符合规定的网站或者定向披露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Ⅹ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详情如下: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实质性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2、
准确性原则
3、
完整性原则
4、
及时性原则
5、
公平披露原则
(二)
形式性原则
1、
规范性原则
2、
易解性原则
3、
易得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