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纠纷怎么办
⑴ 无权接收私募基金收购纠纷怎么办
私募基金收购纠纷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起诉状及副本等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是向基金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⑵ 怎样处理私募基金代持协议纠纷
私募基金代持协议纠纷就是相当于是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虽然他可能违反了基金的管理规定,但不是禁止性规定,而是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的理性紧,就是视为该条款是违规,并不能够说明这个条款无效,所以还可以按照代持协议的内容进行诉讼。
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纠纷怎么解决比较好
1、到法院进行诉讼:我国目前存在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边缘界定困难的现象。就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红线,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等特征中很难做出严格区分,尤其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纠纷发生时,投资者往往也会寻求刑事、民事双重救济手段来维护权益。2、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达成和解:有限合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纠纷中最常见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召开合伙人会议是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之一。3、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⑷ 私募基金收购纠纷
私募基金收购纠纷的解决可以协商处理;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调解处理,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调解未解决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⑸ 私募基金跑路纠纷怎么处理
你可以考虑刑事+诉讼的方式推进。近几年来,由于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这条红线,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等特征中,很难对私募基金进行严格区分,特别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纠纷发生时,投资者往往也会寻求刑事、民事双重救济手段。但在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标准并不统一,投资者是否能够积极运用这一手段,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由专业的律师根据其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做出判断。听说上海有个徐宝同律师,他的团队处理这类问题很专业,很多投资人都是委托他处理的,投资款追回来的比较快,就是不知道他们的收费高不高。
⑹ 私募基金纠纷如何处理
购买私募基金后管理人失联了怎么办?
向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反映;如果已掌握了私募机构违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线索的话,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线索或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已掌握了私募机构涉嫌犯罪的线索。
你可以咨询一下这方面比较专业的律师,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柳志宏律师,免得走弯路,进坑。
⑺ 私募基金收购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收购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即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⑻ 遇到了购买基金纠纷,怎么解决最好
当前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边界很多时候难以界定。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这条红线,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等特征中,很难对私募基金进行严格区分,因此,私募基金纠纷发生时,投资者往往也会寻求刑事、民事双重救济手段。但在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标准并不统一,投资者是否能够积极运用这一手段,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由专业的律师根据其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做出判断。这类纠纷,听说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桂辉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他们的律师团队算是国内比较顶尖基金律师了。
⑼ 私募基金常见纠纷怎么处理比较好
此类问题层出不穷,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有差异,通常对各种有关纠纷会作出如下处理:
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处理,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带来的风险损失。
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属以理财为名,实为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违法借贷处理。
3、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并且约定固定收益和亏损责任归于受托人的合同,应认定为以理财为名,实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无效。
4、关于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的认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金委托人的单方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管的,监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的行为与受托人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的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并因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监管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监管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监管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受托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