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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凭证入什么科目

发布时间: 2022-06-13 21:41:45

① 企事业单位如果投资买基金,账目入哪个科目

国家没有什么优惠,鼓励政策吧,这不就是计入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里嘛

② 事业单位购买信托基金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参照事业单位投资购入债券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③ 事业基金属于什么科目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基金的各项来源、运用和结存,并在该科目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来源:

1、各年收支结余的滚存数,是事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2、已完项目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给本单位使用的,转入事业基金。

3、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一般应直接转入或冲减事业基金。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外投资时,投出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价、协议确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记入或冲减事业基金。

(3)基金凭证入什么科目扩展阅读:

1、年终,某事业单位将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结余分配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2、某事业单位某专项任务完成,按照规定,专项结余留归单位使用,分录如下:

借:拨入专款-某专项任务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3、某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分录为:

借:对外投资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④ 请问,企业购买基金,应该入什么会计科目

这个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来核算:

1、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如果购买的基金要明年再卖,年末需要根据基金净值和购买成本的差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上面的是升值的情况,如果是贬值需要做相反分录。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凭证入什么科目扩展阅读: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⑤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什么会计科目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码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银行存款
2102债券投资
3105暂付款
4106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201暂收款
6202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3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302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3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3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4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40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4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4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5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50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5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5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收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6号借出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不能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的资金。
2.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收到资金的性质或上缴单位后,应及时记入相应科目,冲减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存的仍未确定资金性质或上缴单位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2号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归还时,按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借入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3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2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的历年积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4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贷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2.收到同级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外补助”或“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社会筹集”。接收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利息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总额。年终,贷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渠道设置明细科目,包括预算补助、预算外补助、社会筹集、利息收入等。
5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划出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10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财政专户用于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支出。
2.拨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助下级支出等。
第三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会计使用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缴款单、拨款单、请款部门或单位的用款申请书、有关银行票据等。记账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账。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缴拨资金时,应选择相应的银行结算方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记账凭单要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经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对因无原始凭证而由会计人员自制的凭单,须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财政专户会计必须对各种原始凭证认真审查,据实填制记账凭单。记账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财政专户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财政专户内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款项的核算工具。财政专户会计账簿应设置总账和明细账。
第四章会计结算、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缴存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缴存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会计对有关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由于有关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有关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应相应冲减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与缴款部门和单位、开户银行对账。年度终了后,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账目,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核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账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付款、暂存款等各项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户。
第二十二条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两个环节,依次作账。
一、结清旧账。将各项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二、记入新账。将各账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定期编制和汇总填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需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
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将经本级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财政专户资金决算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⑥ 企业所得税和地方基金属于什么会计科目,如何做记账凭证

1、企业所得税属于所得税费用科目;

2、具体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支付时:
应交税费-企业都是
贷:银行存款
3、地方基金属于应交税费-地方基金科目;
4、具体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地方基金
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地方基金
贷:银行存款

⑦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应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我查了一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科目中,没有“一般基金”科目。该组织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只有“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其具体用法列示如下,供参考: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该项资产;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⑧ 水利建设基金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具体为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三要素:一,记账方向(借方或贷方)二,账户名称(会计科目)三,金额
种类:根据会计分录涉及账户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不包括两个)以上账户的会计分录。
方法:层析法:层析法是指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层析法进行编制会计分录教学直观、清晰,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其步骤如下:
2、分析列出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2、分析会计科目的性质,如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等。3、分析各会计科目的金额增减变动情况。4、根据步骤2、3结合各类账户的借贷方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增加或减少),来判断会计科目的方向。5、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此种方法对于学生能够准确知道会计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非常有效,并且较适用于单个会计分录的编制。

⑨ 我想问下注入员工基金入什么会计科目支付给员工时又应该点样做会计分录

一,企业的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分录如下:
1、工资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工资薪酬--应付工资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薪酬--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养老,医疗.失业自己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现金(实际发放给员工的)
二,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 河道费 价格调节基金 残疾人保障金 工会经费,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业收入*行业税率)(如建筑业3%;服务业5%)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1……2%)
2,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现金)
3,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采取计提方式,上交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4,计提工会经费时
借:管理费用--工会会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会费
缴纳工会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会费
贷:银行存款
5,借: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金
贷: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不计提到营业税金及附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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