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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托责任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22-06-17 05:59:10

① 哪里能买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可以在信托公司、银行或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购买,具体如下:

1、信托公司直销:直接到信托公司购买,信任度较高,直接在信托公司签订合同,这对于大多数初次购买信托产品的人,是很有必要的。2、银行代销:银信合作曾经是信托公司最主要的发行渠道之一。3、第三方理财机构:第三方理财机构正逐渐成为信托代销的主流。一般来说,第三方理财机构能够代销几乎所有信托公司的产品,产品选择面较广,而且一般第三方理财机构会非常重视客户的二次销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第三方理财机构可以站在比较中立的角度帮客户选择合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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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投资基金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有什么联系

从这两个概念的本源上来说,信托和基金是独立但有交集的两个概念。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这种法律安排下,你(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别人(受托人),他运营这个财产,并把运营收益交给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于受托人如何运营,取决于信托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约定。而基金是一种投资安排,也就是说一群人(可以是少数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众)把钱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资并享受收益。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种选择,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信托。由上述分析可见,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者(信托的委托人)把钱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安排交给信托公司(信托的受托人)投资运营,投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回投资者本人(信托的受益人)。这种为了投资的信托安排通常称为“单位信托”。
我国信托立法相对初级,且主要针对的是单位信托。前几年市场大热时,国内的信托公司主要关注的也是这一块。出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我国信托立法对单位信托投资人设立了很高的门槛。而对于基金来说,目前国内法律的情况是,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式(但实际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伙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托型/契约型,但一直有声音希望引进公司型等其他组织形式。

③ 我们所知的信托和基金区别在什么地方

信托与基金本质上是没有太大区别同属于理财产品,其中基金里也包括信托基金。如果说有区别的话那就是产品的分类不同。

一、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

1、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2、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3、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4、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6、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7、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8、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9、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10、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二、基金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1、信托基金,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2、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④ 信托基金的债权人有权就偿还问题追索到哪里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和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1、信托与保险,基本性质。
信托(又称“信托基金”):客户将资产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照信托合同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所得,按照信托合同向家人进行分配。保险:客户将资产以保费形式支付给保险公司,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偿付保险赔款。
2、信托和保险均具备以下功能:
1、投资功能,可以实现资产增值
2、风险隔离功能,可以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⑤ 什么是信托基金有什么风险

信托基金也叫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信托基金 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风险:保本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常见的信托基金投资风险主要就是上述四点,综上可以看出,信托基金投资风险中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是不可控制的,而保本风险和信用风险则是可操控的,投资者需格外注意这一点。如果要投资的话最好搜下理财教育社区去那里多看看,相关的文章或是咨询理财师,学习如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⑥ 基金和信托的区别

一、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说白了,就是大家一起出钱,让一个专业的人来经营,那这个人会用这些集资的钱去进行投资,挣的钱多大家分的就多,如果赔钱的话,也是大家分摊风险。这考验的是投资者对基金经理的认识程度,与对基金产品的把握程度。

二、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像展恒主要推荐的有些固定收益信托,可以做约定,就是您如果规定要获得多少的收益可以做个设定,这样,基金不管赚还是赔,都约定给您这个收益,当然这个标准是设定好的,这种方法适合行情不好的时候。

⑦ 基金与信托有什么关系哪位大侠帮忙解答一下啊

从发展历程上看,投资基金与信托两者皆起源于英国,盛行于美国。

11世纪,英国法学界出现了一种“用益权”,即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管定了《用益权法》,通过这个法令确立的双重用益权,构成了现代信托理论的基础,被后人逐渐称为信托,并发展成为英美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868年英国所组建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是世界上第一只较为正式的投资基金。1921年4月,美国组建了国内第一只投资基金,即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在随后几十年里,投资基金成为美国发展最迅速的一种投资工具。同时,以其专业化的管理和分散投资等诸多优点,受到了各国投资者的青睐,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吸收外资的一种有效形式。

从两者的定义和特征上看,信托的外延比投资基金大,在一定程度上,投资基金属于信托范畴,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信托是信托人基于信任,出于特定目的将自有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它可应用于民事方面,也可应用于商事方面。投资基金则主要应用于商事方面。

投资基金在发展初期,采取契约型,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运作,实质上是信托的一种形式,在名称上一般也称为投资信托或信托型基金。直至今天,不少国家和地区在投资基金的称谓上,仍带有信托的字样。1879年,英国基于《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对契约型基金进行了突破,创设了公司型基金。美国的投资基金又称为共同基金,基本上都属于公司型基金,这种公司型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也是公司型基金的股东。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选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不难看出,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变成了基金公司的股东,广发聚丰已经不完全是信托概念下的委托人,而基金公司的董事会,其职能类似于信托中的受托人。可以说,公司型基金利用了信托原理和公司结构形态,是一种特殊的公司。

从投资运作上看,两者皆利用了由他人管理财产的理财观念。根据受托人是否盈利,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中,对受托人的要求较低,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即可。商事信托和投资基金对管理信托财产或者基金资产的人,则有严格的要求限制,—般人不得担任。

从各国的立法上看,大多数国家对信托和投资基金均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英美法系的信托法,主要是不成文的,但也制定和编写了一些法案和释例。如英国1893年《受托人法》、1896年的《官设受托人法》、1906年的《公设受托人法》、1925年的《受托人管理条例》、1960年的《管理慈善事业信托条例》、1961年的《信托投资条例》,以及美国法律研究1935年出版的《信托新解》等。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对信托制度一直未予承认,但随着日本对信托制度成功运用,逐渐认同信托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如日本1921年的《信托法》、韩国1961年的《信托法》,我国台湾省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规定》等。

投资基金的立法,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以美国为主的对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立法。譬如1940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对契约型投资基金的立法。如1951年,日本制定了《证券投资信托法》。三是以我国香港特区为代表的混合型立法,如1978年,香港制定了《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⑧ 信托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系及责任

尽管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但是毕竟只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信托,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虽然它遵循了信托关系主体架构,但是其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同于信托关系中仅有三个当事人,而是由四个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益人)构成委托、受托、受益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一特征下,弄清四人三方关系,对于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理论界争论不清、立法上尚未给出清晰结论的问题。(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这一点已为两大法系的信托理论所认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两大法系信托理论存在着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内部也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分离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二元结构,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需要将两者的功能进行分离。该理论又分为自益信托型分离论和他益信托型分离论。前者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经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第一层信托关系,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存在第二层信托关系。依此结构,投资人集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一身,此为自益信托型分离;后者以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虽为委托人,但仅是名义上的委托人,而实际委托人则是经理人,托管人为经理人的受托人,投资人为受益人,这一结构中实际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此为他益信托型分离。

分离论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英美信托理论的移植。根据英美法关于信托的双重财产说,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这是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托人的根本标准。虽然基金管理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巨大的管理处分权利,但是毫无疑问,事实上是基金托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拥有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不论分离论将投资基金的信托关系作几层分解,但其最终的或法律上的受托人仍然归结为基金托管人。在这一点上它与英美法上确定受托人的标准是一致的。

被动信托论。英美法根据受托人是否负有积极行为义务,将信托分为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两类。所谓被动信托是指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但对信托财产并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该理论认为,在投资基金关系中,托管人名为受托人,实质上不负责基金的实际经营,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对基金财产加以运用和处置。英美国家之所以对被动信托予以承认,旨在使人们对信托的利用更加灵活,以达到使自己和他人获益的目的。

虽然被动信托起源于英美法,但英美法却认为单位信托是主动信托而非被动信托。根据英国《1991年金融服务条例》,基金受托人有责任监基金督管理人行为与该条例、信托器乐、计划细节是否一致;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的指令,基金受托人有权拒绝。

用被动信托理论解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为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但并未被日本法所采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的信托要件是:须将财产的管理、处分转移于他方,不允许受托人消极管理。实际上不仅日本法有此规定,而且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即对受益人负有管理信托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动信托能否应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共同受托人说。该学说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我国许多学者持此观点。

倒分离论。这种理论与分离论的分层结构相似,但是层次却相反,因此笔者将其称为倒分离论。该理论认为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第一受托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又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第二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

独立被信任说。该学说认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为委托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为受托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种独立的被信任者。

对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立法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基于此考虑,立法机关这个问题持慎重态度。由于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最后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了有别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信托理论的特别界定。根据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的分析,笔者认为,该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界定为受托人,但并未区分是独立受托人还是共同受托人,或是有层次区别的受托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的表述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非共同受托人,又非独立受托人,而是兼有两者特征的特殊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31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信托法》31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共同受托人,因为他们是对同一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前一种情形与《信托法》第3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难认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而后一种情形则符合《信托法》第31、32条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托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委托人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第5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从该款规定看,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但29条第10款又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从这一款规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4、35条又分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者任何一方的职责终止时,另一方均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的规定,并结合第24、35条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在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下的互为委托的关系。

⑨ 基金和信托有什么关系

信托和基金都是委托理财的关系。两者区别更多是在于国内监管政策下的经营方式不同,基金分为公募与私募,公募就是公开发行的。信托有特定的规则,在发行、认购和赎回方式上都有区别与基金。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根据签订的协议,在一段时间以后可以收回,也可以协议转让他人。封闭式基金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基金与信托的区别体现在主体方面:信托的主体是信托公司,基金的主体是基金公司。基金与信托的区别体现在形式方面:信托是以信托合约为基础,信托公司自己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代为投资(代投的情况比较多,就是俗称的阳光私募)基金则是基金契约为基础,基金公司自己投资,不委托其他人。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门槛方面:信托类的门槛很高,通常都是100万起步,并且不能大范围公开宣传,只能特定的小范围宣传和推介; 基金的门槛很低,1000元起步,适合普通人群,可以大范围公开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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