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设立怎么样的中医药发展基金
❶ 国家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有哪些
中国中医药行业主要政策及发展规划盘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指出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要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2)《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2007年3月21日,科技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纲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①“纲要”重申了中医药在我国的战略地位。提出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以满足时代发展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是历史赋予的责任。
②提出了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科技创新支撑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巩固和加强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重点突破中医药传承和医学及生命科学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争取成为中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之一;促进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人类卫生保健事业做出新贡献。
③提出要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要基本完成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的构建,制订一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基础标准;建立多语种的中医药名词术语译释规范,中医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中医药疗效和安全性评价与再评价标准,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及制剂的质量标准,中药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等主要技术标准;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评价和市场准入标准体系,最终形成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
④提出要加大投入和进行扶持。国家和地方加大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协调用好农业、林业、生态、扶贫、外贸、产业发展等有关项目资金,同时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和国际合作资金,形成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吸引跨学科人才和海内外人才,建设一支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结合的人才队伍。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近期目标,以及“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长远目标。
2009年3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了2009-2011年间重点推进的五项改革内容,经过3年的改革,五大医改配套方案实施顺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4)《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国十条”)指出,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①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②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③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④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⑤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⑥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⑦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⑧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⑨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⑩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5)《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医学科技的发展重点包括突破一批药物创制关键技术和生产工艺,完善新药创制与中药现代化技术平台,建设一批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药物创新体系,增强医药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十二五”主要发展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产业规模平稳较快增长。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0%,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
②确保基本药物供应。基本药物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满足临床需求。
③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骨干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5%以上,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医药企业。
④质量安全上水平。全国药品生产100%符合新版GMP要求,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⑤产业集中度提高。到2015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的企业达到5个以上,超过100亿元的企业达到100个以上,前100位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50%以上。
⑥国际竞争力提升。医药出口额年均增长20%以上。改善出口结构,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品种显著增多,制剂出口比重达到10%以上。
⑦节能减排取得成效。《规划》
对于医药工业在“十二五”期间的整体健康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6)《“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规划在之前3年医改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是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7)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为我国首个健康服务业指导性文件。根据该意见,到2020年,中国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
❷ 鼓励设立什么的重要发展基金扶持重要医疗产业教育科研重点项目
发展基金扶持重要医疗产业教育科研重点项目
设立生物医药基金,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扶持力度。
发达国家设立基金支持重点产业高速发展已形成成熟体系。如美国DARPA(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NIH(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均是以基金形式支持国家战略领域发展。基金长期、稳定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尤其在科学研究、临床试验阶段,使研发人员安心科研。同时加大对产业发展、园区配套等方面支持,扶持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发展。
二、建立药物研发平台,完善生物医药服务体系。
在深港创新合作区,由政府支持建立生物医药研究院。借助合作区的区位优势及香港完备的医疗体系,吸引世界一流人才团队,布局生物制药、生物技术、生物材料等领域,建立药品筛选、检测及评价平台,建立并完善生物医药服务体系。
三、完善配套政策,支撑产业快速发展。
生物科技企业赴港上市将获得“特殊通道”,深圳应该尽快完善生物制药产业相关政策,加大对生物医药领域成果转化支持力度,率先建成生物医药产业政策高地。对重点领域稀缺人才,加大保障力度,在出入境、安居、税收、养老等领域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政策举措。
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学术发展,特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第二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开展中医药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第三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重点课题3年集中受理1次,青年基金课题2年集中受理1次,重大项目可根据情况,随时论证确立。青年基金课题的管理,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青年中医药科学研究基金暂行办法》执行。第四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题围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提高临床疗效及对中医药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3.有良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4.研究内容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目标明确,一般可望在2至3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5.经费预算适当、合理。
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对于优秀青年及少数民族、边远地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优先予以支持。第五条科学研究基金结合全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纲领,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等实施。第六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包括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主要用于开发研究,偿还比例视具体课题而定。第七条科学研究基金确定资助的形式,以公开招标与委托、计划任务下达相结合。重大项目以组织协调、计划任务下达形式安排;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以招标形式确定。招标的实施步骤为:计划指导、公开招标、志愿申请、单位审核、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第八条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参与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的管理工作。第九条科学研究基金来源于中医药科技3项费用、社会捐赠及事业费等。第二章申请第十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医药学术需要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意见,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协调课题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负责组织科研基金课题申请。第十一条申请资助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工作者。申请资助者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数,连同正在进行的部局级以上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第十二条申请资助者须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指南》的要求,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对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第十三条《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统一审核、盖章(一式4份),并集中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第三章评审第十四条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进行。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第十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申请课题的具体情况送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同行专家评审。第十六条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如有申请或参加申请的课题,在评审该课题时要回避。第十七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复核,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资助者个人及所在单位。申请资助者个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个月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提出,逾期则按评审意见执行。第四章管理第十八条除重大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直接管理外,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均委托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管理。第十九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资助经费不包括外汇。
❹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优秀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造就更多更好的中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中医学术发展,特设立国家中医管理局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第二条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对象为全国医药卫生系统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资助内容主要是中医药应用研究和适当的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课题。第三条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题应围绕解决中医防病治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及对中医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2.立题根据充分,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具有新的学术思想;
3.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4.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5.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深度及预实验基础,目标明确,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6.经费预算适当。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边远地区的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第四条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方法、步骤为:公开招标、志愿申请、专家推荐、单位审核、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第五条青年中医科研基金来源于中医事业费、科技三项补助费及社会捐赠等。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凡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有独立研究能力的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课题只限1个。第七条申请人须根据本条例的要求,认真填写《国家中医管理局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两位具有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可以提供的基本保证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八条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审核、盖章(一式四份),并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上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第三章评审第九条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组织进行。评审采取书面送审及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第十条国家中医管理局根据申请课题的具体情况聘请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认真、科学、公正。第十一条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二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中医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复核,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个人及单位。申请者个人及单位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个月内向国家中医管理局提出,逾期则按评审专家意见执行。第四章管理第十三条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机构设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第十四条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每项课题的资助强度平均为2万元。资助经费不包括外汇,核定后1次拨给,要专款专用。第十五条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1.小型仪器设备及零配件购置;
2.消耗性实验材料(包括试剂、实验动物、药品、标准件等);
3.加工、测试、计算、临床观察;
4.情报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
受资助者可在经费开支范围内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但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其他开支。课题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可由受资助者提出使用计划,转入新的研究工作继续使用。第十六条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第十七条受资助者每年年终须填写《国家中医管理局科研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将报告材料汇总,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课题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及研究方案的重大更改应随时报告。第十八条受资助者在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申请验收鉴定材料连同经费开支情况及节余经费的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后,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❺ 国办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有何用意
国办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是为了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推进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升中药注册申请技术指导水平和注册服务能力,强化部门横向联动,建立科技、医疗、中医药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通道的有效机制。
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统筹内外部技术评估力量,探索授予第三方中医药研究平台专业资质、承担国家级中医药技术评估工作。增加第三方中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数量。
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建立保险公司与中医药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服务和费用监管。
(5)鼓励设立怎么样的中医药发展基金扩展阅读
《通知》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
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特色发展。
❻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内容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规划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
(二)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八、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体系,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地方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国务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❼ 鼓励设立什么的中医药
法律分析:国务院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
法律依据:《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八)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特色发展。
❽ 官方发布:2021年起健康管理行业迎来四大变化
一.政府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小编解读:
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规定政府层面监督实施中西医结合治疗,有利于中医药行业在医院、服务体系等产业的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将更快推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速度!
二.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
条例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分工合理、功能清晰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对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中医馆建设作出规定,这样有利于中医药在医疗服务行业中更加成熟的发展。
小编解读:
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有利于社会上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和丰富,尤其是中医养生、中医理疗等社会行业更加规范的发展。
三.明确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吸纳中医药人员参加。
小编解读:
本次中医药在我国抗疫期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次条例中明确发挥了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有利于我国未来中医药行业防范传染病等经验的积累。
四.聚焦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具体扶持
条例提出提出一系列聚焦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具体扶持,对于发展中医药产业更具全局性!
条例中提出了相关推动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支持中药企业创新与发展;着力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互联网、体育休闲、食品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用于野生中药材保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
其中还提到完善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加强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按照属地原则明确管理单位;加强道地、特色中药材种植养殖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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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国办发布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这么做是为了什么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全面参与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中医药仍然一定程度存在高质量供给不够、人才总量不足、创新体系不完善、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
为此,《措施》从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部署。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方面,将从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等多个方面发力,具体包括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等。
《措施》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