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gp基金
1. 私募投资基金双GP要求都取得基金协会备案吗
以下内容从网络转的,说的确实比较客观准确,供参考了。
一、双GP模式法律允许,且客观存在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尽管“双GP”不是投资界主流,但它确实客观存在。
领信股份(831129)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关于与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之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称:天星领信新三板投资基金由天星资本与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基金采用双GP合作模式,根据市场情况,LP选择采用平层化或结构化的设计,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与劣后级资金的比重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确定。
根据我们观察,在实践中,部分LP想与GP商讨共同管理基金事项,除参与投资、募资外,还参与项目的投资、管理,组成所谓的“双GP模式”。还有部分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会选择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合作设立双GP模式的并购基金或是产业基金。
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一般是由GP1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GP2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监督GP1的投资管理。
双GP模式具有优势互补的特点,两家GP可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取长补短。但与之同时,双GP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是效率低下,两家GP也许会在部分问题上争吵不休。因此,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两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三、双GP模式的登记备案
与法律结构问题一样,双GP模式的备案流程与单GP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目前对于产品的备案,中基协正在开发相应的登记系统,目前只能进行单GP的登记;对于双GP的产品,只有等新的系统上线后再作修改。
2. 不是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能收取超额收益吗
一、相关主体概念和关系的厘清
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相关的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和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虽不是私募基金收益分配中的直接主体,但因其与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其容易与后两者相混淆。
1、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法》中的概念。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因此,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一般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是若有限合伙中存在多个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也意味着有限合伙有多个普通合伙人时,可能存在部分普通合伙人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法》中的概念,而“基金管理人”则源自《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基金层面的概念。
在合伙型基金产品中,“基金管理事务”是“合伙事务”的一部分。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的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3、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实践中,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这两个概念容易被混淆,有时甚至直接被等同。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源自不同的法规体系,虽可能存在身份竞合,但不能直接将二者划等号。
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若普通合伙人只有一个,此时普通合伙人当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如果该普通合伙人同时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那么其就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此时对应的管理类型是“自我管理”);另一方面,该普通合伙人也可以代表基金,委托有管理人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此时对应的是管理类型是“受托管理”)。在“自我管理”的模式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三者身份竞合,但在“委托管理”的模式下,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则是分离的。
现实中也存在不少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属于双GP或多GP情形。目前中基协接受多管理人,并且可以由一个管理人填报产品信息,将产品同时备案在多个管理人名下。因此,合伙型基金若存在两个或多个管理人的,该管理人既可以均由基金内部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人担任,或者均由基金外部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担任,也可以一部分由基金内部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人担任,一部分由基金外部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担任。
二、参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主体及分配项目
参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主要主体包括GP、LP和基金管理人。
通过搜集、整理相关案例,不同的基金其收益分配的项目不尽相同,但总结下来,主要包括:LP的出资、GP的出资、LP的门槛收益(也称“优先回报”,下同)、GP的门槛收益、GP/LP的超额收益、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提成等。
1、LP参与分配的项目
投资本金、门槛收益、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得的超额收益。
2、GP参与分配的项目
GP不担任基金管理人时,可参与分配的项目包括:投资本金、门槛收益、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得的超额收益。
GP担任基金管理人时,其基于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双重身份,可分别参与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各自的分配项目,包括:投资本金、门槛收益、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得的超额收益、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得的超额收益(业绩提成)。
3、基金管理人参与分配的项目
由GP担任的基金管理人,参与分配的项目:同上。
非由GP担任的基金管理人:业绩提成。
需要说明的是,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在扣除合伙企业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后才进行分配,因此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不被列入收益分配项目的范畴。
三、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主要模式
私募基金投资收益分配,通常采用两种模式:
1、按基金整体收益分配的模式
这种模式也叫“本金优先返还模式”,是指只有在投资人收回投资本金并分配到约定的优先回报后,基金的投资收益才能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这种模式可以平衡各个投资项目的业绩,也便于管理,但这种分配模式式更为倾向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的盈利周期显然被推迟了。
2、按单个投资项目收益分配的模式
在典型的按单个投资项目收益分配的模式下,基金收益是以单个项目进行计算的,基金每退出一个项目,投资人在退出的项目上获得相应返还出资及优先回报后,该项目的投资收益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另一种比较常见的按项目分配的模式是计算基金所有已实现盈利和已实现亏损,基金的收益首先用以偿还投资人在所有已退出的项目中的出资和优先回报,如果有某项目出现亏损,则下一个盈利项目需要首先填补这个亏损,再去计算可能有的优先回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提成。
相对于本金优先返还模式来说,按项目分配模式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优势是基金管理人将会较早的获得业绩提成。但这种分配模式也存在着基金管理上的不便之处。一是虽然这种方式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成,但通常还是要扣除基金运营本身的成本,如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如果基金整体亏损的话,也同样要从收益分成中进行相应的扣除,以补偿给投资人;二是仍然要根据全部投资项目情况来计算基金整体业绩,有时候甚至会触发回拨条款。因此,在设计分配结构时,一些基金会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即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收益分成,同时基金管理人将预留部分收益分成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补亏。
四、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主要类型
由于不同基金中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地位、诉求以及谈判能力等的各类因素存在差别,因此在前述两种大的分配模式下,又演化出多种具体的分配类型。根据相关案例,摘录部分供借鉴参考:
1、LP和GP的本金、收益同时分配
(1)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从投资项目中获得的所有累计收益分配总额达到截至分配时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
(2)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依照上述第(1)项所回收的合伙人实缴出资,获得6%的年均收益率;
(3)若可分配收入在满足上述第(2)项分配后仍有余额,则剩余金额的80%及20%应分别分配给全体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就剩余金额中的80%,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本金在LP和GP之间先后分配
(1)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实缴出资额本金;
(2)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实缴出资额本金;
(3)剩余收益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收益的80%在所有合伙人(有的限定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先LP、GP本金,后LP、GP门槛收益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收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收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4、综合型分配
(1)返还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直至各合伙人收回其实缴资本;
(2)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实现8%的年化单利;
(3)弥补普通合伙人回报,直至普通合伙人本轮分配取得的金额合计达到优先回报/80%×20%的金额;
(4)80/20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80%归于所有合伙人,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资本比例进行分配,20%归于普通合伙人。
5、综合型分配
(1)首先归还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
(2)如有余额,归还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
(3)如有余额,继续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额按其在本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额计算的年平均单利收益率达到8%;
(4)如有余额,继续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额按其在本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额计算的年平均单利收益率达到8%;
(5)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直至普通合伙人所获业绩报酬额达到本条第(3)项与第(4)项中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与普通合伙人优先回报之和的25%;
(6)如有余额,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有限合伙人80%、普通合伙人20%的比例分配。
6、超额收益分段、回拨机制
(1)返还各有限合伙人在本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成本;
(2)返还普通合伙人在本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成本;
(3)向有限合伙人支付8%的门槛收益;
(4)向普通合伙人支付8%的门槛收益;
(5)超额收益分配:
内部收益率未实现15%的,则超额收益的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其余8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
内部收益率超过15%的,就内部收益率15%以内的超额收益首先在支付完毕前款金额后,超过内部收益率15%后的剩余收益的3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其余7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
(6)普通合伙人根据本条第(5)款所获得收益的20%及其孳息应留存在合伙企业账户,用以保证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按照本协议“回拨机制”的约定履行回拨支付义务。在普通合伙人已经依据本协议“回拨机制”履行完毕回拨支付义务(如适用)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7、先超额收益后业绩报酬
(1)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直至收回其实缴出资本金;
(2)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收回其实缴出资本金;
(3)超额收益(根据(1)、(2)分配完成后后续分配的累计金额)的94%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超额收益的6%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业绩报酬;
(4)在本基金最终清算时:
(a)若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收益率大于或等于8%(单利),则普通合伙人针对全部超额收益按照6%提取业绩报酬;
(b)若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收益率小于8%(单利),则普通合伙人不收取任何业绩报酬。普通合伙人退还已提取的业绩报酬,并向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如退还以后使得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收益率大于或者等于8%(单利),普通合伙人也不再提取业绩报酬。
8、优先级LP、劣后级LP的分配
(1)先返还优先级LP本金;
(2)优先级LP本金收回后,继续对该类LP分配出资额50%的投资收益;
(3)返还劣后级LP本金;
(4)返还GP本金;
(5)上述分配完毕后,如有剩余投资收益,优先级别、劣后级LP和GP分别按30%、45%、25%分配。
3. 私募基金里的双gp基金收益高吗
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工作分工不同。
因此,双GP的设定并不涉及基金的收益问题,并不是说有了双GP就意味着基金收益可能会更高。
4. 基金GP能支付第三方咨询费吗
可以付费。如果说收款方收到这个咨询服务费,那么你就是按照现代服务开具,选择咨询服务费。
实务操作中我们发现,即便在私募监管愈发严厉的背景下,“双GP”模式在合伙型基金中也变得越来越流行。此模式下,合伙企业内存在两个GP,且其中至少一名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若只有一名GP持牌且担任管理人,则可称之为“双GP单牌照”基金,同时也属于“双GP单管理人”的范畴;若两名持牌GP均担任管理人,则构成“双GP双管理人”基金。
机构投资人事实上越来越希望参与到基金管理事务中来,从而实现投资风险的事前监控。尤其是出现强势的LP情况下,其很可能在已有的GP基础上,再指派一名GP,从而形成了双GP管理合伙型基金的模式。LP指派的GP有可能缺少牌照,此时合伙基金为“双GP单牌照”模式;LP指派的GP也可能同时为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则形成“双GP双管理人”模式。
5. 契约型私募基金能不能设立两个基金管理人
可以双管理人,备案时备在一个管理人下,但要说明还存在另一个管理人
两条依据:
依据一、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北京)
摘录: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双GP是要登记的。也存在GP与管理人不一致的。双管理人目前系统考虑到统计问题,要求备在一个管理人名下。在基金备案项下,要特别说明,还存在另外一个管理人。三期的系统,我们会对双GP做相应的考虑。目前其中一个做备案。
原文:私募备案一个半月无一通过,中基协告诉你怎样才合格
依据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6. 设立一只基金,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
一、《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
7.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1. GP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非常重大。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不止一个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2.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合伙人不得超过五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一位普通合伙人。”显然,立法为双GP资助模式留下了足够的生存空间,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首先要确定的是,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整体水平上,双GP和单GP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模式是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而普通合伙人通常又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单GP单管理人”模式),事实上,在所谓的双GP模式中,两个GP通常是合作的,他们共享GP的角色,但内部分工是不同的。
3. 行业协会议肯定了私募基金的双GP模式,同时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如下:只能有一个经理,但也可以有多个GP,当受托管理/GP与经理分离时:GP与经理应该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员工或股权)。对于关联关系,AMAC的资产管理系统中明确要求GP与经理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标准。基金经理应与普通合伙人有关联关系,并上传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联关系证书。
拓展资料:
合伙企业的两名GP均为已登记之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实际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对于此模式,由于中基协取消了双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入口不再展开表述。
8. 双GP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置轮值董事长吗
不能。
一般情况下公司成立董事会,只能有一个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也可以由其他人员担任,可以是一正几副,没有两个正董事长副正总经理的。
董事长是相对于股东而言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有董事长一名,如果规模太小,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这样就由一名执行董事来行使董事会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有董事长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