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基金怎么调整
❶ 请问: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当年没有花完,年底是否需要调整余额如何调整
同学你好!这个安全生产费按规定计提的,不顾花了多少都不调整的。
❷ 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石化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特点。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石化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第二条安保基金是由总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三条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总公司计缴安保基金。第四条安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第二章安保基金的收缴第五条安保基金计提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第六条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和存货。
二、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三、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报转的固定资产。第七条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四、林木、花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已向社会保险的资产不得再计缴安保基金。第八条安保基金的提取标准及操作办法。安保基金缴纳单位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
一、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参股、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 6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扣除第七条各款规定的扣除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一年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上年 7?D12月第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本年1?D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
二、设计施工单位、集体、“三产”、分离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第一款规定提取。
三、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在尚未正式投产、国家验收(即固定资产未转帐)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待摊销的费用之后的85%作为基数,按照其数的4‰提取,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四、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 2‰提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第九条安保基金缴纳期限
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缴纳。第十条安保基金收缴
缴纳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安保基金,按时汇至总公司安监局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安保基金帐户。收款单位: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收款帐号:273001-22。第十一条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安保基金收入,计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第三章安保基金使用第十二条总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业与总公司两级使用,即小部分由总公司返回企业使用,大部分由总公司统筹使用。第十三条总公司对企业返回安保基金的比例根据企业缴纳的情况定为安保基金实际上缴额的20%和17%。按期足额缴纳安保基金的企业,返回比例为20%;未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返回比例为17%。
返回安保基金由企业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比例使用: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20%用于安全教育培训;20%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未完成总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不得提取20%的奖励,并将这部分奖励全部用于增补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支出。
企业年末安保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四条总公司统筹使用的安保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比例:
一、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费。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由安监局按照总公司安保基金《赔偿细则》理赔。
二、隐患治理补助费。用于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治理项目由安监局审批并核定补助费。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
1.安全技术装备补助费。用于企业配置安全装备。装备的配置及补助标准由安监局核定。
2.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用于安全技术产品项目开发。新的安全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要面向石化安全生产,按科技开发项目程序审批并由安监局核定补助费。
四、安全科研补助费。用于石化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由安监局按规定核定补助费。
五、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安全先进奖励费。用于总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工作经费。用于安保基金收缴、财产损失理赔、安全隐患评估、安全评价和相关业务的开展。
以上支出项目,每年前三项支出合计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每年工作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安保基金收缴额的 5‰;其余各项支出在保证以上比例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❸ 安全基金第二年提取金额
公司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提取安全生产基金,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费用额度的分解,由生产安全部牵头,根据各单位所报预算及历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确定。
安全生产基金的使用范围,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❹ 公司安全生产季度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下面提供一份关于矿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一份,希望能对你有些帮助。
一、奖励目的
1、确保完成兴业矿业及各所属企业2012年度总体经营目标。
2、强化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3、激励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主人翁意识,增强管理和技术团队的核心凝聚力。
二、奖励原则
1、公司利益与企业员工利益相结合,价值增值,利益分配。
2、注重工作质量,合理拉开差距,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奖励办法的制定
1、各企业成立以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为组长的奖励方案考核小组,自行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及审计部等部门审核。
2、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工种的技术含量、难易程度、风险大小及工作条件优劣等因素,向贡献倾斜,向效益倾斜,向智力倾斜。
3、各企业奖金分配方案要分解到月份,并明确奖励方案考核小组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渎职行为,总公司将不定期进行审计。
四、奖励方案说明
1、各企业提取的季度奖励指标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通过。
2、各企业提取的季度奖励指标含在季度绩效工资考核指标之内。
3、一季度奖励指标提取要充分考虑春节放假、复工证件办理等影响生产的因素,一季度完不成的奖励指标可调节到二季度完成,但不能调节至三、四季度。
4、该奖励方案自2012年开始试行,季度验收考核后即计算奖励结果,一季度奖励结果在二季度兑现,其它季度奖励结果当季兑现。
5、该奖励方案适用于各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及选厂员工。
五、奖励标准
1、出矿任务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季度出矿任务超1吨奖励2元,巨源、富生二企业:超1吨奖励3元。
2、掘进任务
完成季度掘进计划,超1米奖励50元,重点工程超1米奖励100元。
3、选矿任务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季度选矿任务超1吨奖励3元,富生二企业季度选矿任务超1吨奖励5元。
4、成本费用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采、选直接成本在下浮1%的基础上,节余奖励20%,巨源、富生二企业采、选直接成本在下浮2%的基础上,节余奖励20%。
5、季度回收率提高部分多创造的价值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
锡林、融冠、储源6%;巨源、富生10%。
6、入选品位
锡林、融冠:锌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铁品位每提高1%,奖励2万元。
储源:钼品位每提高0.001%,奖励3万元。
巨源、富生:锌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铅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
五、其它
1、季度末对所属企业进行奖励核算时,经过公司许可调整的任务指标以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2、除储源矿业公司外其它企业考核两种金属。
❺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❻ 按什么标准提取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现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个。安全投入提取规定了一个比例,高危行业有一个安全生产投入提取比例电力应该是1.5%。你的安全奖励应该是安全投入的一部分。 奖金具体提取方法应根据你企业情况,我们一般是月季年来发放的安全生产30天奖励工资5% 90天15% 1年60% 若出现事故就不予奖励 重新开始计算 各企业经营情况不一样奖励体制也不一样,根据自己企业盈利状况,领导重视程度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国家没有具体规定。 具体安全费用提取可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❼ 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
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必须将每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按月提取出来,作为安全生产费用专款,露天开采企业的提取比例为2%,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提取比例为1%。这部分资金必须专户储存,由企业自行管理,支出时必须要有支出使用记录。现在不计提了
❽ 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煤矿企业
(一)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含9万吨)存储200万元;
(二)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300万元;
(三)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二、非煤矿山企业
(一)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二)非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设有尾矿库的独立选矿企业,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存储60万元;100-1000万立方米存储100万元,1000万立方米以上存储200万元。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5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四、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同档次基础上增加存储20万元。
五、建筑施工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3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
10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15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200万元。
(二)采掘业建筑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存储60万元;3000?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存储120万元;30000?500000万元(不含500000万元)存储200万元;500000万元以上存储300万元。
六、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和具体监管办法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向企业下达《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附后)。
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辖市所属企业,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县(市、区)以及县(市、区)以下所属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企业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作为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必须是县(市、区)及以上银行分支机构煤矿企业已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但不是指定代理银行的,在
2008年元月1日前转存到指定代理银行。
(四)企业应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将《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格式附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县(市、区)经营的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缴纳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使用审批表,格式附后)到代理银行办理支取风险抵押金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持使用审批表到代理银行支取事故发生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核定,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企业根据核定通知书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持使用审批表支取本企业结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办理销户手续。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省辖市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将风险抵押金用于资金担保、资金抵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或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6]12号)同时废止。
❾ 怎样写安全生产经费计划
2012年度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供给,确保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相关经费使用的及时、到位、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 一、本计划暂按上年度施工产值的5‰作为财务预算列支的安全生产资金储备,由公司财务部专项储存,划拨至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专项资金账户,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司管理。 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项目安全科提出,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一)安全管理资金: 1、安全教育专项资金。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由公司统购的物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下拨,列项目成本。 由项目自购的物品,由项目直接列项目成本。 2、劳动防护用品资金。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用品采购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更换申请。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必须退货,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由公司统购的物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下拨,列项目成本。 由项目自购的物品,由项目直接列项目成本。 (二)项目管理资金: 由项目按合同总造价的1%预算安全专项资金, 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单位或施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公司安办要加强对项目或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对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当场处罚。 四、项目或施工现场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使其符合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满足施工生产的安全需要。 以上计划望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未列问题请及时与安全生产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