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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奖励条例如何制订

发布时间: 2022-07-04 05:00:31

Ⅰ 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奖的茅以升铁道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纪念我国著名科学家茅以升教授在长期领导和开拓铁道科学研究事业方面的光辉业绩和卓越贡献,继承和发扬茅以升教授热爱祖国、追求真 理、献身科学的崇高精神,激励铁道科研工作者奋发进取发展我国铁道科学技术,加速实现铁路现代化,特根据《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设立 《茅以升铁道科学技术奖人 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奖奖励对象为在铁道科学研究各个领域(工务工程、机车车辆、运输、经济、通信信号、材料工艺、电子技术、标准计量、科技情报、软科 学……)取得重大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研工作者。
第三条 本奖的获奖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献身铁路现代化建设,在铁道应用基础理论、重大科技攻关、新技术发明创造或软科学研究中取 得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含著述,下同人 其主要科学技术成就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发展铁路运输事业有显著作用 者。
第四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一届己在 1992年首评,并于翌年1月9日茅以升诞辰纪念日颁奖。获奖名额每届不超过20 名,暂不分奖励等级。获 奖者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奖章、奖状和奖金。
第五条 本奖由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茅以升铁道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门人,由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北方交通 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及铁路其他单位的专家组成,日常工作由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办理。
第六条 本奖申请人应于评奖年度按所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填报申请书,并提供反映申请人科技成就的材料和证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组 织专家评审,单位评审
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由单位行政向茅以升铁道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再由茅以升铁道科技奖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人申报材 料、所在单位评审及推荐意见组织评选。评选结果经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授奖。
第七条 本条例经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颁布,具体事宜由茅以升铁道科技奖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Ⅱ 教育奖励基金怎么领

法律分析:每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对于教育金的领取年限和领取方式的规定是不同的,教育基金保险,又称做少儿教育险,是针对少年儿童在不同生长阶段的教育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Ⅲ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第十一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第十四条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Next Generation Ecation Foundation,缩写:CNG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同福夹道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并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训事业;
(二)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理论研究、项目开发及相关公益活动;
(三)开展学龄前儿童、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儿童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业;
(四)支持与下一代教育相关的公益事业;
(五)奖励在下一代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的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5、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6、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7、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8、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2、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为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发展尽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私利;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5、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6、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7、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8、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9、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5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国家财政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二)用于开展募集资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费用;
(三)用于捐赠人、资助人指定的目的、对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表彰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全国性募捐活动;
(三)预计募资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募捐活动;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公益事业支出;
(二)经教育部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06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教育奖励基金是什么意思

教育基金是指企业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和提高文化科学水平的一项专用基金。它主要是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用于乡镇企业职工培训,加强技术研究,技术交流,以利提高文化科学水平,以及按照规定由教育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Ⅵ 如何为孩子制定一份教育理财基金

您好,一说到给孩子存教育基金,很多家长会心急要买什么理财产品或者怎么存,其实你需要先对孩子未来教育花费做一个预估,然后再决定投资时间和投资方式。
我们都知道九年义务制教育是花不了多少钱的,正常的公立高中花费也不是很多,教育基金主要用在大学阶段以及孩子从小到大的参加的培训班和兴趣班。我们先来看一下一个普通专业的大学的平均费用:
学费:平均5000元/年
住宿费等:2000元/年
生活费:平均1500元/月
这样算下来,每年要2.5万元,四年累计要10万元。
当然,上述只是现在的费用,通货膨胀也要考虑进去。如果你现在孩子一岁,按照现在的教育政策,还在上大学是18年后的事情,按平均每年3%的通胀计算,18年后上大学的成本会是17万元左右。
这只是基本的费用标准,如果孩子选择建筑、设计、绘画等专业就更费钱。如果本科就出国,以目前美国本科留学学费和生活费每年30万元人民币估算,至少要准备200万左右的家底,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就没有那么容易。
除了学费,还要考虑孩子的培训班和兴趣班,这一类的每期费用现在基本也在2000以上,而且上不封顶。这个端看自己的选择,如果让孩子参加这类课外班到中学,一年至少要参加三次,那么你至少也要准备10万左右。
不过,孩子以后去学什么,去哪里学,对于还没生娃或者刚生娃的家长们来说还比较较远,但我们可以将教育基金的终极目标定一个普通家庭都能接受的数额:50万元。
这个数字对于中国现阶段一些家庭来说看着也是蛮可怕,但是我们要考虑到复利、投资时间长度和未来收入的增长。对于准备要孩子以及刚生娃的家长来说,还有18年左右的时间,分摊到每一年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困难。
投资方式那么多,选哪种?
目前市面上有两种懒人教育基金:一种是为孩子将来接受非义务教育储蓄资金的专项储蓄,期限分为1年、3年6年,最高限额2万元,利息高于一般零存整取,无法应付未来孩子的需求;另一种为带教育基金性质的保险,既有教育基金的功能,也有保险的功能,但从教育基金投资增值上看,收益率也是一般,有的甚至没有前者收益率高,主要好处就是省心省力。
所以,最好的理财方案,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将低分险和高风险产品按照一定比例搭配组合,才能获得更高收益。
定制专属教育基金
教育基金是长期定投,选取保值基础上收益较高且偏稳健的产品组合是关键,收益最好保障在5%以上。
一、国债
这是安全级别最高的选择,对于长达18年的教育基金投资,买入稳定的、收益率不低的储蓄型国债是个不错的选择。例如5年期国债,年利率为4.32%,通常在每年的2、4、6、7、8、10月的10号在银行网点或网上进行申购,个人投资限额是1000元-500万元。
二、银行定期理财产品
安全性高,收益尚可。出于分散投资的角度,可以适当购买。
三、指数型基金
作为巴菲特唯一推荐过的小白投资方式,在选择时适当考虑估值、成长性和稳定分红因素,并尽量分散多品种的投资,长期而言维持5%-6%的收益并不困难。
四、P2P
相较于前面几个,选择P2P所需要承担的风险相对较高,但随着网贷行业整体投资环境的改善,这个时候入手还是非常合适。
目前P2P的预期年化收益在5%-12%左右,投资期限越长收益越高,而且现阶段,像掌指理财这些平台都是没有交易费用,操作简单,适合新手和工作较为忙碌的上班族,只要选定产品,到期后坐等收益就可以。但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选择靠谱、合规的理财平台,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
最后,三点建议:
一,教育基金越早进行越好,投入的本金也会较少。
二,专款专用,开设独立账户,以家庭闲钱为主,只进不出。
三,资金安全为第一味,不要一味追求收益,上述多种方式可以组合搭配,实现风险分散。

Ⅶ 教育基金是怎么运作的

教育基金是怎么运作的?

最近看到信息,黑石创始人苏世民捐出了一亿美元元在清华设奖学金,计划每年资助200名学生到中国留学,并在清华校园内为该项目新建一座教学楼,这样的教育基金在国内究竟是怎么管理运作的呢?
----Daenerys
外国个人或者组织在华捐资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1921年,当时洛克菲勒基金会(Rockfeller Foundation)投资创办了北京协和医学院,类似这样的捐赠也是现在国内教育基金会的投资来源之一。
现在国内高校普遍都成立了教育基金会,至2012年7月底,在国家民政部或省级民政局正式注册的高效教育基金会已近300家。基金的捐赠方,一般是校友、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
除了黑石创始人这样的国外个人,国内企业和个人对教育事业的捐赠也越来越多。比如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公布的数据总额超过10亿,其中境内个人捐款总额超过5000万,境内法人和组织捐款超过7亿,境外合计捐款超过2亿。
而教育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后,一方面是要做到有效的花钱,另一方面是要做到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2004年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可将资金存进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进行合理的资金运作。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最早成立的教育基金会聘请了专业的管理团队,其收益在各基金会中位于首列。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投资主要分三类,一是理财性质的投资,如银行理财产品;二是证券类,如股票、战略投资和增发配售等;三是长期的投资,如物业资产。2005至2009年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均净收益率约10%。
在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大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基金与成熟的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模式,大多聘请专业投资公司对资金进行管理,投资收益通常高于一般收益。
哈佛大学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学术投资基金,投资规模超过300亿美元哈佛教育基金由哈佛教育基金管理公司(harvard management company hmc)专门管理。自1947年成立以来,哈佛基金管理公司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为13.4%。
国外教育投资风格因不同的学校而异,哈佛大学今年更加注重抗通胀品种资产的投资,如房地产、自然资源等;而耶鲁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更偏好股权投资。不过,这些大学基金整理的原则都是注重资产的长期收益性,而且注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的权衡。

Ⅷ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Ⅸ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条例内容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Ⅹ 怎样规划孩子的教育基金

怎样规划孩子的教育基金?父母在规划小孩教育基金的过程里,首先做好孩子的基础健康保障,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额、还要注意及早投保和保费豁免。

1、基础健康保障

如果小孩身体不好,常需住院,可能就会跟不上班级的学习进度,然后与其他同学的差距越拉越远。因此,父母在给孩子选择教育金保险时,要重视孩子的基础健康保障,唯有身体健康,才能让孩子安稳无忧地享受教育金保险提供的保障。教育金产品资料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额

一般来说,教育金保险的保额越高,孩子能享受到的教育保障也越大,但实际上在选择教育金保险的时候,小诺还是建议大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合适的保额。因为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及经济能力都有所不同,家庭抵抗风险的能力和孩子的实际情况也各不相同,所以适合每个家庭的保额也是不同的。

3、及早投保

父母在孩子越小的时候投保,同样保额的教育金保费会越低,所以及早投保可以减轻父母的缴费压力。而子女教育金险在新生婴儿阶段开始投保最好,不仅保费较低,而且还能更早享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教育保障。

4、重视保费豁免

为避免父母发生意外,失去缴纳教育金保费的能力,从而威胁孩子的教育保障,父母们在给孩子选择教育金保险时,可附加投保人豁免条款。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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