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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房屋维修基金哪里管

发布时间: 2022-07-05 02:24:46

『壹』 维修基金是是交给哪个部门

政府部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1)淄博房屋维修基金哪里管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贰』 房屋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所以,业主交的房屋维修基金是属于业主自己,交到哪个部门,谁来管理,请参照以上说法。

法律法规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叁』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交给谁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交给房管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将维修基金转入专户存放,并按规定使用,房管局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肆』 维修基金交到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通常来说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并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这笔资金业主是接触不到的。一般小区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转到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管理权利。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伍』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5)淄博房屋维修基金哪里管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陆』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随着政府监督房屋维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对于自身应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维修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应迎刃而解。
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

『柒』 公共维修基金交给哪个部门

公共维修基金交给房管局。
维修基金是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应由业主自行决定将维修基金交给哪个单位代管,但现在一般是交给房管局代为保管,如果小区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让业主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维修基金专户,将维修基金存入该账户内,并由房管局进行监督。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要按照购房款一定比例来收取,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款2%来收取;
2、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具体也要看是否为多层住宅,房屋结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不同。不同的建筑收费标准也不同。为了提高公共基础建设质量,需要定期做好维护工作,从而提高公共建设质量;
3、我们根据不同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单栋楼房结构等不同设计,其收费标准也有差异,建议大家结合当地收费标准来决定的具体收费内容;
4、房屋维修基金一般由开放商代为收取,主要是用于维修期满后住宅共用设备的公共设施维修,或是更新改造等。国家规定,维修基金使用所有权归户主所有,其它人不能随意挪作他用,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也会影响到住宅户主的利益。
法律法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捌』 刚刚发布:《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官方解读来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和“医疗金”,是老百姓的钱,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多年来,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管和使用,一直以来都是业主和物业之间频发纠纷的问题所在。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3月29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制定《办法》依据:

《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立法适用范围:

《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交存管理:

1、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截止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该房屋维修资金。

2、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市房改成本价的2%。

3、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商品房屋账户、已售公有住房账户和公共账户。

4、业主可以直接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交纳维修资金,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收。建设单位代收业主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自收到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存入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5、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续交,并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自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6、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屋已出售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补交。

物业专项维修资使用管理:

1、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2、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

3、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4、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账户有维修资金余额的,优先分摊使用,余额使用完毕后,业主通过续交、补交等方式建立商品房屋账户。物业主管部门应逐步取消已售公有住房账户。

5、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提出使用方案。

(2)申请人对使用方案进行公示并组织业主表决。

(3)申请人按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4)申请人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5)备案拨付。物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关于拨付维修资金的公示》。申请人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拨付维修资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2)电梯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3)消防设施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松动、脱落;

(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8)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采取应急维修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进行公示。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社区居委会,经共同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7、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规范房屋维修市场,可以定期公布推荐一批信誉好、能力强的维修企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建立维修资金使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库,选择一批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维修资金使用提供相应服务。

8、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4)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5)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监督管理:

1、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依据,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

2、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

3、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月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每年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4、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5、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6、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7、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玖』 住房维修基金交给哪个政府部门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交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拾』 房屋维修基金归哪个部门管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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