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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扶贫基金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7-16 08:21:54

① 中纪委通报了哪些套取扶贫资金的典型案例

日前,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了八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1.河北省涞源县扶贫开发局原局长妥开祥虚报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问题。2008年,妥开祥安排工作人员在采购肉牛时多报82头,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8万元。2013—2014年,虚构培训事实,编造假的培训人员名单,虚开培训发票,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8万元;虚开加油票3.5万元。套取的资金用于其他支出。妥开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赣榆农商银行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题。2012—2013年,连云港市赣榆区扶贫办、财政局、赣榆农商银行在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中,通过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等方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2073.04万元,赣榆农商银行获取1626.22万元,扶贫办获取312.77万元,财政局获取134.05万元。其中,扶贫办、赣榆农商银行分别使用11.1万元、71.3万元给职工发放奖金。赣榆区委农工办主任兼扶贫办主任杜厚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赣榆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崇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降为副行长待遇;赣榆农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冯良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职处分,降为副行长;区财政局原副局长宋加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扶贫工作的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政府党组成员苏长晓被问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陕西省户县五竹镇周店村村委会原主任李鹏向危房改造村民收取“跑腿费”等问题。李鹏在办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工作时,向5名村民收取“跑腿费”3.58万元;编造虚假资料,冒用2名村民身份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03万元,其中,个人占有2.43万元。李鹏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甘肃省漳县金钟镇尖子村党支部原书记包尕宝骗取扶贫羊问题。2013年12月,漳县扶贫办下达给尖子村20万元扶贫资金,要求购买良种羊200只并发放给50户贫困户。2014年4月,包尕宝以和亲属共同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贫困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编制假的良种羊发放花名册、合作社代贫困户养羊的协议,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实际上把羊无偿给了合作社。2016年1月,200只羊大量发病死亡,剩余部分被合作社出售。包尕宝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有关领导干部被问责,金钟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汪肄,县扶贫办副主任移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② 扶贫产业基金是什么

由于具有资金使用效率更高、可降低企业负债和融资成本、资源配置有效、产业扶贫精准度高、重风险控制和投后管理等优点,产业扶贫基金可谓产业扶贫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可与信贷、保险、期货等形成有效组合拳,更好地发挥产业扶贫基金的长效机制。产业扶贫需要较大体量资金,且保障贫困地区顺利脱贫摘帽、脱贫不返贫是一个长周期持续的过程,需要更多长期资本支持。为此,应鼓励更多长线资金出资人参与到扶贫产业基金中来,为产业扶贫提供源源不断的“活水”。扶贫产业基金肩负着更多的社会功能,因而需要建立符合其特点的多元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基金专业化管理。

③ 扶贫基金如何运作,有哪些投资限制吗收益有要求吗

存在问题(一)资金规模较小。徽县已成立的农村扶贫基金会资金规模都太小,大部分是几万元的规模,只有少数农村扶贫基金会具有几十万元扶贫资金。由于资金规模小,业务量必然有限,与农民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徽县农村扶贫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所以投资应该慎重考虑。至于收益吗是没有要求的。

④ 精准扶贫有哪些补助

1、健康扶贫:医疗报销程序及标准:建档立卡户新农合报销比例比一般农户提高5%,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乡级报销90%、县级80%、市级75%、省级65%。

2、民政:

农村一类低保金每月310元/人,全年3720元/人。

农村二类低保金每月290元/人,全年3480元/人。

农村三类低保金每月84元/人,全年1008元/人。

农村四类低保金每月58元/人,全年696元/人。

3、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一户一宅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住房建设最低补助人均43000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8000元、地方政府债券9740元、专项建设基金5000元、长期贴息贷款20260元;

4、危房改建:原有主要居住用房均为危房拆除重建时,原有危房必须拆除,新建住房精准扶贫户人均必须不少于15平方米。

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

(4)重庆扶贫基金有哪些扩展阅读

习近平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强调,中国扶贫攻坚工作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增加扶贫投入,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坚持中国制度优势,注重六个精准,坚持分类施策,因人因地施策。

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通过易地搬迁安置一批,通过生态保护脱贫一批,通过教育扶贫脱贫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⑤ 个人求助社会无偿援助基金有哪些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佛陀教育基金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电影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中国红十字会基金会 中国医学基金会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⑥ 精准扶贫有哪些补贴

1、健康扶贫:

医疗报销程序及标准:建档立卡户新农合报销比例比一般农户提高5%,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乡级报销90%、县级80%、市级75%、省级65%;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高额费用患者大病保险再报销(经基本新农合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再次给予80%-98%分段递增报销,具体比例为0-1万元报销80%,1-2万元报销90%,2-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医疗救助(经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合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救助);50种重大疾病患者和个人年度住院费用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患者进行兜底补偿;对建档立卡户贫困户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46种慢性病的患者,在县社保局办理门诊慢性病就诊手册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进行门诊补偿。

2、民政:

农村一类低保金每月310元/人,全年3720元/人。

农村二类低保金每月290元/人,全年3480元/人。

农村三类低保金每月84元/人,全年1008元/人。

农村四类低保金每月58元/人,全年696元/人。

3、易地扶贫搬迁:

(1)农村一户一宅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住房建设最低补助人均43000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8000元、地方政府债券9740元、专项建设基金5000元、长期贴息贷款20260元;县城购置楼房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中央预算内资金8000元、地方政府债券9740元、专项建设资金5000元、长期贴息贷款35000元,合计人均57740元全部用于购房补助。

(2)补助标准:2016、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1-3人户补助9万元,4人户补助12万元,5人及以上人口补助15万元。2018年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住宅工程资金补助标准:集中安置、插花安置人均补助4.3万元,进城安置人均补助5.774万元。

4、危房改建:

(1)建设标准:原有主要居住用房均为危房拆除重建时,原有危房必须拆除,新建住房精准扶贫户人均必须不少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口适当调整,其中,1人户不小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小于30平方米,3人户不小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少于13平方米但不得超过18平方米。

(2)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0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6500元,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500元。

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

(6)重庆扶贫基金有哪些扩展阅读:

施策:

一是进一步被纳入国家扶贫开发大局,并重点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可以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下的贫困残疾人脱贫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

二是贫困残疾人数量逐年减少。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扶持下,贫困残疾人家庭“两不愁、三保障”得到较好落实。

5年来,有超过500万的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家庭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300多万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残疾人通过实用技术培训掌握了1门以上的劳动技能,44.5万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8.3万贫困残疾人通过康复扶贫贷款支持,有效缓解了生产资金短缺的困难。

三是助推了保障贫困残疾人脱贫制度的建立。国务院制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下称“两项补贴”)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其中“两项补贴”制度已在全国所有行政区划内建立,2100万人次残疾人从中受益,“两项补贴”已成为当前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的重大制度支撑。

参考资料:汩罗市人民政府-2018年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补贴标准

⑦ 国家扶贫贷款基金在哪个部门贷,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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