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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货币基金如何分

发布时间: 2022-07-31 08:54:34

㈠ 离婚协议书股票指数基金怎么分割

离婚协议书股票基金由双方协议分割,双方如果就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如果是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㈡ 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㈢ 离婚股票财产如何分配

要分为两种情况:
1、协商解决离婚。如果对共同财产中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在协商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后,依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法院离婚。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价格计算相应的货币价额。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切掌握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也可以根据公司年终财务总结中的每股净资产额,确定股份价值并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㈣ 离婚时基金可以分割吗


【法律分析】
离婚时基金可以协议分割。如果基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㈤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采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而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夫妻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2003年12月26日,在充分征求法律专家、人民群众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的出台,给夫妻在财产分割上有了明确“说法”。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财产怎么分割,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婚后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金指国家、政府以及有权威的组织,对有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不是工资里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用夫妻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的投资,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其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㈥ 离婚时婚前购买的基金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又进一步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区分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按照《辞海》上的解释,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根据是否直接投资于企业经营活动可将投资区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自然增值,字面解释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

㈦ 分居期间的个人存款、基金怎么分割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请专家解答,谢谢!

  1. 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基金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该期间取得的财产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人的财产不会分割。离婚的时候,法官会要求双方申报自身的财产,不会主动调查,除非对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一方恶意隐瞒财产状况的后果很严重,另一方可以主张对其少分或者不分。

  2. 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一致的,法官会支持。不能协商一致的,法官会依法判决。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3.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㈧ 办理离婚手续时,债务以及夫妻财产怎样分配

在2001年实施了经修正的《婚姻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司法解释(下称《解释(一)》、《解释(二)》),使现行《婚姻法》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实施),进一步对新类型离婚财产纠纷进行了解释,对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房屋纠纷、知识产权的收益、股票、债券等进行的最新解释,适应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财产以及夫妻财产形态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但仍有不少法官反映在处理这类新型案件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 本文拟在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离婚时按揭房屋、投资与孳息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知识产权收益等新类型财产纠纷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一、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汽车产生的离婚纠纷 目前对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或其他贵重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占了离婚财产纠纷相当大的比例。解决这类案件首先应对“按揭”这一法律制度的性质进行符合法理的界定,才能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对按揭制度性质探讨的必要性。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是指债务人(按揭人)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当债务履行完毕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又转还给债务人。若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则债权人依据其对按揭财产的所有权而支配其交换价值,从而担保债权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在法律中对按揭进行定性规定。在金融实践中,按揭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 对于按揭的性质学界莫衷一是。如认为按揭从性质上而言属于让与担保(日本引入按揭制度时将其命名为让与担保)主张按揭与让与担保在本质上都是以转移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 或认为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按揭的“结合体”(简称“结合体说”);又或认为按揭是一种信托方式等等。 其中“让与担保说”和“结合体说”较具有代表性。 对于按揭本质的认识至关重要,如认为按揭是一种让与担保,则债务人在未偿还完贷款之前,所有权属于银行;待债务清偿之后,所有权返还至按揭人即债务人名下。当事人在婚前办理的按揭手续,若按让与担保的理论,则所有权在住房贷款未偿还完之前都属于银行,而非夫妻任何一方,显然使问题复杂化。按照国内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操作程序和“按揭”房屋登记程序来看,本文更倾向于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对于尚未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购房者于房屋建成并进行产权登记前,仅拥有向发展商请求交付房屋的债权,而以此债权向银行贷款设定质押更符合我国现有担保法的规定。而当房屋建成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后,便转化为以实体的房屋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因此,我国大陆在实践中的按揭制度与香港、英美法中的按揭和大陆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都有所区别,并不存在将购房者的所有权转让的环节,也不存在回赎的过程。在担保法和相关的民事法规没有对按揭这样一项特殊的担保制度进行规定之前,我们只能认为按揭是权利质押和抵押的结合,但又不能认为仅等于质押或等同于抵押。 在理清了按揭制度的本质后,结合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和支付首期付款的资金来源以及其他因素,才能判断按揭房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的归属。 (二)按揭造成的两种离婚财产纠纷。1. 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为婚前房屋预售合同,但因为该房屋作为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房产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 根据前文所分析的按揭的法律性质,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判断按揭房屋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如购房人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在理论上也是符合不动产的公示原则的。同时银行和债务人(按揭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也是符合债务转移的理论的。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若一方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缴纳首付款,在婚后才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应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根据我国的房屋预售登记(鉴证程序)使债权具有了特定性或对抗性,由该预售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只限于该预售合同上的债权人。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的信赖,以及该财产权利的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或者双方对所购房屋为共同共有约定在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因为该出资行为在婚前,所以非产权登记名义人一方应对自己出资行为并非赠与或借贷进行举证。 2.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使法官感到很棘手。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为此,法院的法官同志还专门和银行相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司法人员认为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通过上述分析,银行的利益并受到实质上的影响。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抵触法院的判决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二、离婚纠纷中对投资收益、财产孳息及个人财产增值部分性质的界定 《婚姻法》中简单地按照“婚前”和“婚后”的时间界限来判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已不能解决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不同的财产形态之间的转换问题。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的理论可以分为两类:投资收益和孳息。 (一)投资收益和孳息的比较。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 投资是货币的资本化,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的这些特性与孳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因此与投资相比权利人投入的劳动较少、风险小。投资收益已不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更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参与以及更大的风险性,使得夫妻双方对于资产的管理都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涉及到双方投入的人力资本,以及一方在家务劳动中给予的更大贡献。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券利息和个人财产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处理。 (二)个人财产形态转化与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简单地规定“婚后所得”一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做法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经济规律相悖。金钱形式和物质形态或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规律。如夫妻一方以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购买了房产、黄金、古董、股票、债券、基金等,则并不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因此,证明婚前或者个人财产是否是婚后所得财产的来源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样,婚前或者个人财产除了向金钱形式也可向其他形态的财产转换。如婚前或个人所有的房产或股票、证券等财产经转让或抛售,因市场行情上涨而获得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简单以“婚后所得”来判断财产的权利归属。 三、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的离婚纠纷 随着经济发展,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复杂的形式,也是离婚财产纠纷矛盾的焦点。《解释(二)》虽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有所规定,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疏漏。 (一)应当对非股东或非经营方的配偶的知情权进行规定。由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加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制度让事先没有财产保护意识的非股东或经营者一方配偶(通常是妇女)无法举证,财产难以得到公正的分割。在一些家庭中,未参与经营一方往往对家庭财产的投资和经营管理既无法关心也不了解,夫妻间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往往因为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使取证难成为目前离婚财产纠纷案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在实践中,非经营一方配偶及其代理人到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取证时,就有不少部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不给调阅档案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又往往属于非经营方对夫妻财产的举证范围。当夫妻共同财产以公司股权形式,存在于配偶一方所在公司,该方在公司所处的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就造成了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取得证据,特别是涉及到该方在公司的工资、奖金、利润分配和以股权表现的财产状况时,非股东方及其代理律师很难从该公司取得相关证据。近来一项权威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八成以上的妻子不了解丈夫公司或生意的经营状况。 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缺乏了解,不仅对于女性,对于任何非股东一方的配偶来说,都易造成无法证明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公司股权的尴尬局面。 因此,建议立法赋予非股东一方或者非经营一方的配偶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和相关经营收入的财产状况,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公司的财务人员都应该给予相应的配合。在离婚时根据公司股权分配出资份额或分割相应的净收益时,对经营一方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其证明经营财产状况或出具资产负债资料,否则按照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隐瞒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对于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问题的解决。由于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形式的复杂性,同时由于法律并未给予配偶相应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可能对于公司股权和经营收入没有进行约定。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对于该项财产达成了默认的条款呢?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遗漏处理的再次提出诉讼呢?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这也对于那些因对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从而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补救方法。同时应规定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四、知识产权收益的离婚纠纷 虽然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所得”二字的司法解释,从过去的“实际取得”为标准,转变到现在的“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更充分得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配偶的权益。然而,《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逻辑上仍有相当大的不足。 笔者拟提出三个问题:第一,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创作小说一部,在该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如已经签订出版合同);但甲与乙离婚之后又与丙结婚,在甲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项财产收益,该收益是甲与谁的夫妻共同财产呢?第二,如果依据该规定,有的知识产权人如果欲剥夺对方配偶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拥有的共有权,故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采取积极行动将财产性收益“确定”下来,却在离婚后才确定并实际确定该项收益,其配偶不是只有望而兴叹了吗?第三,若一部小说的作者在第一段婚姻中完成了该作品的一部分,又在另一段婚姻中创作了另一部分,该作品的知识产权收益该如何分配呢? 上海市在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再次作出的解释中,对“明确可以取得”和“实际取得”发生矛盾时,规定前者为优先原则。然而,对于本文中上述第二、三个问题仍然不能给以解答。 问题出在哪里呢?立法没有统一的立法精神。为什么要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进行保护呢?夫妻之间是一个不可分离的紧密生活体,一方婚后的劳动收入、经营收入都与这个共同生活提供了经济基础。智力劳动也是劳动,知识产权收益也是劳动收入。除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可分享外,知识产权收益应该共有。而夫妻一方从事知识产权创作、发明或设计都离不开对方在家庭事务、赡养老人、抚养小孩方面甚至对知识产权人给予更多的生活、精神方面的照料和支持。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只能采取“创作”或“劳动”时间标准。如上文提出的第三个问题,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中创作了一部小说的三分之一,在与丙的婚姻中完成了该小说的三分之二,那么该小说的知识产权收益三分之一属于甲与乙的夫妻的共同财产,三分之二属于甲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实际生活中,对于一个作品或发明付出的劳动不可能那么截然地进行划分,但只有这样才能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给予最大的保护。

㈨ 离婚财产该如何怎样分割

离婚时,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很重要的,也很有争议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一般来说,在离婚时,首先应该明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涉及到分割的问题,而那些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就不必分割。然后,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如何分割财产,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共同的分割协议,那么就可以按照该协议进行分割。如果双方达不成分割协议,在法院的调解下也还各持己见,那么就要由法院来判决财产的分割了。分割财产原则上是双方平等,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照顾到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生活困难,子女抚养,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有无过错等因素都会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在财产分割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保护每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对离婚妇女,她依法仍旧享有此项权利,不会因离婚而丧失的。

㈩ 离婚基金可以分割吗

离婚时基金可以协议分割。如果基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
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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