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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哪个第三方托管

发布时间: 2022-08-06 08:43:01

⑴ 大修基金是什么

大修基金也就是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大修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用于住房与楼宇配套的共用资产或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电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调、各类管线等,邮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设施等。用于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结构部位的维修,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前提是这些问题是发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个业主的家中。比如,某位业主家中出现漏水、天花板坍塌等问题,则不属此列,不能动用大修基金。当一项维修完成后,经区房管局计算核实,按照住房面积或平摊费用,直接从业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账户中扣取。
拓展资料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如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退休基金等,狭义上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来自未来,收益表现与投资标的基础市场的表现密不可分,具有一定风险。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二、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三、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四、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⑵ 请教关于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问题

对于补充问题:那就算了吧。房子都买了,也不在这一点了。那你们应该问问物业,是否前业主缴纳过这笔费用?

1因为我们是第一次买房,当时原房主说了的不用过物业维修基金,他们也没有过户,可暖气发票却能写他们的名字,这是为什么?
就因为他们没有过户,所以能写他们的名字,而且这东西根本就不正规。

2我们可以不用交维修基金吗?
不能,不过你们既然和房主谈过了,那就要找到你们可以不交的证据,因为是先说定了。你们是否有签合同呢?如果没有,那就只能看看原来的房主是否讲理了,不然就是你们的责任。你们可以选择不交,但是人家不让你们交暖气费阿,这是最关键的。

3.如果以后我们把房子转手卖给第三方,而第三方买主不愿意过户维修基金的话,物业是不是不会把我们所交的维修基金退给我们了?
应该,但是现在的物业大家心照不宣,想把钱拿回来就费劲了。

所以,办事的时候都要以字句为凭,口头的都是瞎掰。不要抹不开面子,看见人家认不错,就口头了,最后吃亏的是自己。

⑶ 维修基金交到哪里去了,如何使用和管理

由当地建设局房管科制定专门的托管银行管理。使用要业委会申请,没业委会的物管可以申请

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在多家银行开专户吗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

理论上,专项维修资金是房管部门维修资金中心托管的,不会转给物业或第三方。需要使用的时候,由物业公司或业委会向维修资金中心申报

⑸ 单位集资建房的维修基金如何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分摊核算、划拨管理及保值增值;负责委托代办银行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分摊、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鞍山市财政局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统筹 第四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五条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购买人按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按评估价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评估由市房产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购买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 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原由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除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外,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向管房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将个人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给房屋产权人。原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三级账户管理。市房产局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设立二级账户;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立三级账户。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三级账户管理。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的利息账户为三级账户。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售房单位代管,设置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三级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商品住 宅、非住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市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申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户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批件;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动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市房产局应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每月专户管理银行应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个月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报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二级账户对账单。产权人可以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额。 第十九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单位统筹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二级账户管理。售房单位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为二级账户。 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二级账户管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三级账户利率按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执行。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结算后转存到三级利息账户。 第二十三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三级账户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产权人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分摊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产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修缮涉及范围内产权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具体规定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及责任人负担部分外,由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幢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于一个单元(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层)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于一个单元内单侧立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内该侧立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该侧立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管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备案; (二)业主委员会已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或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的相关产权人补交专项维修资金或书面承诺按分摊额承担费用; (四)需要修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且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五)专项维修资金已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划转完毕。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⑹ 什么是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费有什么区别

IDI可替代物业保修金!助力物业“两金”降本增效-工保网


此外,深圳市于近日印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不仅明确“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共有物业维修保险”,还鼓励探索建立维修保险制度。这也为IDI与维修保险制度的融合发展留出了想象空间。

一直以来,保修金和专项维修金制度在落实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费用高、启用难、对建筑质量无过程管理等弊病。IDI则以更低的费用、更快的维修响应、更专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为各地提供了解决方案。期待IDI在各地加快落地,为房屋质量再添保险!

⑺ 房屋维修基金申请的第三方审计是什么

是指要申请第三方监管单位审计。
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承担监管业务,监管方只有监管权没有使用权,而要使用维修资金必须由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报告,经业委会征询业主意见通过。

⑻ 物业托管期维修基金是否可用

物业托管期维修基金是可以用的,可以联系一下物业的工作人员。

⑼ 园区里厂房租给企业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维修基金应该向租厂房的企业收取 还是哪里筹集,请哪位知道告知,

目前,国家没有制定非住宅维修基金的归集方法。不过参照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维修基金由业主在购买房屋是一并收取,使用权归业主所有。
因此,房屋维修基金应由业主出资筹集。

维修基金的标准由各地区自行制定,北京地区是由业主按照其房屋总价格的2%归集,由开发商代收后,一并缴纳到北京市住建局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托管。

⑽ 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有什么区别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1、两者收费单位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收费,由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一并收取,并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收取,用于物业日常服务工作支出。
2、两者收费周期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收取,在款项未使用完毕之前,不得再次收取。物业费属于日常费用,按月计费,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周期持续收取
3、两者用途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共区域、公共设备设施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维护、小修及企业办公开支等等。
4、两者的托管单位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初期由政府指定部门托管,后期由业委会托管。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自收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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