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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不足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2-08-07 10:01:40

Ⅰ 维修基金不够物业如何发通告

维修基金不够的情况下,物业可以这样发通告:通知广大业主,现在维修基金不够,所以公共设施暂时无法维修,希望业主协商解决。
维修基金。
新房入住,大家最关心房屋质量问题。如果出现渗水、开裂等房屋质量问题,房屋需要维修,这个时候大家会想到买房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那么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比例是多少?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呢?

一、维修基金介绍

房屋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大修基金怎么算

(一)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2、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二)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1、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80 元交存;

2、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0 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维修基金申请程序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Ⅱ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用怎么办

各地政策不同
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关于维修资金的条款中有表述:“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等。
其它地区的管理规定类似上海,在细节处有调整。

专项维修基金可以去基金中心查询余额,但是不面对个人,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代理查询

Ⅲ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怎么办

您好!楼主说的应该是 维修基金费。 1.维修基金 是 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2,维修基金一般是在办理产权证(两证)的时候缴纳给房管部门的。新建商品房的“房屋维修资金”,是在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入住许可证,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后,由业主向政府房管部门专设帐户的银行交纳,可以由开发商代收,但收据必须是政府房管部门专设帐户的银行出具,你有了这个收据才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 3.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 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意思是各省份以及地市的收取情况不是很一样,具体的你可以咨询当地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以我们郑州为例:郑州市维修资金缴交标准是有电梯的每平方65元,没电梯的每平方35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哈~望采纳

Ⅳ 小区大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是用来房屋的大中修的,一般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假如房子拆迁维修基金没有用完应该返回给业主,平时维修基金不足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Ⅳ 维修基金不够要住户自己承担吗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随着小区“高龄化”,动用维修资金次数也会增加。根据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及时续交。以公共收益做补充,显然比再次向业主筹集更接近实际。
小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根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法条中用了‘应当’这个词,也说明将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是一种法定义务。目前大多数小区业委会运作模式还不够成熟,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监管体制不完善,而选择将其作为维修资金交给政府进行代管,避免了一些风险,也说明广大业主对维修资金政府代管模式给予了信任和肯定。,实际上将公共收益交政府代管只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监督和指导下,将其合理使用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上。

Ⅵ 怎么解决老旧小区本体基金费用不能满足公共设备维修费问题

维修基金不够的话,那就需要现在的住户补交了
如果出现维修基金不足的情况,一般就需要业主筹集资金,只有在业主协调一致之后,由物业公司制定相关维修方案和施工报价,上报业委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靠居民集资解决,就要处理居民之间的意见分歧,这就需要居委会、业委会、小区物业起到协调统筹作用,做好沟通和引导工作,进一步发挥居民自治共治积极性。

Ⅶ 维修基金没有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应当续交。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当地具体制定。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九十元一平方米以及多层含别墅五十元一平方米。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Ⅷ 如果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应当续交。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Ⅸ 住房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财政部、建设部2007第165号令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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