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办的墙体材料基金如何退
A. 广西区墙改费的退还政策
实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核退政策。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
对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B. 维修基金可以退吗
退房维修基金能退
主要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退还维修基金余额:
(1)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基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
(2)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因拆迁等造成灭失的。
到哪申请退还维修基金:
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或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提出退还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申请。
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材料: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按照相关规定,退、换已购商品房退还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同时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到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后,应提交下列材料:退契税凭证、经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专用章的《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分别持有的原《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已收到退还维修基金的财政局统一收据和购房人身份证。
(2)被拆迁房屋权利人申请退还维修基金。需填写《灭失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退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销通知书》、《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C.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吗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
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
根据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
广应用条例‣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
2007
‟
77
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
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
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负责制
定,
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
应按照本办法
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
严
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见附件
2
)
,
并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
省经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适时调整
•湖南省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
第七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预缴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
0.05
元。
第八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原预收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提出墙体工程核验申请,
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
墙改办
在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作为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依据。
墙改办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派员验收的,视作同意申请处理。
第九条
建筑主体竣工后
30
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
料用量、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
墙体工程验收意见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税
务发票等资料,
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办理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要求的,按照核定的单体建筑物新型
墙体材料用量比例,
扣除代征手续费后,
由各级墙改办按月汇总,
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
手续,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D. 墙改基金返还规定和要求
法律分析:凡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第十三条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墙体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机构申报;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凭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凭核实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原预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机构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返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返退,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材管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奖励。
F.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详细计算方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
事项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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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冀财综[2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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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1、按审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2、依据“秦建【2009】34号”文件,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通过验收后,全额返还;
3、依据“秦政【2008】196号”、“秦建【2009】34号”文件,对“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开发企业做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中返迁安置房延缓至主体验收时收缴);
4、对工业园区内钢结构建筑厂房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工业园区内非钢结构建筑一律正常收缴。
5、专项基金返还将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冀财综[2008]2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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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程序: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审定的建筑面积,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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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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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35-3651926 0335-3637008(节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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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335-3651903 0335-3651901
G. 财政局退回新型材料墙改基金如何入账,要交税吗
1、财政局退回新型材料墙改基金是企业向财政局交的钱,不属于收入。退回来冲平账户余额就行,又不是收入不用交税。
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2、墙改积极的申请流程:
(1)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需向市墙改办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2)市墙改办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用款通知。
(3)市墙改办根据用款通知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用款手续。其中属借款性质的,由申请单位与市财政局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并委托银行按签定合同规定监督执行。
(4)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当中向市墙体改良办、市财政局报送季、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报表,直至项目完成为止。
H. 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返退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结合《成都市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和我市实施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并符合改善建筑功能目的的非粘土制品、空心制品、利废制品。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凡设计图纸已明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一)框架结构建筑工程的填充墙、隔断墙,禁止使用实心砖。
(二)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大力推广作用空心砖、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第四条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建筑面积交纳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城市规划区每平方米10元,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和各类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8元,乡集镇每平方米4元。个人修建住宅,免交墙改基金。
收取墙改基金,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专用收据。在工程完工后凭此收据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水事宜。第五条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按下列规定申请返退墙改基金:
(一)交纳了墙改基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墙体材料总使用量40%以上;
(二)根据该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按比例返退墙改基金。第六条符合返退墙改基金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持墙改基金专用收据、工程决算书、建筑工程墙体质量检验评定表(砌体分项工程)、建筑设计说明,到市或区(市)县墙改办办理墙改基金返退手续。返退的墙改基金应冲抵工程款。第七条墙改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墙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应用、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部分用于奖励实施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使用和奖励办法仍按市财政局、市墙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墙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墙改办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