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专办基金法律顾问怎么委托
Ⅰ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分析:1、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2、协助贵司完善人事管理、劳动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主要寻求在制度框架内协调劳资关系,为公司营造稳定和谐良性互动的劳资环境。
3、协助贵司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贵司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日常性、专门性法律服务。
4、根据贵司法制建设的需要,协助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增强贵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5、接受贵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需另行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Ⅱ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第五条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第八条为便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十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第十一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第十二条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组)担任。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Ⅲ 请法律顾问做什么
公司法律顾问作用是为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通过法律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发生纠份,在发生纠纷后协助调整和代理诉讼等。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司在设立中的法律事务
设立公司要求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不同法律形态所依据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上述案件为例:公司设立过程中,除注册企业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性法律文件外,还需要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将来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较之法律规定更为符合公司需要,更详细的对各方权利义务做出约定。法律顾问在设立阶段,根据设立企业的性质,对涉及的法律文件进行拟定和审查,并代理公司办理工商、税务报批手续。
二、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法律事务
、
1、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劳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防范机制以及劳动纪律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劳动关系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意见;协助人事部门设计、制定、修改企业工资及福利的分配办法、人事考核的方法、内容及规程;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企业与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协调处理各类劳动争议,代理公司参与各类劳动争议的和解或调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接受公司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公司的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但也得考虑维权支出的成本,并希望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出现的纠纷。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谈判技巧有效解决各类纠纷。
3、为公司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公司合作伙伴的资信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利益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所以对首次打交道或正在打交道的合作伙伴有必要及时的了解他的资信状况。
4、代理公司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5、为公司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6、代理公司办理商标、专利的申请、注册、转让及版权登记、备案业务。为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公司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例如:法律顾问可以对以上案件中公司的“吉美”商标办理注册登记及后续的商标维护,对发生侵权的行为进行取证等等。
7、代理公司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在上述案件中公司办理设备抵押贷款,法律顾问可以全程参与,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把关。
8、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有效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9、接受公司的委托,审查公司发布广告的内容。上述案件中公司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必然要发布广告。法律顾问则可以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避免公司侵权行为的发生。
10、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部分诉讼法律事务
代理公司行政、民事、经济等领域的诉讼或仲裁。
虽然法律顾问的重点在于防范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但在公司出现法律纠纷时,法律顾问由于对公司的情况比较熟悉,能有针对性的收集对公司有利的证据,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Ⅳ 法律顾问是干什么的
法律顾问可以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Ⅳ 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商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商业(包括粮食、供销社商业,下同)企业。第三条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商业法制的组成部分,是商业企业依法经商的重要保证。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把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第四条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补救;
(四)立足本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章法律顾问机构第五条法律顾问机构是所在单位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第六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第七条商业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单独设立法律顾问机构,也可以由若干企业联合设立共用的法律顾问机构,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统一的法律顾问机构。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可称为法律顾问室或法律事务室。第九条法律顾问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所在单位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向法定代表人提供决策的法律依据或咨询意见;
(二)参与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清理,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事;
(三)参与重要的商业经济、技术谈判和签约活动;
(四)负责或指导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五)草拟、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建立法律事务处理档案;
(六)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参与诉讼及调解纠纷、解决争议等非诉讼活动;
(七)提供处理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和咨询意见;
(八)接受本单位各职能部门或职工个人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有关部门普及法律知识、进行干部职工法制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章程决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设置法律顾问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人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第十二条各法律顾问机构可以建立相互间的协作关系。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机构接受外单位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其权限和报酬依照双方约定。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法律顾问人员第十四条商业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商业工作。
凡符合上述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干部职工,均可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
(一)具有大学法律专科(含法律专业证书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取得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颁发的从事法律顾问等工作推荐书,并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商业经济职务,熟悉经济法律、法规,并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
(三)从事商业经济管理或经营业务多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半年以上法律知识培训,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
(四)有多年法律教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经验的;
(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的;
(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的;第十五条法律顾问人员由本单位聘请,并经省级商业主管部门依前条的规定进行统一审核,合格者,发给《商业企业法律顾问证》。第十六条《商业企业法律顾问证》由商业部统一印刷,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顾问人员被解聘或调离原单位的,发证单位要将其《商业企业法律顾问证》收回。
法律顾问人员持《商业企业法律顾问证》有权在参加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时向商业部门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各商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广大商业干部职工应给予协助。第十七条法律顾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出席或列席企业及企业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有关经营决策和其他可能涉及到法律事务的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记录、报表、帐目等资料;
(三)有权参与订立或审查企业重大经济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依法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时,有权向单位及个人调查、取证;
(五)有权制止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违法活动,当制止无效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并要求答复;
(六)有权参加法律培训或购买必要的法律文件和书籍;
(七)法定代表人授予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