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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失业基金去哪里领取

发布时间: 2022-09-05 21:15:50

① 在长沙上班被解聘了,但人不是长沙本地的,失业保险怎么领取,在哪领取

在长沙上班被解聘了,但人不是长沙本地的,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在长沙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在长沙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② 长沙失业金领取流程是怎样的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材料

长沙失业金领取需要失业人员凭原单位开具的失业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时期的证明,3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登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2)长沙失业基金去哪里领取扩展阅读: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民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③ 长沙失业保险怎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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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失业保险领取办理流程:
1.单位至征缴中心办理人员异动减少并缴清欠费;
2.到政务公开大厅失业人员登记窗口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求职登记表》,由失业人员本人填写;领取停发工资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一式一份,由单位填写盖章;
3.上述表格填好后,带齐相关资料至政务公开大厅失业人员登记窗口办理登记;
4.提交上述资料,领取回执,凭回执领取《失业保险领取证》及培训通知单;
5.将《事业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份、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一份交到歌曲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失业保险领取证上盖章;
6.失业人员应按时参加培训,并及时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人脸识别”建模;
7.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定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参考资料:

④ 长沙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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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发工资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一式一份,由单位填写盖章;
3、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红头文件三份;
4、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合同制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原件);
5、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五张。
领取长沙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⑤ 长沙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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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不能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果是自己辞职,是领取不到的。
2,领多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怎么领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等材料向长沙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在长沙当地领取。领取的标准为928元/月。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⑥ 长沙市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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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标准: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长沙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12元,三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16元。
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具体如下:
1,能不能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多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怎么领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一般60日内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⑦ 长沙在哪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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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失业保险是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五一大道648

⑧ 长沙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领取流程

法律分析:一、长沙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长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求职者需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天内办理。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长沙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长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求职者需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天内办理。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被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但剩余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享受待遇期限时,可将剩余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仍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未列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专职人员)的工龄视同为其本人和其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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