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营销人员夸大项目如何取证
⑴ 券商中国关注处罚南京银行报道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6〕3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2月23日至3月4日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个别支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违规情形
(一)你行有3家支行(阳光广场支行、江南大厦支行与大厂支行)销售人员在销售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时使用了未在我局备案且内容标注有“半年绝对回报13%”字样的资料,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的规定。
(二)你行有部分支行制作并向部分客户发送了未在我局备案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宣传短信。短信内容如“鑫元半年定开债券基金火热来袭,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首期运作实现年化收益9.0%,新一轮延续稳健风格,力争增厚收益,强势来袭!仅限6月2日-10日可开放申购赎回.额度紧张需要预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的规定。
二、你行未出具年度监察稽核报告
你行未在2013、2014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于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的规定。
三、你行有2项关于基金销售的管理制度未向我局报备
你行2011年印发的《南京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宁银发[2011]811号)、2013年印发的《南京银行合作基金管理人评价管理办法》(宁银发[2013]581号)未报送我局备案,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授权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基金销售机构应将内部控制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规定。
四、你行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执行不到位
(一)经抽查,你行个别支行存在“南京银行基金代销业务交易类申请表”上遗漏客户签字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第二十一条“(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保持申请资料原始记录和系统记录一致,保证客户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况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的规定。
(二)经抽查,你行个别人员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尚未取得“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规定。
(三)经抽查,你行个别支行存在销售基金产品相关资料保存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的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行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你行应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加强人员资质管理,加强内部稽核工作,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6年3月21日
⑵ 外部项目人员如何取证
外部项目人员长期在外部市场,给他们灌输安全知识,即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教育是必须的。这样做只能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证,无法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资格证或上岗证。特别是,三类人员安全证、特殊工种从事人员,必须由企业单位(项目机构)组织人员去建设、安全、劳动人事相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关证书。
要取证且不耽误工作的话,可以请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培训老师到本单位(或项目部)集中培训、考试、取证。
⑶ 警察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的理财师》吐佣金有何法律依据并且是PPP项目经过备案
警察当然没有这个权利,
我想,这应该是经侦队处理集体案件时的一种手法。
在没有定案前,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⑷ 买基金被骗了怎么办
被骗的话,我知道有一个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可以申诉。
而且你还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看你数额多大了这个
⑸ 阳光私募基金销售人员夸大宣传会被处罚吗
这得看当初业务员怎么和您沟通的,如果确实有夸大成分,你可以打电话到证监会投诉,现在做金融类投资,最好别做风险类的。
⑹ 私募管理人失联了,该如何维权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信息可以在中国私募业协会进行查询网页链接,里面可以查询到管理人的信息,并且可以找到所备案的产品详细信息。
如果发行的产品没有备案信息,那就是非法集资,可以进行报警,管理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管理人失联的话,可以由警方介入调查。
如果有备案信息,管理人在操作中违法合同约定造成违约的,那可以联名起诉管理人进行赔偿,管理人负有民事责任,就算失联也可以由法院出面进行司法处理,所以不必担心。
⑺ 结合基金行业合规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需要规避及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你合理化的建议。
1-根据《私募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
募资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尽快完成相关从业人员基金业务资格的获取。
尽快设立管理人实体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之前拟任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的募资活动目前没有必须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可以照常进行,但募集活动和推介文件应避免有上述第一条第四项所列的十二种行为(现行规则也有类似要求,新规则更加细化和严格),允许公开宣传的信息仅局限于上述第一条第五项所列的两种情况。
需要确保募集的对象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动,也最好能按照新规的要求,在开始推介之前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其书面确认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尤其是针对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投资实体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募集方式不会涉及任何公开募集或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情况。
3-募资提示:2016年7月15日后
1. 如管理人拟自行募集,则在募集前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如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募集,该机构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
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2.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拥有2名以上高管,且
❖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和基金经理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在此基础上,《私募募集行为办法》要求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资金募集活动应当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阶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动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动不得有下述十二种行为:
(1)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 恶意贬低同行;
(10)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募集机构仅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如下两类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⑻ 公募基金在发行募集时,是否可以为自己未来的业绩描述或变相描述预期收益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基金募股说明书有严格规定,不得有虚假表述,但在销售端如银行发布的宣传彩页,证监会没有严格规定,也未作任何限制,只视为营销的一种策略,不提倡不反对。
2、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只是基金产品结构设计的参考值,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可能实现,也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有些基金过分夸大其收益表现,但有时只是该基金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最好值,不能完全反映该基金真实水平,请投资者仔细甄别。
3、部分基金的银行端销售人员存在专业知识匮乏和职业道德不规范情况,虽然是少数,但口头承诺不足以信,请投资者决定之前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