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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什么时候搞社保基金审计

发布时间: 2022-09-24 13:27:40

A. 什么是社保审计,社保审计知识普及

1社会保障审计意义及作用
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对于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1.1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的助推器。从宏观看,社保审计促进了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使社保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动工作进一步规范:从微观讲,社保审计的监督和服务功能相互融合,在实行监督检查的同时,为社保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服务社保工作更好地开展。
1.2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基金流失。社会保障审计开展,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管理、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有效防范了基金的流失,使社会保障基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1.3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也是人民群众共同享受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重要举措。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就是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审计的职责,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每一分一毫都真正能用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用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上。作为一名审计工作者,就是要用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站好岗、服好务。
2社会保障审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1社会保障立法的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审计定性、评价难,审计决定落实难。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各种保障险种陆续出台,而与之相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滞后,不利于基金规范管理。由此给审计的实施和判断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计工作人员在了解大量的政策法规的同时,还要分析相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另外,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大多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对违反法规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处理依据不明确。
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审计中存在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给审计决定的落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比如,在某专项基金审计过程中发现,此项基金存放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基金的安全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同时又更便于服务农民。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必须将基金存放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就造成了合情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相关的审计决定落实起来也就有很大难度。
2.2社会保障基金种类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加剧了审计力量与工作量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基金几乎覆盖于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种类多、覆盖面广的特点。从种类上看: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等:从收支渠道看,其资金来源有各级财政拨款、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捐助、基金存入银行利息收入、结余基金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滞缴罚款收入、调剂收入、补助收入、赞助收入等,从支出的范围上看,有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岗、低保、救灾、扶贫、助残、退伍、福利院、五保户和贫困户临时救济等:另外,还有政策性极强、管理和经办机构多等特点。社会保障基金的这些特点,在加大审计工作量同时,也使得审计人员在有些行业是无法涉足的,例如在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医院的延伸审计调查只能停留在表面,对于药品是否滥用、是否存在挂床现象等均无法深入调查,这也无形增加了审计风险。
2.3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手段运用不足,制约了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金保工程”,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中逐渐普及,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部门在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局限于硬件与软件的不足,审计部门特别是广大的基层审计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险审过程中,不能充分利用计算机便利开展审计,尤其是软件开发不足等问题(在审计实践中曾出现社保专项基金业务审计软件无法容纳基金数据库的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保障基金计算机辅助审计无法正常开展,影响了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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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几点思

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基础,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机制。


首先,要努力改善社会保障监督环境。一是全国人大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完善社保资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制定社保资金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社保资金的投资运行提供适当的支持和保护,吸引那些资信好、效率高的金融机构参加社保资金运营,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三是建立统一和完善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和均衡发展,保证社保资金收支平衡。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维护社会保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形成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社会氛围。



其次,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内部审计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自我调控的机制,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加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内部审计更具灵活性,能够在社保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中发挥独特的功效。



(二) 合理规范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内容。


在审计中应紧紧抓住四个重点:一是资金筹集环节的审计,重点应审查社保资金的筹集方式是否与社保制度模式相适应,税务、劳动和社保部门以及缴费义务单位是否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缴社保资金,有无少缴、漏缴、不缴、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和资金运营收益等行为,民政、房管部门是否将社会捐赠、募捐、住房资金等完整入库,有无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以及财政预算和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等。



二是资金管理环节的审计,重点应审查社保资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运作程序与管理行为是否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能否根据既定的保障政策与目标编制相应的社保资金中、长期收支预算,资金结余是否按规定运营,有无挤占、挪用、贪污等行为。


三是资金支出环节的审计,重点应审查资金支付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原则与程序,是否及时、足额,有无拖欠、截留、虚列、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虚报冒领等行为。


四是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重点应审查社会保障覆盖面,判断是否存在着应保未保以及“断保”等问题,测算分析支撑能力通过比较收支,判断已经筹集的资金是否能够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投资决策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有无决策不科学、不民主、不合理或决策失误造成无效投资及损失浪费等行为。


做好新时期社保资金的审计



(一)要大力推进社保资金效益审计。开展社保资金效益审计,可以围绕社保开发工作重点,分别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审计和调查,在具体实施中做到“突出一个重点,抓住一个关键,搞好三个结合”。突出一个重点,就是重点揭露社保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挤占挪用等损失浪费的问题。抓住一个关键,就是要把效益审计的关键放在如何促成社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上,以对审计发现的弄虚作假、虚列套取资金等造成社保资金损失的问题进行分析,从改进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社保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建议,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搞好三个结合,一是财务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社保资金审计方案要充分体现效益审计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指标。二是点面结合,社保资金效益审计的落脚点要放在社保项目上,抽查不得少于40%。三是定量与定性结合,要把有关部门考核社保资金效果和效益的指标与各级党政领导关心的指标进行有机结合,作为社保资金效益审计的评价指标,其中:既要有定量指标,又要有定性指标。



(二)探索“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组织方式。积极探索对重点区县市开展“交叉审计”。开展“交叉审计”,一方面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较好地解决审计情况上报难、审计处理难的问题,审计揭示的问题比较全面系统,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说服力强,影响面大,既能为党政领导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又能引起被审计单位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通过交叉审计,有效地整合审计资源,提高社保资金审计工作质量,同时还起到了锻炼审计干部队伍的作用。因此,今后一个时期,社保资金审计还要继续坚持“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组织方式,以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效果。



(三)积极运用先进的审计方法和手段。要提高社保资金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必须采取先进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内控制度测评、统计抽样、风险分析、审计风险评估等现代审计理论和方法,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更好地从总体上把握审计对象,准确地抓住重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社保资金审计要从实际出发,探索如何运用这些理念和方法,但不能生搬硬套。同时,要加大计算机技术在社保资金审计中的应用,要积极运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软件(AO)。要建立社保资金项目数据库,将项目基本情况录入数据库,并随项目进度随时进行维护和更新,为社保审计工作打下良好的资料和信息基础。


(四)努力推进社保资金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尽管社保资金审计监督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加大,今年,审计署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的意见》,给社保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但在短期内还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社保资金管理使用中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很多问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强化社保资金审计工作。要将社保资金审计工作以制度甚至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一方面,让社保审计走上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增强对管理使用社保资金的部门和单位的震慑力,使有限的社保资金被审计的“火眼金睛”盯得更紧。审计机关要充分总结近年来社保资金审计工作的经验、成效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适当的时候争取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社保资金审计的主体、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以及对社保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中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使社保资金审计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社保资金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C.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内容

一、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收入的审计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征收社保基金的法规.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缴款单位和个人是否按国家法规和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此例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有无不按时缴纳、截留、挪用或非法侵占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检查基金管理机构对征收对象的基础资料统计是否准确, 如对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检查有无应参加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而未参加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等基础资料是否真实,有无通过漏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而少缴基金等问题。有无拒缴基金的问题。未经财政机关和基金管理部门批准, 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除按规定补缴外, 是否还按规定交纳了滞纳金。对于截围、挪用或采用非法手段侵占社会保障基金的, 除追回基金外. 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 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对单位处于一定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财政划转的基金, 应检查是否及时足额地划转到基金管理机构。
2 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基金的利息收人是否及时收回或记帐,有无将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等存入帐外,私设“小金库”甚至贪污私分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对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审计
1.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专款专用情况。主要是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的用途将被称为“养命钱”和“保命钱”的基金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在我国,目前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社会保障事业不够发达,手段落后,有些基金的使用或发放是通过参保单位执行的.因此审计时应深入到参保单位调查,基金有无被挪用于流动资金或其他不正当的开支,有无拖贷发放情况。
2.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正确组织支付.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把不属于基金负担的支出列入基金支出 ,而属于基金负担的支出却没有开支。如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有无虚报冒顿、报销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等现象; 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工伤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认定是否符合法规制度,有无不符合工伤基金开支范围的伤病享受了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 有无滥开药品和超范围检查等问题
3.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开支标准。主要是监督检查各项杜会保障基金的开支是否按法定的标准执行. 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开支标准的问腰。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职工因工伤残的等级鉴定即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标准鉴定, 是否符合{击规糊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中. 是否在同一地区执行不同的标准, 执行行业自定的标准等问题。
4.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主要是监督检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给受保护的支出与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之间的比例是否正常,有无乱提管理费从而挤占基金、损害受保护利益的问题。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受保人的支出中, 其内部分项支出比倒是否合理正常,有无本末倒置、暗轻畸重的现象。如对失业保险基金审计中,要检查失业人员的救济金、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等分配和支出比例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压低失业人员救济标准, 片面扩大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支出的现象; 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取管理费、人员挥霍浪费腐败等现象。
三、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审计
1 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地方出台的管理制度和国家、部门法规是否一致,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运作。
2 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专户储存情况。社台保障基金收人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按时上缴财政专户储存.有无多头开户、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等问题。
3 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个人帐户情况.有些基盒按规定应建立个人帐户管理,主要检查进出项目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设置是否齐全,收支情况是否清楚,有无违反财经纪律挪用个人帐户基金的情况。
4.监督检查杜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主要检查基金运作过程是否符台保值增值的需要,有无保值增值的具体措施.增值的幅度是否正常,基金有无贬值的现象。
5 是否建立有效监督机构和管理内控制度。
四、对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审计
1.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安全性。主要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帐面数字是否准确,以及结余基金的具体分布情况,应纳入专户储存的是否纳入专户,有无将结余的基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有无藏匿、转移、挪用、贪污结余基金等问题。
2.主要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基金的结余营运,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资的方向,结构,规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做到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D.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策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第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第九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审计机关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E.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监督权限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被监督单位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F.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3、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
4、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5、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6、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7、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
颁布时间:2001-5-1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
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
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
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
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
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
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
(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G.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行业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及其他煤炭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行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煤炭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煤炭职工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五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第七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将单位应缴社会保障基金全额拨付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障基金,有无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决算,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金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有无少记、漏记保险金和未按规定计付利息等现象;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应得的保险费用,有无拖欠、少发或擅自提高支付标准、增加项目发放保险费用等问题;
(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符合规定的运作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动用基金投资、经商、购买股票或购置非国家发行的债券等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九)有无贪污、私分、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第八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预算是否坚持收支平衡、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及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计提,有无擅自提高计提基数、计提标准计提管理经费等问题;
(三)管理经费收支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管理经费支出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挥霍浪费等问题;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费用支出的问题;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第九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

H.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审计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其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特点,在今后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丰富审计内容。
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财务制度的不断健全,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的不断加强,社保审计围绕资金安全开展财务收支真实性、合规性审计已经远远不够。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内容要随着审计目标的拓展而不断丰富。
首先,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必须从重点关注资金安全向更多地关注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转变。制度保障是带有根本性的,只有解决制度问题,才能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同时,只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整、有效和可持续。揭露和反映社保制度问题,对促进完善社保制度、规范社保业务管理更有意义。
其次,必须从养老、失业、医疗等单项制度和资金的审计,向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深化各项制度和资金审计转变。更多地发现和揭露不同社保制度之间、不同社保资金管理之间存在的不系统、不协调、不衔接问题,促进大社保体系的健全、完整和有效。
第三,要从审计某单个部门或单项社保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向以多部门相关信息为基础分析检查某部门或某项社保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转变。围绕应保尽保和社会保障全覆盖的目标,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工作,必须综合各方面有效信息来对比分析社保信息,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绩效。
第四,要适应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从主要关注书面的账册数据资料审计向更多关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的系统数据的安全性、系统分析预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转变,促进更多更好地依靠信息技术管理社保业务。
2.创新审计方式。
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具有双重性:既要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纵向管理,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横向管理。为此,有必要改进传统的专项基金的审计方式,采用“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根据现行的审计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各级政府,而各级政府既是审计机关的领导者,又是审计机关监督和控制的对象,这就使审计人难以独立于被审计人。因此,需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双向独立的优势。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保证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全面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将某些审计任务委托给民间审计组织。同时,国家审计机关还应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在具体审计工作中,要把切实摸清社保资金底子与揭露违法违规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审计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多种审计监督方式的有效结合,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全方位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的整体效能。
3.改进审计方法。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应当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拓展审计目标,丰富审计内容,特别是要适应绩效审计和计算机审计的要求,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第一,必须加快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探索联网审计,提高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社会保障基金联网审计,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一定的传输接受方式将社保、财政、税务部门等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数据关联方的计算机网络与审计机关相连接。通过审计业务操作平台及配套的审计应用软件系统对采集的共享资源进行数据转换,开展异地远程实时的联网核查、分析、排疑、预警,更高效地为审计目标服务,为社保资金高效运转服务。
社会保障基金的联网审计可实现:从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转变,数据采集达到了随需随取,审计数据涵盖的周期得到大幅度缩短;从静态审计向静态和动态审计相结合转变,实时数据成为被审计对象,使审计预警成为可能;从现场审计向现场和远程审计相结合转变,经过审计软件系统处理后的原始数据被重新整合,有效地提高了跟踪核查和现场取证的审计效率;从财务审计向财务和业务审计相结合转变,大量业务数据进入审计视野后,将更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必须更多地运用审计调查的方式实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目标。在大社保体系下分析判断某类社会保障制度和资金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求审计人员有更广的视角和更宽的视野,以防止和避免就事论事和死扣条文的审计判断。审计人员的信息渠道要多,信息来源要广,以确保信息充分。同时,任何一项社保制度的执行和社保资金的管理都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而且分工比较明确,传统的以一个单位为审计对象的审计方式,无法满足现代社保审计的需要。多部门、多信息来源和绩效审计的目标要求,都需要我们在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中更多地采用审计调查的方法。
第三,必须探索建立完善的绩效审计方法及评价体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做好合法性和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还必须关注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是国家审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是社会保险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国际审计发展潮流的现实需要。绩效审计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实践阶段,有许多问题制约着它的开展,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索和完善。
4.积极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体现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体现了审计监督依法独立的原则。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应积极采用审计通报、公告的审计处理方式。审计机关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及处罚、向政府报告,引起政府领导的重视等,为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起了重要作用。但仅凭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审计通报、公告制度,通过通报、公告其违纪违规事实,利用社会舆论促其整改,才能进一步发挥审计的威摄力,取得更好的审计成效,同时也可以提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水平。

I. 社保审计要来了,您的企业在不在专项审计名

1、社保专项审计实际上就是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具体的讲就是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在基金征缴环节对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委托专业中介机构(通常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检查,并对经审计确认的漏逃社会保险费予以追缴。
2、这项审计是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辖区内单位的一定比例抽取的。一般而言,经常受到员工投诉并且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企业被抽取的概率比较大。企业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哟。因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国家五证合一的推行,企业的社保缴费情况与其银行、税务、统计等相关数据将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密切关联,社保专项审计对象的确定将更为高效。
3、业要想避免被社保专项审计,必须做到:
首先,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就是要合理的利用国家相关政策,为企业做好薪酬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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