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基金如何收取
A. 关于收取散装水泥基金的规定
没有这种名目,让对方出示收费标准。
B. 甘肃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限制袋装水泥、发展散装水泥而建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第四条 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单位(含个人,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水泥等,下同),按每吨2元缴纳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或其它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缴纳专项资金。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它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委托地税局等部门代征。代征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核定。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九条 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月集中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经费支出;
六、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支出;
其中一、二两项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查批准后,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使用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和预算拨付资金。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规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地应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C.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在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以下简称散装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第三条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市散办)是本市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应指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县内散装水泥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领导。第四条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制订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的生产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本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五条本市各水泥生产企业应在一九九0年年底前配备散装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水泥发放设施。因客观原因需推迟配备的,须经市散办批准。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计划任务书须有市散办参与审核;对水泥发放设施能力未达到散装率百分之七十的,主管部门不予单立项目。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按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按时完成,供应单位应按散装水泥供应计划分配供应。水泥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未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和运输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加强发放、运输散装水泥的计量管理,严格执行计量规定。第九条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与使用散装水泥施工相适应的设施;在本办法实施半年后,未具备与使用散装水泥施工相适应设施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十条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年散装水泥计划的,市散办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办制定。第十一条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的资金,银行应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的钢材、车辆、燃料等物资,按计划渠道申请,物资部门应予支持,优先安排。第十二条个别企业因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酌情减免。第十三条散装水泥的运输单位,在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有困难的,可向市散办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酌情退补。第十四条对下列情况,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未完成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的,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未完成部分每吨四元专项资金。
(二)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在本市使用包装水泥的,向用户征收每吨四元专项资金;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由承包单位承付专项资金,不得转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供料的,由建设单位承付专项资金。
(三)擅自将散装水泥供应计划改供包装水泥的,向供应单位征收所改供水泥每吨四元专项资金。第十五条本市的建设工程、维修工程、农副业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按指令性计划由外埠调入包装水泥,或由于道路、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可向市散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免征专项资金。市散办应定期将免征专项资金的材料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由市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按本办法应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按时缴纳。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供应散装水泥节省的每吨十二元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应作为专项资金。其中,四元上缴市散办,四元返还水泥生产企业,四元返还用户。
凡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节包费除返还用户四元外,其余返还水泥生产企业作专项资金。
外埠进入本市的散装水泥,供应单位应将其实得节包费的百分之五十返还用户,百分之二十五上缴市散办作专项资金,百分之二十五留作自用。第十八条对用户逾期未退还包装水泥纸袋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时将纸袋押金的百分之五十上缴市散办,作专项资金,百分之五十作营业外收入处理。第十九条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并在财政监督下,由市散办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于:
(一)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设施;
(二)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
(三)奖励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散装水泥的管理。
D. 山东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速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各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或相应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地散办)负责本市地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散办领导。第四条省、市地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四)依法收取、管理、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下级散办和水泥生产企业的收缴、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工作。第五条凡计划部门下达的发展散装水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水泥生产企业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六条各级经委、建材等部门应把发展散装水泥计划纳入水泥生产企业的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内容。第七条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向建设、施工单位下达使用散装水泥计划,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通知书前,必须根据使用散装水泥计划,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散办交付每吨5元的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结算。完成使用计划的,保证金应全部退还;未完成使用计划部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专项资金。
施工单位包料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纳。第九条专项资金由水泥生产企业按以下标准向用户收取:
(一)扶持散装水泥的推广费,袋装水泥每吨5元;
(二)节约包装费,散装水泥每吨15元,集装袋水泥每吨5元;
水泥生产企业不得再向用户征收水泥纸袋押金。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市地散办上缴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扶持散装水泥推广费,由水泥生产企业自留2元,上缴市地散办3元。
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水泥生产企业自留5元,上缴市地散办3元,分配给用户5元,补助承运单位或个人2元。
集装袋水泥节约包装费由水泥生产企业自留2元,上缴市地散办3元。第十一条市地散办必须按季将当地应收专项资金总额的20%上缴省散办。
有国家统配任务的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应直接上缴省散办。第十二条不按标准收取专项资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其应上缴的差额部分,由企业从自有资金中补缴,不得列入成本。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以下途径:
(一)散装水泥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购置;
(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研、引进与推广;
(三)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四)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五)散装水泥管理的其他事宜。
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各级散办所收取的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其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各级审计部门应把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列入审计计划,加强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各级计划、物资、金融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发展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并将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要的物资列入计划,统筹安排。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配有发放70%以上散装水泥能力的设施。同级散办应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发放散装水泥设施的能力不足70%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第十八条省内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有效地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第三条成都市计划委员会和区(市)县计划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的主管机关。成都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建委、经委、城管委、物资、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审计、交通、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市计委共同搞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拟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和供应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逐步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都应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其项目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对水泥发放设施能力不能达到散装率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散装水泥质量低劣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水泥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的生产和供应计划,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未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储存设施,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超过半年仍不具备的,不得参与建议工程的施工投标。第十条各水泥制品厂(含建设和施工单位附属的混凝土予制构件加工厂)的水泥供应半径在一百公里以内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全年水泥总用量的60%。第十一条水泥用量在二百吨以上的基建、技改、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用量应占工程水泥总用量的50%。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前,应按本条前款规定的散装水泥用量向市散办交付每吨四元的散装水泥使用保证金,方可到市计委领取开工通知单。工程完工后,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木条前款规定用量的,全部退还保证金;未达到规定用量的,除情况特殊并经市散办同意可全部退还外,一般应按实际用量退还保证金。第十二条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下列范围收取:
(一)未完成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的,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未完成部分每吨二元的专项资金;
(二)建筑施工承包单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量,擅自改用袋装水泥的,对擅自改用部分按每吨四元征收专项资金;
(三)供应散装水泥有约的纸袋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均作为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水泥中转库在销售散装水泥时,应向用户按每吨三元提取节包费作为专项资金,其中,工缴市散办50%,自留30%,给用户20%;
(四)水泥生产企业在销售袋装水泥时,应向用户按每吨三元代收专项资金。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由承包单位承付日专项资金,不得转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供料的,由建设单位承付专项资金;
(五)由经销单位组织进入本市的外埠袋装水泥,经销单位应向用户按每吨四元征收专项资金,其中,上缴市散办50%,自留30%,给用户20%。
用户直接购进外埠袋装水泥的,按每吨四元征收专项资金,由用户向市散办缴付70%,自留30%。第十三条由于施工环境或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原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用散装水泥的,应经市散办审核认可。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由市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市、区(市)、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征收,按本办法应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及时缴纳。第十五条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购置和建造散装水泥的设备、设施;
(二)发展散装水泥的科研,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技术交流;
(三)奖励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散装水泥的宣传,管理等业务活动。
F. 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根据《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散装水泥的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交通、环境保护、乡镇企业、贸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工作。第四条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第五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散装水泥管理的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工作,并为生产、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吨一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每吨三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七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第八条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九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按下列范围使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条征收专项资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第十一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发展计划、经贸、乡镇企业等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原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水泥经销单位及个人,应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规定的比例经销散装水泥。第十三条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洒漏。第十四条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方便。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减半征收养路费。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第十六条市区二环路以外以及矿区、县级政府所在城镇范围内,水泥使用量五十吨以上的建筑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第十七条市区二环路以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不准现场搅拌,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特殊情况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或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确保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要求。第十九条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应保证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第二十条市区二环路以内的混凝土搅拌站、散装水泥中转库、水泥构件厂应按规划逐步迁出市区。第二十一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开设办公窗口,并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未进入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项目,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专项资金。
G. 什么是散装水泥保证金什么企业需要交纳是交给哪个部门的
散装水泥保证金,顾名思义,就是为确保企业使用散装水泥而缴纳的资金,它属于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年限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一般来说,使用袋装水泥的企业和单位都需要缴纳。具体来说,就是建设工程单位和水泥企业、混凝土企业、水泥制品企业等。不过各地区规定可能略有差别。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是采用预缴形式。水泥企业缴纳的形式一般是按月缴纳,有地方也存在按年缴纳的。
所有专项资金都是上缴财政国库,由各地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存在委托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委托征收的情况。
H.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是按什么算的
副食品基金、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由谁收取?收费标准?
1、根据《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惠府[2004]88号)第四条第三项“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按承包工程造价的0.1%征收,由建设行政部门代征;”
2、根据《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惠市规建[2003]250号)规定“2004年1月1日起全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3、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第十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