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基金怎么收费
1. 政府临时救助金是多少
临时救助标准:
1、根据贫困家庭的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2000
6000元的补助;
2、因严重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按医疗费用金额的10%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每户每年6000元;
3、对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补贴标准为每年2000元,对孤儿补贴标准为每年3000元。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上限为5000元。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分为三档。 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临时救助实行乡镇(街道)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临时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金额在501~5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金额在5001~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族部门提交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临时救助需要以下条件才能申请: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能申请多少
一、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能申请多少
1、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能申请6万元。道路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一般情况下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所有抢救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申请救助基金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3.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垫付多少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垫付6万元。道路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一般情况下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所有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申请救助基金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4. 道路救助基金有多少钱
道路救助基金有多少钱 道路救助基金应该是按照事故的一个受害人抢救地的物价部门所核定的一个费用标准来进行核算,最高一般不得超过4万块钱。 道路救助的基金如果说我们来按照属地的一个原则的话,那么一般在发生了 交通事故 过后的人生伤亡的一个 丧葬费 用,部分的或者全部的一个抢救费用是需要来垫付的。如果说有下列的任意情形之一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就可以去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第一,抢救的费用如果说超过了 交强险 的责任限额的话,那么就可以去申请道路救助的基金。 第二,如果肇事的机动车并没有参加交强险的话,那么也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第三,如果说机动车的司机在肇事之后逃逸了,那么救助基金一般的话都会垫付受害人从接受救助和治疗开始得72个小时之内的一个抢救费用。那这个抢救费用的一个收费标准应该按照事故的受害人在抢救的当地的一个部门所核定的一个 医疗费用 的标准来进行。一个核算,那么这个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他也不可以超过4万块钱。 另外,如果说是因为周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的受伤,甚至是致残或者是死亡的话,那么肇事者如果说逃逸了,或者说是没有这个能力去进行赔偿的话,造成了受害人家庭的一个特殊困难,那么如果说具有以下的任意情形之一的,那按照相关的一些规定,受害人或者说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可以来申请一次性的困难救助。 第一,在这个事故当中的受害人他是他的家庭唯一的,或者说是他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第二,受害人或者说是受害人,它具有的 抚养 义务的家庭成员的部分,甚至是全部都是丧尸劳动力了,而且再也没有其他的一些生活来源,而且难以维持一个正常的生活,那么也可以去申请这个一次性的困难救助。 第三,受害人的家庭符合了城乡的低保标准以及城乡的一个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一个认定标准,那么也是可以去申请一次性的困难救助的。另外,如果是道路外的事故的话,那也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如果说机动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并且还造成了人员的受伤,甚至是死亡的话,那么,如果说这个时候也符合了肇事车辆逃逸这些情况的,那也将比照这些细则来进行执行。如果说是是或者说是直管县的农业机械化的相关部门负责了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来垫付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例如说是农业机械,像是拖拉机等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因此,我们应该人人遵守交通道路 法规 。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来进行调查以及询问等等。这不光是为了别人考虑,也是为了自己考虑。
5. 交强险的救助基金比例是什么出了事故怎么赔付,赔付多少怎么算为什么有的保险没有救助基金
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属于交强险救助基金,通常情况下比例在1%-2%之间的。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6. 交通救助基金一般多少钱
法律分析:道路救助基金应该是按照事故的一个受害人抢救地的物价部门所核定的一个费用标准来进行核算,最高一般不得超过4万块钱。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7.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怎么补贴
最高垫付几万元呢。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第八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二十七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二十九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8.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多少,能不能全部承担
5000-10000元左右。不能。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注意事项
救助基金的申请:抢救费用申请人为承担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丧葬费用申请人为受害人亲属或民政等相关部门。
救助基金的审批:抢救费用由卫计委审核后,由医疗机构送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丧葬费用由救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审批。
救助基金款项支付:抢救费用支付给救助医疗机构,丧葬费用支付给殡葬或存尸机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人民网-北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网上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