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购房基金
『壹』 公积金如何买房使用
法律分析:在决定用公积金买房前,首先要选好要购买的房子,询问该开发商是否支持公积金买房,如果是公积金贷款买房,还需要咨询开发商支持哪家银行的公基金贷款。公积金买房只适用首套住房,向单位或公司提出申请。单位或公司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去指定银行申请贷款,然后等待银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供购房合同、无房证明和其他需要的材料(如已结婚,需提供双方结婚证明)到银行进行面签,办理还贷账户一类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贰』 住房基金如何提取
住房基金提取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等待通知。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携相关材料到对应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叁』 住房基金怎么贷款
没有“住房基金”这个称呼,正确名称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如下: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住房公积金怎么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住房所制定的一项福利制度,与商业贷款相比,它有以下方面的优势:
一、贷款利率无可比拟: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利率低。从目前5年期以上贷款来看,商业贷款的年利率为6.55%,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仅为4.5%,两者相差2.05个百分点。
二、贷款成数高,期限长:商业贷款可以贷到房价的七成,购房人首付压力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到房价的80%,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长,相应的每月还款金额就会很少。
商业贷款的贷款年限能贷到25年,大多数二手房只能贷到20年;而公积金贷款的年限可长达30年,月供压力相对来说就减小了很多。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灵活:还款灵活主要体现在借款人只需要每月的还款额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就可以随意确定月还款额度。
拓展资料:公积金贷款额度需要查看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规定。可贷额度:为参与额度计算的所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法律依据:《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肆』 公积金买房怎么使用
公积金买房是这样使用的:1、购房者需要带着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贷款联络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领贷款申请表,并依据提示,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人拿着你或者辅助借款人的身份证,同时要准备上户口本(户口本不在需要提供结婚证),有时需要你到民政局开具结婚证明或者单身证明。带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去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贷款额度并计算应该缴纳的各项费用。3、请人需要准备提交的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及复印件4份,房地产买卖的审批书,维修基金收据的第六联,房款收据的复印件3份(收据金额=房款总额一贷款金额),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结婚证明或者单身证明两份,并交纳相关办理费用,后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4、请人在指定日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代办银行窗口划款,并领取银行回执。
『伍』 住房基金有什么用怎样用法
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单位共同筹集,用于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住房基金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来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基金是国家为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而要求企业设立的一种基金。 住房基金的偿付时间一般都在1年以上,在未结清前则成为企业的一种长期负债。企业住房周转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住房折旧、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要求,建设银行接受各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协议为职工个人(业主)办理住房基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支取、结算、查询和对账等金融服务。包括:(1)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比例或数额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权属职工个人所有;(2)住房补贴账户:实行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或数额为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纳入职工个人账户;(3)住房维修基金账户:由商品住房的业主个人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或金额缴存的用于住房物业维修的专项住房资金。
『陆』 长沙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资金是指政府、单位和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住房资金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建立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筹集第三条 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1、财政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等资金;
2、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部分;
3、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回收的资金;
4、按规定留成的住宅建设中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可提取的部分;
5、城市住房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等资金;
2、自收自支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
3、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留归单位的部分;
4、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
5、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第五条 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的自有资金;
2、原有的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3、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留归单位的部分;
4、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5、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第六条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
1、职工住房公积金;
2、个人用于住房储蓄的资金;
3、个人购买的住房债券和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4、个人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使用第七条 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的不足;
2、单位住房建设、维修等专项拨款或贷款;
3、直管公有住房的建设、维修资金;
4、补充解危解困住房建设所需资金;
5、归还住房建设贷款本息;
6、市级住房制度改革的管理费用支出。第八条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单位购、建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2、单位自管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
3、缴纳住房公积金;
4、为职工个人购房给予贷款贴息;
5、单位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第九条 个人住房资金用于个人购、建和大修理自住房。第四章 住房资金的管理第十条 成立“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市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归口市房改办管理。第十一条 住房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集中调度,有偿循环”,财政部门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由市房改办和市人民银行领导,并接受同级住房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市属各县(市)、独立工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