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维修基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⑴ 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 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⑵ 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1、只要业主“双过2/3参与表决”即可,从“同意”到“参与表决”的变化难度明显降低,降低了需要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2、使用维修基金的表决门槛,需要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降低了维修资金使用的门槛,实际只需全体业主1/3同意(即2/3×1/2)。3、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按新的规定,遇到高层电梯损坏、屋顶漏水等严重的情况,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⑶ 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房屋维修基金的启用必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所谓的“双2/3原则”,然后报房管部门备案审核,通过后即可支取使用。
2.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的车场或者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⑷ 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房屋维修基金的启用必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所谓的“双2/3原则”,然后报房管部门备案审核,通过后即可支取使用。
2、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
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的车场或者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流程
1、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拟检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状况明确提出使用提议;没有物业管理企业的住房由有关小区业主明
确提出合理使用提议;
2、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之上的业主探讨通过;
3、物业管理企业或是有关小区业主机构实施意见;
4、物业管理企业或是有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建设主管机构申请税前列支;
5、建设主管机构通过审批批准后,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银行传出调拨住房维修资金通告;
6、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房维修资金调拨到检修单位。
⑸ 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公共维修基金,就是对住宅处的公共区域、设备、设施进行修筑维护所动用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是由售房机构和房主共同承担的。
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1、符合住宅维修相关法律规定,资金主要包括,住宅公共使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更新、公共部门的改造,不能将资金他用。
2、符合住宅的公共部分,住宅公共部分主要包含:房屋的墙体、梁、柱、房顶、楼梯等房屋基本结构,以及大厅、消防通道、楼梯间等以供行走的部分,还有设备间、避难处等必要结构。
3、符合住宅的共用设备,住宅共用设备包括,照明灯具、消防器械、电梯间、植被绿化、车库、排烟通道、化肥池等
4、住宅所处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需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进行改造、更新。
动用维修基金的流程:
1、制定需要修整地区的方案。2、获得购房人的同意。3、进行备案。4、去银行开户。5、转移资金。6、修整验收。7、最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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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
物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的条件:物业(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需要支付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的维修使用方案,须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所涉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二是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或者相关业主代表提出申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将列支方案和维修计划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三是专户管理银行根据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出的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按照工程预算首次划转所需资金的70%,完工后,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等进行结算,并划转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四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所涉及的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不足部分,所涉及的相关业主应当另行补交。
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和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住宅维修相关法律规定,资金主要包括,住宅公共使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更新、公共部门的改造,不能将资金他用;
2、符合住宅的公共部分,住宅公共部分主要包含:房屋的墙体、梁、柱、房顶、楼梯等房屋基本结构,以及大厅、消防通道、楼梯间等以供行走的部分,还有设备间、避难处等必要结构;
3、符合住宅的共用设备,住宅共用设备包括,照明灯具、消防器械、电梯间、植被绿化、车库、排烟通道、化肥池等;
4、住宅所处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需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进行改造、更新。
动用维修基金的流程:制定需要修整地区的方案;获得购房人的同意;进行备案;去银行开户;转移资金;修整验收;最终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⑺ 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哪些
1、维修项目属于维修资金的维修范围,并已超过保修期。
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帐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满足以上使用条件,且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应急维修除外),即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4)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5)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6)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7)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1)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
2)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3)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4)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5)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6)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⑻ 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
物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的条件:物业(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需要支付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包括四个方面:
1、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的维修使用方案,须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所涉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或者相关业主代表提出申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将列支方案和维修计划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3、专户管理银行根据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出的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按照工程预算首次划转所需资金的70%,完工后,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等进行结算,并划转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所涉及的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不足部分,所涉及的相关业主应当另行补交。
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和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住宅维修相关法律规定,资金主要包括,住宅公共使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更新、公共部门的改造,不能将资金他用;
2、符合住宅的公共部分,住宅公共部分主要包含:房屋的墙体、梁、柱、房顶、楼梯等房屋基本结构,以及大厅、消防通道、楼梯间等以供行走的部分,还有设备间、避难处等必要结构;
3、符合住宅的共用设备,住宅共用设备包括,照明灯具、消防器械、电梯间、植被绿化、车库、排烟通道、化肥池等;
4、住宅所处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需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进行改造、更新。
动用维修基金的流程:制定需要修整地区的方案;获得购房人的同意;进行备案;去银行开户;转移资金;修整验收;最终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⑼ 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条件
法律分析: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满足的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
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同意等。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⑽ 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维修基金是买房后需要缴纳的一笔房子的“养老金”,房子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那么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条件:
1、维修项目属于维修资金的维修范围,并已超过保修期。
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帐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满足以上使用条件,且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应急维修除外),即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范围: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4)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5)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6)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7)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1)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
2)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3)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4)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5)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6)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