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哪些地方收
1. 水利建设基金在哪里申报
1.首先登录到当地的电子税务局网站
2.可以税号和密码的方式登录,也可以在电脑上插入金税盘以证书方式登录。进入登录页面后税务系统会在申报期内显示你需要申报的纳税信息(一般申报期限为每月1号—15号)。
3.一般要先完成增值税申报,增值税申报完成后在申报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这个报表,地方水利基金就包含在这个报表当中
4.根据地方不同地方水利基金的收费标准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是以当月要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的0.5%征收。正常情况下在报表中填写完当月的增值税金额系统会自动核算要缴纳的地方水利基金的。然后保存申报就完成了。
(1)水利建设基金哪些地方收扩展阅读: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地方性的税收,不是每个地方都需要征收缴纳,企业在申报水利建设基金的时候,先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本期应申报的项目,找到水利建设基金,点击申报,然后填入企业的不含税收入金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该缴纳的税额,点击提交并扣税即可。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机关为财政部门,代征机关有: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国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缴纳营业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旅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饮食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负责按照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并代为征收;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地)、县(市、区)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第二章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第四条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含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第五条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德州、临沂、滨州、聊城、菏泽。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县级城市,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第六条按各级各类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第二产业的各类生产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第三产业的各级各类流通、服务性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金融、保险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
(三)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第三章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方法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向各级各类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第八条属省及省以上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属市地级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60%纳入市地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40%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50%纳入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30%缴入市地级水利建设基金,20%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应按以上确定的比例分级次填写缴款书缴入国库。第九条负责水利建设基金代征的税务部门,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收据,并可按实际完成的征收金额提取2%作为管理费。第四章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安排的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十一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涝、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大型和少数重点中型水库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工程维护,省内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配套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市地和县级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第十二条各级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3. 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市建立市、区(市)两级水利建设基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财政、计划、审计、水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本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含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和平度市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本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部分;
(三)对第二产业的各类生产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
(四)对第三产业的各级各类流通、服务性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的部分;对金融、保险单位及各类投资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的部分;
(五)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第五条按本办法第(三)、(四)、(五)项规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第六条属市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属各区(市)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60%纳入本区(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40%缴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分级次填写缴款书缴入国库。第七条负责代征水利建设基金的税务部门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收据,并可按实际完成的征收金额提取5%的管理费。第八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涝、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大中型水库保安全及岁修工程,大沽河综合治理和跨市(区)界河的整治,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乡镇、村供水工程建设,重点示范节水灌溉工程,大中型水库灌区配套建设,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调度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市内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区(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市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第九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年度支出计划并按工程进度拨付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分别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范围是指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属市的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区(市)的纳入区(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主体的划分以市或区(市)投资额占工程总投资额的比重为标准。市和区(市)投资额各占50%时,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4. 成都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和城市防洪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都市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由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区(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第三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纳入市级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具体项目为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第四条区(市)县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从收取并留归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具体项目为拖拉机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电力建设基金。其中,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的提取按现行工商管理体制执行。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从收取并留归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具体项目为拖拉机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征地管理费。
(三)金堂县、新津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赵镇、五津镇防洪建设。第五条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建设:
(一)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江河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水利工程维护、城市防洪体系建设以及市人民政府专项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二)区(市)县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本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和更新、重点城镇的防洪设施建设。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筹集范围和提取比例,按月计提,并划入各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计划,由各级水利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水利建设计划提出,其中用于城市防洪体系建设的,由各级防汛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要分别纳入市和区(市)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年终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报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应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和提高计提标准,不得隐瞒或虚报应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拖欠水利建设基金。对应交而逾期未交的,财政部门可从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交。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第十二条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水电局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电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从市政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提取的部分已提前用在府南河防洪工程上,这两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5.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修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包括:贵阳、遵义、安顺、铜仁、都匀、毕节、凯里、兴义、赤水市,以及湄潭、桐梓、思南、沿河、石阡、印江、镇远、榕江、锦屏、施秉、平塘、三都县;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建设和市、县防洪,实行省、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三级管理,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划转、征收和使用,但不得重复征收。
纳入省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纳入地、县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转入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分,由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确定。第六条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情况,按规定比例划转。
不能按照划转办法划转的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以及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并支付给代征单位5%的手续费。代征单位按商定时间向国库解缴代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电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及省级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江河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批准的本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和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及农村人畜饮水建设;本区重点河流治理及重点水土流失、防洪设施建设项目。第八条县级以上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每年年初,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财政下达的基金收入预算控制数和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应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部门应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应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第十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不得削减对水利建设的财政投资规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应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6. 哪些行业需要交纳水利建设基金
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需要缴纳
1.如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为销售收入的,就应当依法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由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般从车辆购置税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等资金中提取,通常我们所说的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拓展资料: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地方性政府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是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则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2.水利建设基金,你知道是啥吗?具体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享受?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是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但是由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般从车辆购置税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等资金中提取,通常我们所说的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和计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但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对职工个人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4.水利建设基金有何优惠政策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则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7.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1、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对没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业按当期收入计征。
2、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辩袜入来计提和交纳。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来计提和交纳。浙江省是0.01%。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
3、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行政区域内从事生轿灶神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
4、水利建设基金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如果有何疑问,可以咨询省财政厅。
5、免缴范围为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法律依据】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闭亏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特别是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的步伐,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增强抗灾能力,确保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省、地市、县都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主要包括: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固定收入。
从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省电力局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3%。
(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固定收入。
1.从地市、县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建设(城建)部门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2.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包括: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黑河市、伊春市、鸡西市、富锦市、宁安市、尚志市、铁力市、穆棱市、同江市、东宁县以及各行署、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防洪县城、建制镇。
(三)省与地市、县水利建设基金共享收入。
从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土地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中,由省、地市、县按各自分成数额的3%的提取。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与其他水利投入资金配合使用。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跨流域、跨省际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主要及重点江河的重点工程建设与维护、防汛抗洪设施维护、水毁工程修复;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除险加固;国家和省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水利建设前期工作费;防汛通讯及水文设施建设;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跨流域、跨地区的重点水利工程由省和地市县共同负担)。
(二)地市、县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中央、省、地市共同负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湖泊治理;地市、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除险加固;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建设前期工作费;防汛设施建设;其他经行署、市、县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分别纳入省、地市、县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其中,有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各级水利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视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情况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各级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各级水利部门要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六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条省农垦总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建立本系统的水利建设基金,并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利厅备案。第八条省财政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解释。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终止。
9.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