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募的基金会有哪些
Ⅰ 公募基金会都有哪些
壹基金(李连杰发起的)
中国癌症基金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国电影基金会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等等。
是在民政部申请公募基金会。
Ⅱ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重大事记
2006年12月19日河南省文化厅签发豫文社【2006】第75号文,决定设立“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这是省文化厅对发展南阳文化事业的最大支持。
2007年1月10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并下发豫民函【2007】4号文件。认为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具备设立公募基金会的条件,特此批准核准登记,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文化厅。并颁发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一月二十三日,南阳日报为此发表消息称“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设立,是南阳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件盛事”。
2007年1月30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大会在南阳市梅溪宾馆召开,大会由南阳市民政局副局长、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张天庆主持。省民政厅李怀建处长在成立大会上宣读了“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文件”,河南省文化厅翦辉处长为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揭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兵种部田永清少将,司法部副局级巡视员丛卫东,河南省文联副主席、著名作家二月河,南阳市人大副主任刘云生,南阳市政协副主席王清华,南阳军分区副政委祝润安,南阳师范学院副院长刘明阁,南阳市文联主席王遂合等领导出席了大会。
田永清将军在大会上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说:南阳物华天宝、人杰地灵,历史上有四圣,如今有一个以二月河为代表的作家群队伍誉满中外,成立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利用社会力量支持辅助文化事业的发展,是一件大好事。二月河也在大会上即兴讲话,他说,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打造南阳人文品牌,建设南阳文化大市,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要有方法,有措施,要有人来做。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成立,就解决了一个措施落实的问题。基金会需要有一批懂经营的人来操作,用专业力量把文化产业做起来,把我们的文化事业作的兴旺发达。
南阳市人大副主任刘云生代表市人大、市政府讲了话。市政协副主席、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王清华也在大会上讲了话。
市直有关单位的领导李洪、杨志欣等也参加了大会,并在主席台上就坐。
大会有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河南省先进文化研究会、南阳市文联、南阳市科技局、南阳日报社、百姓视点等369家单位及有关人员到会祝贺,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王肇基在致辞中对祝贺嘉宾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南阳日报、南阳电视台、南阳广播电台、南阳晚报、百姓视点等新闻媒体的记者莅临采访,并作了报道。
2007年2月2、3、4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并讨论制定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讨论并决定基金会内部机构设置。
2007年2月7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南阳监狱捐赠《大要案警示录》、《来自大墙内外的报告》等价值115000元的图书5000册。南阳电视台副台长、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王聚成在捐书仪式上讲了话。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陈学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服刑人员在监狱里接受劳动改造,同时还应该很好的学习文化知识、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为将来重新融入社会,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捐赠仪式由南阳监狱一监区监狱长赵建周主持,一监区教导员梁俊在捐赠仪式上号召服刑人员掀起一个学文化、学知识,积极改造并回报社会亲人的新高潮。
2007年2月16日,文化发展基金会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在春节灯会期间组织有奖募捐活动。并制定了“关于在春节、灯会期间组织有奖募捐活动的方案”。
2007年3月6日,下午5时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大队以配合南阳市财政局非税局联合执法为由,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设在解放广场募捐现场的近一万元募捐奖品强行扣押,并未出具任何扣押手续。
2007年3月12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中央电视台《世纪哲人——冯友兰》剧组注资300000元。该片的制片人由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担任。
2007年3月21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宛城区官庄镇党委捐赠价值12万元的“农村法律知识科学技术读本”,为官庄镇共建农村文化大院提供了文化支持。捐赠仪式上,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陈书庆在讲话中说:“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进程中,官庄镇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能够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推进官庄镇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为进一步加快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2007年4月3日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建设学习型看守所,强化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于2007年4月3日到邓州看守所、社旗县看守所赠送有关法律书籍2000册,价值50000余元。南阳晚报,南阳电视台作了报道。
2007年4月6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王肇基接受了南阳日报记者采访,就南阳市文化强市建设,就基金会发展与服务职能发表意见。南阳日报4月9日发表访谈,题目是《做好建设文化强市的实践者——访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王肇基》。
2007年4月17日——22日,文化部副部级巡视员丁一到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调研。对基金会的发展提出了很多指导性意见。
2007年5月19日,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基金会春节期间(3月6日)扣压的募捐奖品退还,并向基金会致歉。
2007年5月22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精神。中国新文学学会在武汉大学召开了电视连续剧《姚雪垠》的创作研讨会。研讨会由湖北省社科院周勃教授主持,著名学者丁一、张永健、俞汝捷、程秋萍、洪洋、吴永平、姚海天、张传奇、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王肇基等出席了研讨会、研讨会为电视剧《姚雪垠》的编剧思路、指导思想提出了非常宝贵的意见,并制定了编剧大纲。姚雪垠之子姚海天,姚雪垠研讨会,正式书面委托王肇基担任电视连续剧《姚雪垠》的主编。
2007年8月23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成功的承办了“心连心”艺术团送戏下乡活动,省市十几家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
2007年8月26日,由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策划出版的《南阳五圣》丛书出版。其中《商圣范蠡》的作者是王肇基、张建伟、高丙午;《智胜诸葛亮》、《谋圣姜子牙》的作者是逵富太;医圣张仲景的作者是邱明印:《科圣张衡》的作者是马云泰和马长敏。《南阳五圣》的出版发行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07年9月2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中央电视台、中国新东方文化影视公司捐款壹佰贰拾万元,联合组织电视剧《姚雪垠》拍摄工作。
2007年10月10日,经河南省文化厅批准,河南省民政厅对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邓州、新野、西峡、方城、社旗五个县市办事处核准登记。
2007年10月29日,南阳日报发表文章,题目是“为建设文化强市做出积极贡献”。王肇基理事长对基金会发展方向、奋斗目标做出了认真阐述。
2007年11月1日-5日,中国新文学学会在无锡江南大学召开年会,大会增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王肇基为中国新文学学会理事。
2007年11月20日,年过古稀的袁宝华同志再次约见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王肇基,对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提出了许多指导性意见。并非常高兴的接受聘请,担任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顾问。
2007年12月30日,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全体理事和全体监事参加了会议。王肇基理事长主持了会议。郑文芳副秘书长对2007年的业务情况和2008年工作计划做了报告。会议制定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2008年工作计划》。
二00八年
2008年1月12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与北京新东方影视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共同投资贰仟万元,联合拍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姚雪垠》,总策划由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担任。
2008年1月26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邀请了河南电视台“梨园春”栏目组来南阳演出,庆祝基金会成立一周年。南阳市政协副主席王清华发表了讲话。南阳电视台录播了晚会实况。
2008年5月19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通过南阳市红十字会,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价值47万元药品,支持灾区人民。
2008年6月6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经主管部门批准,筹建南阳市人物文史馆,总投资一亿六千万元,规划、土地手续已经完备。
2008年7月31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华龙中学捐款,对升入大学,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与救助,市领导王清华出席了捐赠仪式。
2008年9月8日,河南省民政厅侯贵州、杨忠友一行到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视察工作。对基金会业务开展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指导意见。基金会对省厅领导的讲话组织了多次学习。
2008年10月10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中央电视台《人物》捐款壹拾伍万元,用于电视栏目的拍摄工作。
2008年12月29日晚,基金会组织文艺演出,庆祝基金会成立二周年。
二00九年
2009年3月,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捐款出版“南阳实力派作家文库”共3000套,文库作者为王遂合、廖华歌、刘正义和殷德杰。
2009年8月12日,经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更名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办公地点设在郑州市金水路7718号。
2009年11月11日,厦门方达投资集团与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签订合同,投资肆仟万元人民币,共同开发文化产业。

Ⅲ 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于1992年l2月31日正式成立。自成立以来,秉承宋庆龄遗志,发扬宋庆龄伟大精神,遵循“和平、统一 未来”三项宗旨,在省委,省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省委统战部的直接领导下,在省民政厅的具体帮助下,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指导下,积极履行公益机构职能,坚持“开门办会”工作方针,紧扣时代发展主题,自觉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独特的工作视角,发挥着公益组织的作用。以青少年为主体,开展国际民间交流,海峡两岸互动、互访活动,在关爱未来,实施资教助学医疗救助在围绕少年儿童素质教育,多角度、多形式地开展有益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在经济实体建设等诸多方面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领域,增强机构影响力和综合实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国家民政部于2004年授予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光荣称号,于2010年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光荣称号。
我会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会先后与党政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和姐妹基金会密切合作,优势互补,实现共赢。与东方今典房地产集团、白象集团、少林寺、南阳防爆集团设立的专项基金以及与河南电视台共同举办的《天使在人间》公益栏目等等,推动了我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宋庆龄(1893~1981),伟大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战士,举世闻名的二十世纪的伟大女性。她青年时代追随孙中山,献身革命,在近七十年的革命生涯中,坚强不屈,矢志不移,英勇奋斗,始终坚定地和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站在一起,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和文化教育福利事业,为祖国统一以及保卫世界和平、促进人类的进步事业而殚精竭力,鞠躬尽瘁,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受到中国人民、海外华人华侨的景仰和爱戴,也赢得国际友人的赞誉和热爱,并享有崇高的威望。1893年1月27日,宋庆龄诞生在上海一个牧师兼实业家的家庭。她的父亲作为孙中山的朋友和同志,是她的第一个启蒙老师。少年时代,她即负笈异域,在美国接受了“欧洲式的教育”,受到民主主义的洗礼。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专制统治,使她对祖国的独立、自由、民主和富强满怀憧憬。父亲源源寄来的书信与剪报资料,在她的心中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事业架起了桥梁。然而,共和国在摇篮中被扼杀,革命的大潮已经消退,宋庆龄学成归国改革和建设祖国的抱负无由施展。她径直到流亡的革命党人集中的东京,不久即担任了孙中山的助手,开始了她长达70年的革命生涯。
1915年10月25日,宋庆龄不顾父母的反对,毅然决定与流亡中的孙中山结婚,以坚定的步伐毫不犹豫地跟随孙中山踏上捍卫共和制度的艰苦斗争历程。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他把“和平、奋斗、救中国”的嘱托交给了宋庆龄和他的同志。
1927年8月,宋庆龄出访苏联,以后旅居欧洲4年,考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大国,研读了马克思的著作,与流亡欧洲的许多中国革命者一起研究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土地和农民问题,思想上有了质的飞跃。
当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不断扩大,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时候,宋庆龄迅速作出科学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认为“国难当头、应该尽弃前嫌。必须举国上下团结一致,抵抗日本,争取最后胜利。”她关于全国团结抗战的思想,与克服了“左”倾教条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战略方针是相一致的。她并且为国共两党实现第二次合作搭桥铺路,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宋庆龄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宋庆龄长期承担了大量的国务活动。与此同时,她把许多精力投入妇女与儿童的文化、教育、卫生与福利事业中。之后她一直担任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名誉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名誉主席和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主席职务。
1950年,她被选为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
1952年,被选为亚洲及太平洋联络委员会主席。
1954年9月宋庆龄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1959年4月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宋庆龄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196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她再次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1975年1月,第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她再次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78年2月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任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80年8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担任大会执行主席。
1981年5月14日,宋庆龄患的冠心病、肝癌及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病情恶化。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宣布接收宋庆龄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1981年5月29日20时18分病逝于北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Ⅳ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吸收居民储蓄吗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是1992年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接受任何存款,只能接受公众募捐,开展基金的保值增值。它的宗旨是以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所致力的儿童文教、科技、福利事业,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增进国际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实现祖国统一为宗旨。业务范围:继承宋庆龄遗志、募集发展资金、资助儿童文教、科技和福利事业。那些说是接受存款的肯定是打着河南省宋基会的名义,干别的事情。官方网址:http://www.henansclf.org/,可以电话咨询。
Ⅳ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公益文化事业。
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喜好兴趣将捐赠款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六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八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或秘书长一人。理事长、理事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
第十条 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增加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
(六)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理事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凭本会开据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理事会决议和基金理事长签字。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运作,基金理事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也可委托本会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
(二)免费提供服务:本会为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免费的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三)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财务年度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如因本会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

Ⅵ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与宋基基金会什么关系
两者没有直接关系,都是独立的机构。属于公募型基金会组织,人民团体和慈善公益机构。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文化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津、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管理和使用政府资助财产;组织社会募捐,接受法人、自然人捐赠;整合人文资源,彰显先进人物;组织社会闲散资金,支持扶助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单位及项目;促进文化交流,抢救文化遗产,为文化建设服务。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发展少儿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