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基金公司怎么样
Ⅰ 求冀财社[2012]16号文件详细内容,谢大神帮助!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Ⅱ 冀汇金服投资靠谱吗
冀汇金服公司还是很好的,无论是从项目上还是公司管理上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它并不是通过网络平台的线上投资,而是线下签合同的,合同正规,符合国家合同法,由基金业协会来监管,封闭式私募股权类固定收益基金,有托管银行,有基金管理人。
冀汇金服公司主要经营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等业务。
拓展资料: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活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附件的内容,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下列类型机构:保险及其相关服务,还包括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除保险以外。
金融服务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1、金融信息服务:随着信息技术与科技的不断创新,政府已经把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列为独立的产业。所以广义的金融服务应该包含金融信息服务、金融资讯、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
2、金融服务费是针对为客户提供分期贷款购买商品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商品业务手续、申请金融贷款、后续的审核,包括抵押登记,这些都需要人员提供服务,因此对这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可统称金融服务费。
3、在贷款买车的过程中,很多人会向金融机构支付汽车金融服务费,且费用不低。而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所以说,汽车金融服务费并不合法。
Ⅲ 去哪里可以找到冀财社字[1998]23号文:内容是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
建立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述四项资金统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筹集渠道,保证资金来源
为确保完成我省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和标准重新规定如下:
(一)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1、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集体企业按各市规定比例缴纳,从1999年1月起统一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 1997年7月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当工资增长超过物价增长8%时,个人缴费比例从第二年起再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6%。
2、失业保险费:从1998年7月开始,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3、破产企业在财产清算时,要按照法律规定, 按第一顺序优先清偿以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和本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后所需的养老保险费用(计算到70岁)。
(二)再就业资金的来源。再就业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企业、社会分别负担三分之一。财政负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由省财政筹集解决。社会负担部分,不再划分级次,统一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市县两级如何划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即社会渠道筹集的资金,由各市县依据规定渠道对其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包括中央、省属单位)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1、财政筹集渠道:
(1) 从当年个人所得税比1995年增加部分提取,各市应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大小,确定提取比例直至全部;仍不足的,个人所得税基数部分也应拿出并入再就业资金,同时个人所得税要在本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2)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提取1.5‰;
(3)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3%;
(4)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送温暖”基金;
(5) 当年罚没收入进入地方库总额的20%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并入再就业资金;
(6) 从当年地方本级预算外收入中提取5%(按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包括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
2、社会筹集渠道:
(1)从1998年7月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失业保险基金上缴省调剂金的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2)未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按其规模每户每年收取50—500元,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娱乐中心以及美容美发、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从其营业收入中提取10%。
(3)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年招待费支出额20%比例缴纳。
(4)对宾馆、饭店的床位费加收10%的价外调剂金。
(5)对高工资收入的企业,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不足50%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5%征收高收入调节费;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10%征收。由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向企业一并征收,也可以由各设区市政府动员或指令进行一次性捐赠。
(6)对限制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工种岗位按每使用1名农民工每年收取200元。
(7)破产企业在清算企业财产时, 应优先上缴一定数额的再就业资金,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体上缴比例由各市确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经批准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其相应安置费划入再就业资金。
(8)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9)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3、企业筹集渠道:
企业负责筹集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实施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主要由市、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筹集一定数额的省级调剂资金,补助财政困难的市、县。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市级调剂资金,支援财政困难县,此外,还应积极开辟其他筹资渠道,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
二、改革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缴拨办法,提高基金收缴率
(一)从1998年7月起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办法。要做到全额上缴、全额拨付、足额发放,保证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二)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的源泉控制,提高基金收缴率。对在城镇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征。具体办法和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的时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部分企业故意拖欠不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征缴机构可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对其列支返还的资金中扣交。
(三)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优先保证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开户银行要在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工资之前代为扣缴(收付双方免签协议);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不得再提取管理费。以前年度的管理费结余,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连同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一起,按照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合理核定拨付。
(五)限期收回外借基金,保证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外借基金的回收计划,对于到期的外借基金,不论什么原因都必须在1998年年底前如数偿还本息;凡在1997年7月国务院重申加强基金管理后又挪用基金、1998年6月底前不能如数偿还的,必须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回收过程中必须的开支,可从回收的基金利息中支付,由经办机构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三、分解落实责任,确保筹资目标完成
为了促进企业改革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建立资金筹集目标责任制,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任务的完成,按照“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全额征缴、足额拨付,再就业资金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全额负担”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分别对财政、社会负担的资金筹集总负责。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征缴责任部门为: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再就业资金,其中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提取、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及其增量中提取、财政部门拨付的送温暖基金、从罚没收入提取、从预算外资金中提取等六条渠道由财政部门负责;从失业保险金中提取、从使用农民工单位收缴等两条渠道由劳动部门负责;从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组织收缴渠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床位加收调剂渠道由地税部门负责;从业务招待费中提取渠道由监察部门负责;从高消费场所营业收入中提取、对高工资企业收取调剂费、破产企业从清算财产中上交、社会捐赠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等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具体的征缴责任部门。
3、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由财政部门负责。
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各征缴责任部门必须千方百计按分管的渠道和政府下达的征缴筹措目标,做好资金筹集和督促征缴工作。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每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分项筹集责任目标由省政府下达(1998年分市、 分部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目标分配表附后)。
四、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财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一)管理原则
1、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原则。在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之前, 社会保障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使用上要贯彻“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取之得当、用之合理。
3、财政分级负担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 市级统筹或合理调剂;再就业资金财政部分实行分级负担,社会部分实行属地收缴、属地负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分级分担、分级管理。
(二)管理措施
1、计划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根据政府有关收支政策及工作目标,参照上年执行情况和本年收支变化因素,编制所管社会保障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资金管理权限报政府或政府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执行。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时,按计划编报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于每一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年度决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社会保障资金总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统一核算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活动。开户银行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障资金,要按规定的利率计息。各经办机构可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按期、足额将收缴的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是财政资金,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科目,专帐管理。
3、统一票据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收缴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各征缴机构在收缴社会保障资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征缴机构要按票据管理规定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用和缴销。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程序
1、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养老、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支出。对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要按时足额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金。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被托管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费用。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使用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时,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2、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培训费、组织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的费用予以补助;对企业安置非本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开展转业培训等予以补助;对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经济实体向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对生产自救基地和再就业培训基地予以补助;应付突发事件的支出。省级筹集的再就业资金(包括省财政拨款、预算外筹措、从省级罚没收入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中提取、社会捐赠等等),除按规定用于支付省属企业下岗职工的托管费用外,给困难市以一定支持。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首先由下岗职工本人申请,经再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并登记造册,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将下岗职工名单和所需资金数额报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公室审定,经财政部门会签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标准发放。其他申请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要填报再就业资金使用申请表,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财政部门会签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用款单位。
3、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城市(镇)居民。主要有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首先由户主向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镇)审议,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批准,报设区市民政局备案。各级民政部门及城市(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对补助对象登记、造册,定期深入到户了解情况,实行一季一报制度,动态管理。按月向享受对象发放补助金,建立发放专帐,定期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支出项目、标准及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财政、审计、监察、 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监督。财政、监察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每年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必须进行年终审计,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审计报告。
3、各级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 协助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的用于社会保障之外的拨款,要拒绝支付。
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加强领导,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足额筹集、切实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和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到离退休金及享受各项待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筹集资金目标的落实,认真审批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切实加强监督。
(二)建立目标考核制度。省政府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上解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由省考核办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作为评价单位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为了动态掌握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各经办社会保障资金收缴和支出的单位要按月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各设区市要每月将当地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汇总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四)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上交任务目标的市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对完成资金筹集任务的省直征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未完成比例扣减其经费;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也要进行通报批评。各设区市对有关责任部门及所属县要制定资金筹集的奖惩措施,确保资金筹集任务目标的完成。
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法纪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