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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社保基金怎么样了

发布时间: 2023-01-19 17:34:49

㈠ 疫情期间,各项社保待遇受影响吗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疫情期间生育、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五险的待遇问题。

第一部分:生育保险待遇

1、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生育保险费,生育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就医待遇…”的要求,相关待遇处理原则如下:

(1)已选定本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的参保人

如参保人已选定本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费的,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用(包含产检、分娩或计划生育,下同)可先交押金,不结算,待用人单位按要求补缴后,持押金凭证至医疗机构办理补记账。

如参保人已结算的医疗费用,可待用人单位按要求补缴后,持发票至医疗机构办理退费后补记账。

(2)已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的参保人

参保人已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费的,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用可在用人单位按要求补缴后,疫情结束的一年内,至各医保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3)尚未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的参保人

参保人尚未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分娩,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费的,参保人可在正常缴费后先办理就医凭证,如用人单位已按要求补缴完成,参保人可联系对应医保分中心,调整就医凭证起效时间,按第一点与第二点处理相关医疗费用。

(4)缴费未满一年的职工,疫情期间单位尚未缴费的,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缴费未满一年的女职工,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含产检、分娩与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暂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单位按规定补缴的,视同正常缴费,尚未终止妊娠,补缴后缴费已满一年的(含补缴部分)可先办理凭证,然后至广州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调整待遇享受时间后,按规定进行补记账处理;已经终止妊娠的,可携资料至广州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处理。

例如:

李女士2019年4月登记参保正常缴费,2020年1月确认妊娠,预产期为2020年9月,但单位受疫情影响未缴费,则李女士暂不能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如单位在2020年5月补缴相关费用,则李女士可在5月单位补缴后办理就医确认,并至医院所属的医保分中心调整待遇享受日期,之前发生的产检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予以补记账处理。如单位2020年10月才补缴相关费用,而李女士已经分娩的,则可按规定携资料至医保分中心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以各医保分中心受理为准)。

注意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的参保人:参保人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时限,由原费用发生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疫情结束后1年内办理。请参保人尽量在疫情结束后再办理零报业务。

2、疫情期间单位欠缴,那么生育津贴还会发放吗?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就医待遇…”的要求,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生育津贴暂不拨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的,视同正常缴费,广州市医保中心将按规定进行拨付。

第二部分:医疗保险待遇

1、疫情期间,如何落实职工医保减征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广州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照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即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期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5%,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4.35%,此项举措,预计5个月可为企业减负约83.25亿元,切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岗就业。

2、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没能及时缴费,待遇怎么保障?

针对疫情期间对部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能造成的就医影响,市医保局已及时优化待遇享受政策及经办流程。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疫情期间,医保系统批量开通参保人的职工医保及生育保险就医待遇,医保待遇方面参保人凭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无需另外办理零报手续);如因各类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可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并通过在医院补记账或零报方式追溯待遇。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全国社保医保申办报销流程!

3、疫情期间医保延迟缴费,影响中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审核吗?

关于中小客车指标问题,针对因受疫情我市部分企业延缴社保(医保)情况,交通部门已在2020年4月9日出台适当调整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条件的相关措施,从4月起暂不审核申请人上一个月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如需了解政策调整最新消息,请留意指标调控官网(https://jtzl.gzjt.gov.cn/)。

4、疫情期间就诊用药有何变化?

疫情期间医保就诊实行长处方,已申请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且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参保患者(含市直医保参保人),经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月度限额调整为季度限额,季度限额标准为原月度限额标准的3倍。

例如:

职工(居民)医保参保人申请了有效的糖尿病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原先参保人可以在2月份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当月药量,医保基金最高支付200(50)元;现在参保人可以在2月份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开具2-4月份共3个月药量,医保基金最高支付600(150)元。(括号内为城居医保参保人内容)

政策文件规定:

疫情期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医保月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季度限额,季度限额标准为原月度限额标准的3倍。

5、境外返穗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境外来粤返粤人员有关费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境外来粤返粤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境外来粤返粤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境外来粤返粤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也就是说参保人只需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其相关费用将由医疗机构按医保政策进行结算;非参保人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具体情况可咨询医疗机构或卫健行政部门。

6、新冠肺炎的筛查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防治组转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分区分级开展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排查工作的通知》,目前广东省内医保参保人属于省防控要求的重点筛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畴;省防控指挥部明确排查范围之外,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自行要求进行的核酸检测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也就是说参保人只需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其相关费用将由医疗机构按医保政策进行结算;非参保人的排查费用或参保人属于省防控指挥部明确排查范围外的费用,具体情况可咨询医疗机构或卫健行政部门。

第三部分:养老保险待遇

1、疫情期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有什么影响?

疫情期间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疫情期间迟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的,会影响养老金吗?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的,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待遇。对于缓缴社保费的,补缴后重新核定,并补发相关待遇。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通过广东社保APP和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办理,未按期办理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3、疫情期间我达到申领养老金条件了,可以等疫情结束后才办理吗?迟办会影响我的养老金吗?

疫情期间未按时办理养老金申领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不会影响养老金金额。

4、疫情期间有减免、延缴社保费的特殊政策,如果社保费减免或延缴了,会影响我申领养老金吗?

社保费减免政策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不会影响申领养老金,也不会影响养老金金额。

如果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延缴,对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政策方面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

5、疫情期间可以不去社保前台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吗?有其他方便的方式吗?

疫情期间使用

㈡ 疫情期间保险减免政策有哪些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 ,为纾解企业普遍遇到的生产经营困难 ,人社部等三部门今年2月份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了减、免、缓三项措施。

7月21日 ,在人社部举行的2020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 ,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介绍 ,今年预计三项社会保险全年合计为企业减少成本1.6万亿元 ,其中企业养老保险费就有1.5万亿元 ,这意味着今年养老保险基金将少收1.5万亿元。

这会否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针对社会的这一担忧 ,聂明隽强调 ,减免政策事先经过了反复研究、缜密评估和精确测算 ,“是以必须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前提的”。他表示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了比较可观的“家底” ,去年年底累计结余有5万亿元 ,“减免社保费不会影响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项社保“免减缓”

全年将为企业减费1.6万亿

人社部政策研究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卢爱红介绍 ,实施社保助企“免减缓”行动以来 ,2-6月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共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5769亿元 ,缓缴431亿元 ,预计全年将为企业减费1.6万亿元。

南都记者了解到 ,为给疫情期间的企业纾困 ,今年2月人社部等三部门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其中明确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 ,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不过到今年6月25日 ,人社部等三部门再次发文 ,决定延长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 ,对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保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聂明隽表示 ,全年为企业减费1.6万亿元“规模空前”。“这里有一组对比数据 ,2015年以来国家先后六次下调社保费率 ,职工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从41%降至33.95% ,共为企业减费近万亿元。”他说。

他还说 ,这次减免政策除了1年释放出来的1.6万亿元“真金白银” ,若加上1-4月养老保险费率比去年同期降低的翘尾因素和全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减费金额 ,今年三项社会保险总减费将达到1.9万亿元 ,“力度和规模都是空前的 ,将对助力企业走出困境、稳定和扩大就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家底”可观

不会影响退休人员“钱袋子”

据聂明隽介绍 ,在为企业减费的1.6万亿元成本中 ,有1.5万亿元是企业养老保险费 ,这意味着今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将少收1.5万亿元 ,会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钱袋子?

在发布会上 ,聂明隽回应了社会的这一担忧。他表示 ,得益于经济多年快速发展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了比较可观的“家底” ,去年年底累计结余有5万亿元 ,“这里我想明确的是 ,减免社保费不会影响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他表示 ,减免政策事先经过了反复研究、缜密评估和精确测算 ,“是以必须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前提的”。今年实施减免政策后 ,预计会有较多的省份出现当期收不抵支 ,但绝大部分省份都能通过动用历年结余确保发放。

“截至6月底 ,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4.77万亿元 ,预计到年底还能保持3.8万亿元以上的结余 ,此外还有2万多亿元的全国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 ,整体支撑能力还是比较强的。”他说。

聂明隽表示 ,国家对各省确保发放的困难程度也进行了充分预判 ,对保发放困难省份将加大资金调剂和支持力度。

例如 ,今年基金中央调剂的比例提高到4% ,调剂金规模达7400亿元 ,跨省调剂1700多亿元。4月初下拨了一季度调剂金 ,6月中旬二季度的调剂金也全部下拨 ,有力支持了困难省份确保发放。对个别压力特别大的省份 ,在压实省级政府保发放主体责任的基础上 ,中央也将给予特别支持。

关注

不会影响今年基本养老金“16连涨”

今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实现“16连涨” ,人社部、财政部4月17日联合下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要求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 ,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 ,近年来养老金上调幅度整体呈下降趋势 ,2008年到2015年 ,养老金每年上调幅度都保持在10%以上 ,2016开始下降 ,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3年保持5%的上调幅度。

对此有学者向南都记者表示 ,考虑到今年经济社会面临的不利因素 ,5%已经不算低。但在经济增长放缓、疫情不利影响的背景下大幅减收企业养老保险费 ,又增加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势必令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承受更大的收支压力 ,这种压力在个别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更加突出。

针对今年各省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 ,聂明隽强调 ,减免养老保险费不会影响今年各省的养老金调整。在制度建设上 ,长期确保发放已有根本性制度安排。目前 ,全国已经有26个省份实现了规范的省级统筹 ,剩下的省份也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规范的省级统筹 ,不仅能够进一步提高全省基金统一调度使用能力 ,确保全省养老金发放 ,还为下一步实施全国统筹打下良好基础。”他说。

南都记者发现 ,截至7月21日 ,全国已有25个省出台了本省具体的调整方案 ,多数省份已经明确要求新增养老金在本月底发放到位。“其余省份正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争取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聂明隽说

㈢ 2020年疫情社保减免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一、社保减免缓政策内容【 白话劳动法】认为“11号文”明确了社保减免缓政策针对的是单位应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用。其中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免征,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对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根据政策精神,疫情下的社保减免与缓缴政策并行实施,6月之前为减免期,之后为缓缴期,中小微HRO公司最多可免征5个月,对于大型公司只能享受减半征收的政策支持。二、HRO行业与HRO公司在政策语境下的属性与类型由于在2011年时人力资源行业尚未产业化,因此,工信部于当年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并未涵盖人力资源服务。当前HRO公司可以根据服务的内容,在“信息传输业”、“商务服务业”或“其他未列明行业”的范围内确定属性。以招聘为主营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可套用在“信息传输业”的范围内,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则可以相应归于“商务服务业”或“其他”。但是,人力资源公司主要经营派遣业务或外包业务,更多的收入体现为资金流,承揽几个项目人数就可能达到300人以上,因此,被定性为“中小微”的可能性不大。以外包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本质是人力资源公司与其服务行业的融合,所以其承包业务的类型决定了HRO公司的行业属性。如果人力资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但客户是中小微企业时,基于政策影响,客户的外包服务可能向招聘服务转化。因此,对于成本敏感型企业在2-6月之间与HRO机构的合作到底采用招聘服务还是外包服务是存在灵活空间。三、HRO公司的人员归属范畴根据《通知》按照人数认定中小微企业,结合财税[2018]77号文件,劳务派遣员工计算为甲方企业的人员数量,社保代理的人员也无法计入人力资源公司的人员数量,只有HRO公司的雇员制员工才能计算为HRO机构的从业人员,因此,外包人员可以归入人力资源公司人数的统计口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也是无法计入HRO机构的从业人员范围。四、社会保险代理与缴费业务尚未停滞“11号文”明确要求,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白老师认为,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要针对养老与医疗保险,社保代缴业务包含了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两个部分,企业可以基于政策存在免缴,但职工代缴的部分工作并没有停止,因此,人力资源机构的社保代缴业务并没有停滞。只是各地社保部门会基于文件要求出台属地化政策,地区正常也会有所差异,建议机构关注地方政策的具体出台。五、减免缓政策对行业的整体影响在时间维度上,中小微企业的免缴期间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期间为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湖北省企业免缴期间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严重困难企业缓缴期间为2020年7月至12月;另外,减免缓政策对机关事业单位不会产生影响。【白话劳动法】认为,HRO公司的服务客户如果属于中小微企业且又被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其2020年全年将可能不需要企业社保缴费的服务,只需针对个人缴费提供服务;如果是大型严重经营困难企业,5月份之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5月份之后也因缓缴存在6个月的暂停服务期。总结而言,本年度内除了经营良好的大型企业外,其他企业基本不存在社保代缴服务需求,同时基于社保免缴或缓缴期间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原因,企业或将降低单工伤或工伤类商业保险的业务需求。六、HRO公司的产业化与未来布局未来HRO公司的架构,应当形成以招聘公司、派遣公司、外包公司、服务公司、税筹公司、零工公司、咨询公司为事业部的集团型布局。在此基础上,外包将是人力资源公司产业化的未来,外包的产业化与人力资源行业化必将分离,泛类式外包会向专业化外包转型,信息化招聘为导向的公司与具体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也会产生剥离。
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㈣ 青海: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待遇足额发放

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待遇还能享受到吗?延期办理社保业务,待遇受影响吗?针对这些市民关心的社保问题,记者与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取得了联系,做出相应解答。

据了解,面对突发疫情,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坚持“早计划、早发放、早安心”的原则,靠前指挥,提前测算当期待遇发放数据,第一时间制定全省各项社保基金用款计划,第一时间与财政部门沟通筹措发放资金,第一时间向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拨付资金,督促各市(州)级社保机构及时拨付至所属辖各县。通过系统监控、电话联络等方式,第一时间掌握和调度各地经办机构待遇发放情况,对全省54个社保经办机构各项社保待遇支付工作进行全面调度,随时掌握进展,确保全省各级经办机构步调一致。

针对我省海南州、玉树州、海西州三地疫情期间实施静态管理的特殊情况,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强化对三地的业务指导,确保了三地各项社保待遇如期发放。其中,海南州启动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联动机制,积极与银行、社区等部门沟通协调;玉树州、海东市通过“不见面”经办服务方式,确保疫情期间社保经办服务“不断档”。截至8月底,全省54个社保经办机构已发放8月份养老保险金24.59亿元,失业保险金0.12亿元,工伤保险金0.29亿元。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各项逾期办理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同时,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2022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放宽至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下一步,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将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确保各项社保待遇及时、足额、准确、规范发放,用心用情用力保障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㈤ 2020年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社保阶段性减免政策,但是具体减免方案和实施办法每个省份不同,具体可以看当地社保局的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 疫情期间社保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社保不能按时缴纳的,可以延期缴费,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保险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

㈦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社保减免范围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社保减免政策的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_2020_11号)也已明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所以,机关事业单位的HR们,不用再打听社保减免政策有关消息了,与你们没有半毛钱关系,平时社保怎么交的,还是怎么交!

2、个体工商户享受社保减免有条件

2020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单位参保”才能享受社保减免优惠,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属减免对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此次国家出台的三项社保费减免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换句话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7)疫情期间社保基金怎么样了扩展阅读:

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涉及三大险种

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企业职工社保制度,二是城乡居民社保制度,其中,企业职工社保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而城乡居民社保险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HR们注意了!根据人社部发_2020_11号规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具体减免的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未提及其他险种。

2、职工医保减半征收并非“全国所有地区”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指出,要根据地方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来实施。

换句话说,职工医保是否减半征收是“因地而异”的,HR们千万不要以为这是一项全国性的政策,据了解,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等地有出台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

㈧ 疫情期间免缴社保费,对个人来说有什么影响没有

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2020年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也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个人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为了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已缴纳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费款,相关部门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多缴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是中小微企业,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所以,企业只要和往常一样进行社保费申报,就可以自动、准确地享受减免政策,不会额外增加申报负担。而且,在办理渠道方面,税务部门还完善了电子税务局、单位申报客户端等线上申报功能,方便企业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8)疫情期间社保基金怎么样了扩展阅读:

2020年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出来后,为了让大家便利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税务部门已经按照社保费减免政策的要求,优化了申报表单,调整了信息系统配置,并在系统中添加了企业类型的标签。

这样,信息系统就可以自动识别参保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自动计算减免费额和实际应缴费额。

对于多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各地医保、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或者根据企业的意愿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㈨ 疫情期间单位社保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示例:

1、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法律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㈩ 受疫情影响,社保、医保、公积金将发生这些变化!

2月20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

免、减、缓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介绍,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

免,就是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的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

减,就是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缓,就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游钧表示,为保证减免政策落实到位,《通知》同时提出要确保职工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要确保各项社保的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同时对推进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提出了要求,明确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预测减少社保企业缴费

5000亿元以上

游钧表示,受疫情影响,企业上半年的困难比较大,通过减免社保缴费,给予较为集中的支持,是顺应企业的需要,民之所望、政之所向。
初步估计,这次阶段性的减免共可减少三项社保企业缴费5000亿元以上。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基金的运行情况,通过完善省级统筹、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等措施,能够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表示,这次出台的阶段性的减费政策,预计养老金减收4714亿元,虽然基金收入有所减少,但是影响总体可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有保障的。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分布在省份之间是不平衡的,为此财政部和人力社会保障部进行了详细的测算,做了充分的预案,计划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帮助地方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

通过上述这些措施,我们能够做到两个不折不扣。一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二是不折不扣地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广大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

公积金贷款因疫情不能正常还款

不作逾期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
一是对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对职工,特别是对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来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同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同时,考虑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是对疫情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存期间缴存时间,同样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阶段性减半征收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提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主要考虑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决策,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前提条件下,在确保待遇支付的条件下,阶段性地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考虑是从2月份开始,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来源:人民日报,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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