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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如何审计

发布时间: 2023-01-25 16:37:34

⑴ 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规范管理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优抚安置等社会救济基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实力量。
实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四条省审计机关主管全省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预算(计划)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征收、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征收社会保障基金项目、标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金;
(五)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营运是否安全,增值是否合规、有效;
(六)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要求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结果。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依法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⑵ 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政府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类基金和资金。第三条(原则)
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规范化,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第五条(审计范围)
上海市审计局和区、县审计机关(以下统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本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增值运营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和专户储存情况;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上解、下拨、调剂情况;
(五)社会保障基金的核减和转移情况;
(六)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取、上解、下拨、使用管理费用的情况;
(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承办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的情况;
(八)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情况;
(九)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事项。第七条(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结束前,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上一年度的征集、支付以及增值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八条(审计组的组成)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可以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的事项,可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第九条(审计通知书的送达)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等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金融机构)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条(审计方式)
审计监督可以由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有关资料的报送)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的预算、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有关资料的查阅、调取)
审计机关有权查阅、调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有权查阅、调取受委托金融机构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此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调查)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十四条(审计报告的提出)
审计组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的意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十五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作出)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社会保障基金征集、支付、增值运营等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⑶ 济南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征收、筹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房管等政府部门和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进行全面审计或者专项审计,也可以进行审计调查。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障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并可以与当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结合。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缴纳、征收和筹集情况;
(二)支付和使用情况;
(三)结余和专户储存情况;
(四)保值增值运营情况;
(五)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执行财政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是指对社会保障基金承担征收、支付、保值增值、管理等义务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第八条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计划、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报告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九条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对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负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义务的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审计人员出示审计征和审计通知书;
(二)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提出质疑和申辩;
(三)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提出行政复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听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介绍;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违反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帐册资料。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书:
(一)未按规定时间将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的;
(三)转移、隐匿由社会保障基金所取得的违法资产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⑷ 什么是社保审计,社保审计知识普及

1社会保障审计意义及作用
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对于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1.1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的助推器。从宏观看,社保审计促进了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使社保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动工作进一步规范:从微观讲,社保审计的监督和服务功能相互融合,在实行监督检查的同时,为社保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服务社保工作更好地开展。
1.2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基金流失。社会保障审计开展,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管理、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有效防范了基金的流失,使社会保障基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1.3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也是人民群众共同享受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重要举措。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就是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审计的职责,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每一分一毫都真正能用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用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上。作为一名审计工作者,就是要用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站好岗、服好务。
2社会保障审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1社会保障立法的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审计定性、评价难,审计决定落实难。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各种保障险种陆续出台,而与之相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滞后,不利于基金规范管理。由此给审计的实施和判断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计工作人员在了解大量的政策法规的同时,还要分析相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另外,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大多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对违反法规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处理依据不明确。
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审计中存在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给审计决定的落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比如,在某专项基金审计过程中发现,此项基金存放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基金的安全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同时又更便于服务农民。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必须将基金存放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就造成了合情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相关的审计决定落实起来也就有很大难度。
2.2社会保障基金种类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加剧了审计力量与工作量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基金几乎覆盖于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种类多、覆盖面广的特点。从种类上看: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等:从收支渠道看,其资金来源有各级财政拨款、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捐助、基金存入银行利息收入、结余基金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滞缴罚款收入、调剂收入、补助收入、赞助收入等,从支出的范围上看,有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岗、低保、救灾、扶贫、助残、退伍、福利院、五保户和贫困户临时救济等:另外,还有政策性极强、管理和经办机构多等特点。社会保障基金的这些特点,在加大审计工作量同时,也使得审计人员在有些行业是无法涉足的,例如在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医院的延伸审计调查只能停留在表面,对于药品是否滥用、是否存在挂床现象等均无法深入调查,这也无形增加了审计风险。
2.3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手段运用不足,制约了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金保工程”,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中逐渐普及,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部门在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局限于硬件与软件的不足,审计部门特别是广大的基层审计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险审过程中,不能充分利用计算机便利开展审计,尤其是软件开发不足等问题(在审计实践中曾出现社保专项基金业务审计软件无法容纳基金数据库的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保障基金计算机辅助审计无法正常开展,影响了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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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策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第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第九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审计机关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⑹ 企业社保资金专项审计

1、社保专项审计实际上就是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具体的讲就是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在基金征缴环节对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委托专业中介机构(通常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检查,并对经审计确认的漏逃社会保险费予以追缴。
2、这项审计是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辖区内单位的一定比例抽取的。一般而言,经常受到员工投诉并且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企业被抽取的概率比较大。企业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哟。因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国家五证合一的推行,企业的社保缴费情况与其银行、税务、统计等相关数据将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密切关联,社保专项审计对象的确定将更为高效。
3、业要想避免被社保专项审计,必须做到:
首先,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就是要合理的利用国家相关政策,为企业做好薪酬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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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行业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及其他煤炭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行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煤炭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煤炭职工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五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第七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将单位应缴社会保障基金全额拨付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障基金,有无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决算,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金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有无少记、漏记保险金和未按规定计付利息等现象;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应得的保险费用,有无拖欠、少发或擅自提高支付标准、增加项目发放保险费用等问题;
(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符合规定的运作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动用基金投资、经商、购买股票或购置非国家发行的债券等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九)有无贪污、私分、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第八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预算是否坚持收支平衡、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及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计提,有无擅自提高计提基数、计提标准计提管理经费等问题;
(三)管理经费收支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管理经费支出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挥霍浪费等问题;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费用支出的问题;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第九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

⑻ 社保审计重点审什么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加强审计项目管理,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2)加强调查测试,明确审计工作重点;

(3)加强延伸审计,确保审计工作效果;

(4)加强跟踪检查,提高审计成果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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