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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失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发布时间: 2023-02-02 19:47:08

Ⅰ 泉州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领条件:曾在泉州市缴纳过失业保险,现在为无业状态人员即可申领;申领方法:本人持身份证、社保卡在线上APP办理或户口所在地失业窗口办理。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标准: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统一为6个月,标准为每月516元,申领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申领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实行按月发放,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原则上可按统筹地区当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原则上可按统筹地区当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的40%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Ⅱ 如何领取泉州失业保险金

符合相关条件才能领。
1,能不能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多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各地领取的月标准不一样。
3,怎么领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一般60日内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农村户籍的,个人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是发放一次性失业金救助金)。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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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福建省失业保险如何申领及领取标准

福建省失业保险如何申领及领取标准?

●法律依

1、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405号)

●办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提供材料

1、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及最后一个月的缴费失业申报表、税单、失业减员表、养老减员表、医疗保险减员表;

2、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1寸照片1张;

6、银行账号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册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天内报失业机构备案→失业机构发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由单位发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填写

失业者→持失业金申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求职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核实盖章→经办人核对→失业机构负责人审批(5天内审核)→按指定日期到失业机构签名→失业金由指定银行发放

●领取标准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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