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调控基金
㈠ 调节金是什么意思
调节金是“中人”基本养老金中可能出现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用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放大方式仍解决不了新老待遇水平之间的有机衔接时,需要在“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结构中另外增加一块养老金。这一块养老金就称为“调节金”。
在2006年到2015年之间退休人员,被称为“中人”,2005年进行了养老金制度改革。对统一制度之前已实施“统帐结合”改革方案的地区而言,在统一制度后用设置调节金的方法可以较好地解决并轨后“中人”过渡的难题。因为对这部分地区来说,其实施的“统帐结合”方案大部分都有“社会性养老金”,其计发比例都为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统一制度后,要求将“社会性养老金”改为“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由25%改为20%;此外,原高于11%个人帐户的部分也面临一个如何处置的问题。
由于这些“高出部分”不能马上取消,应逐年冲减。而“过渡性养老金”只是解决“中人”临界点之前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它解决不了统一制度后“中人”临界点之后的年限养老金的逐年冲减问题,因此必须用增设调节金的方法解决。
总之,不是每个省份在养老金计算中都会给退休人员额外的调节金的,具体政策以当地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一般公共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㈡ 物价调节基金的主要内容
1.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置范围。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
2.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从各地的经验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3.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流通企业受政府委托或执行政府物价政策,高价收购、低于经营成本加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销售商品,因而产生政策性亏损。这部分亏损由政府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㈢ 价外费用缴纳价格调控基金吗
1. 价格调控基金(缴纳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内,缴纳价格调控基金。
㈣ 什么是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讨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能不涉及与此高度相关的一个概念——“超收”。所谓“超收”,是以当年的预算数字为参照系而计算的财政收入增长额,或者说它是突破了既有预算规模的控制而处于预算框架之外或称超计划的财政收入增长额。因而每年的“超收”都会成为政府部门手中的一笔机动财力,从而可以超出既有预算规模的空间而多做一些公共领域的事情——“超支”。随着“超收”走向“超支”,“超收”和“超支”便会分别叠加到预算收支规模之上,从而使得决算环节的财政收支高于预算环节的财政收支。
在表象上,“超收”不过是预算执行的结果,“超支”花的也是意外之财。但深入一步看,“超收”和“超支”,或者由“超收”走向“超支”的发生,其根本的原因则镶嵌于我国现行的预算约束制度之中:
在预算的编制环节,无论是预算收入指标的安排,还是同其协调安排的税收收入计划指标,历来都是本着“留有余地”的原则确定的。其习惯性的做法,就是在GDP的计划增幅基础上外加2-3个百分点。如在2005年,GDP的计划增幅为8%,据此测定的预算收入增幅便为11%(=8%+3%)。注意到过去13年间实际高达20.13%的税收收入年均增幅几乎是同期GDP年均增幅(10.14%)的2倍之多,GDP的实际增幅又总是远高于计划增幅,并且税收收入占到了预算收入的90%以上,可以立刻意识到,无论出于怎样的考虑,在预算收入的编制环节,事实上预留了很大的“超收”空间。
在预算的执行环节,处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的税务机关,其日常工作要在两条线索上进行:税收计划和现行税制。一方面,作为指令性的税收计划,经过层层分解并下达到各级税务机关之后,便成为必须完成的任务“底线”。另一方面,作为征税基础的现行税制,在依法治税的旗帜下,把该征的税如数征上来,又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天职。既要依计划治税,又须依法治税。前者很“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后者虽表面上不那么“硬”,也可依征管能力的状况而有所伸缩,但在税收法制建设迅速推进的条件下已经容不得人为的调节。故而税收计划和现行税制之间的现实距离,又为税务机关以及整个预算执行环节打下了“超收”的基础。
在预算的审查环节,现行预算法对于“超收”、“超支”的规定,颇为模糊。“超收”收入的动用和决策基本上在行政系统内完成,而未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视野。即便在形式上要走某些程序,实行所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报和报告制度,通常的情形也是,先支用,后通报,或者边支用,边通报。甚至本来应互为条件的财政赤字和“超收”,也往往互不搭界、各行其道。故而每年形成的“超收”,几乎都要不打任何折扣地转化为当年的“超支”。在“超收”与“超支”之间,是一列高度相关的“直通车”。
正是在上述的体制机制性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超收”的意义变了味,人们对于“超收”的态度也走了样:由被动地接受“超收”的结果演化为主动地追求“超收”的目标。自然地“超收”也就越来越趋向于常态化:不仅每年动辄几千亿元的“超收”滚滚而来,而且因“超收”而生、游离于预算之外的财政收支规模也越来越大。
事情一旦走到这一步,鲜美的“唐僧肉”倒有点“烫手山芋”的味道了:建立在“超收”基础上的财政收支运作机制,显然难保可持续性。一旦“超收”资金链因故断裂,由此出现的麻烦可想而知;在趋于常态化的“超收”面前,本来就不那么规范的现行预算约束制度处境尴尬。既难以一下子收紧缰绳,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预算法治,又不能放任下去,随其同市场经济的要求渐行渐远。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推出,可说是如此情势下“逼出”的一个求解之法。从2006年为数2573亿元的中央财政“超收”中拿出500亿元,充作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财源,实质是对“超收”实施了“分流”:一部分“超收”脱离了原有的非规范性轨道,从而进入了可望在今后调剂使用的“蓄水池”,并走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监督视野。
㈤ 建筑业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东西呢 每个月都要缴纳吗纳税依据是什么税率呢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各地区征收标准不同,依据厦府(2012)412号文规定,厦门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征收。按建筑业营业额的0.2%征收。
按现行新会计准规定,则“价格调节基金”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因此,“价格调节基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采取计提方式,上交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