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基金如何起诉
㈠ 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的情况是怎样的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如果当事人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基金公司有违约等行为等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股权基金如何起诉扩展阅读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㈡ 私募股权基金违法吗怎么算违法
法律分析: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不违法。违法的私募基金: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2、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手续。3、私募机构募集时末对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测评,并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4、私募机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纠纷怎么解决比较好
1、到法院进行诉讼:我国目前存在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边缘界定困难的现象。就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红线,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等特征中很难做出严格区分,尤其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纠纷发生时,投资者往往也会寻求刑事、民事双重救济手段来维护权益。2、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达成和解:有限合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纠纷中最常见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召开合伙人会议是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之一。3、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㈣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投资者怎样维权
向基金业协会举报 像证监部门投诉。 如果违约还可以提起诉讼
㈤ 购买金英马股权基金被骗,如何维权
本报讯(记者 刘可 通讯员何杨彪)一影视制作发行公司因资金短缺向投资公司融资借款8300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已到还款期限但逾期未还,被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介绍,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业影视制作发行公司,滕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拍摄电视剧资金短缺向北京德丰财务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资借款。2013年9月24日,双方签订融资协议,约定金英马公司向德丰公司融资借款4000万元,期限为18个月,将《抹布女也有春天》和《第三种爱情》的全球销售收入及版权质押给德丰公司。同时约定,滕某将金英马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26%股权质押给德丰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滕某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德丰公司按照约定陆续付款。之后,金英马公司又以资金紧张为由,继续借款,截至2013年12月16日,共获得融资款8300万元。之后,双方就此签订了合同附件,确定借款总额为1亿元,其中直接给付8300万元,扣除约定的销售费用和第一期收益1700万元。备忘录确定金英马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支付900万元,2015年3月30日支付1300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滕某作为金英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备忘录上签名并再次确认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2014年9月30日,金英马公司和滕某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故德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金英马公司立即支付欠款900万元,滕某连带支付原告900万元。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楼主速度报案,听警察安排,等待后续进展。
㈥ 股权投资基金账户可以执行投资人的债务吗
股权投资基金账户可以执行投资人的债务
法院可以对债务人存在股权投资基金账户的资金进行强制执行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㈦ 私募股权基金跑路,怎样追回投资款
现实中,私募基金出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控不严、第三方监管缺位、管理团队利欲熏心、GP权利过大、LP忽视权利行使等,以上都是问题产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问题在于私募基金资金链断链,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导致相关负责人跑路,相关问题随之产生。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编造部分虚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但是,当到了支付相关高额利息的时候,却没有了资金来源。基金纠纷方面,听说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是国内这方面做的比较专业的,这类问题处理比较多。
㈧ 股权基金投资纠纷诉讼怎么解决
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如后面将要说到的PIPE),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ezzanine投资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