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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如何被监督

发布时间: 2023-03-06 10:46:33

㈠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
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1.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 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 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资金流动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 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产财务状 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的开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k体问题而 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2.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 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的纠正措施。 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 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督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 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密切监 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把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 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 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

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监督权限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被监督单位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㈢ 监管部门是如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

你好,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确保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严格的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法规。1997年1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实施准则,对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管理等进行严格的规范,为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规环境。
(2)资格审查。对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认定、资格年检、资格核销等内容,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保证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如: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设立、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资格实行审批制。
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与认定。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并具备任职资格,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对其员工进行持续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3)信息披露监管。制订严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基金严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义务。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净值周报、季报、中报和年报;当发生可能对基金投资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还须进行临时公告。目前,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已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
(4)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全面、动态地把握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违规活动及时处罚、曝光,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权益。
(5)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内控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规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与其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运作等方面严格独立;严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的运用范围;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高标准的业务规程;基金投资要有科学的研究、决策、执行程序;防范内幕交易和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监察稽核权力,专职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
(6)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㈣ 基金由谁监管

法律分析:在国基金的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为了更好地规范与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机构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同时随着新的证券法以及基金法的出台与落实,普通投资者的法律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监管部门对基金行业从业人员也有严格要求,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高管的任职也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后。因此说国家对基金这个新的金融行业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㈤ 私募基金由哪个政府部门监管有什么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监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7项有关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㈥ 基金受法律监管吗

法律分析:基金受法律监管。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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