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几家公司如何设计股权
『壹』 如何做好设立初期股权结构的设计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与员工工资等薪酬不同,股权或期权激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制度,公司管理层切不可一知半解,草草承诺员工动辄数万股的股权或期权。公司需要与专业人士商定激励股权池大小、激励对象、授予份额、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才能拟定合理的激励方案;而且涉及行权条件、权利限制(如有效期和员工离职回购等)等事宜需要专业律师的起草专业的激励文件;涉及境内外上市公司还牵扯到审批程序、税务及外汇等事宜,更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简单粗暴的承诺股权很容易给公司带来中长期的困扰。
在市场实践中,创业公司激励股权的常见比例总额为公司5%到20%的股权比例,在公司的早期通常由大股东名下转让或预留。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公司可能需要留出更大的份额扩大激励的范围,可以通过增资方式稀释所有股东权益,也就相当于所有股东一起贡献激励股权。针对以下四种最典型的情形,激励股权需要做相应的处理:(1)新员工激励;(2)升职激励;(3)突出表现的激励;(4)忠诚激励。最终目的是力争通过股权激励最有效地招揽和留存优秀的人才,为公司提供更加长期的服务。
股权激励份额分配方式可以直接划分到人头,但考虑到企业早期的高速成长性和流动性,初创公司更适合采取职位导向的员工股权份额分配。员工出现离职的情形时不会让股权激励的划分变得过于复杂,没有到手的员工股权份额可以直接留给继任或替代该职位的员工。如果公司达到20-50人的规模,更加有效的分配方式是基于部门,部门之下再按照职位进一步分配到人头。这种提纲挈领式的整体分配可以让股权激励的总量更容易控制,后续管理起来也更加容易。
实施股权激励的时点是创业者经常问到的问题。创业初期,公司价值不明显,即便创始人一开始就慷慨解囊,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激励效果也不明显,因为股权的价值还不明朗。所以在传统概念里,一般会在公司拿到A轮融资之后才正式实施期权等股权激励制度。当然,在实践中,股权激励已经被引入到越来越早期的企业,很多专业的天使投资人在天使投资之后就要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少创始人在公司正式融资之前已经预留出了期权池等股权激励的份额,这也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在期权实际授予的层面,通常建议公司设立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例如:员工到岗6-12个月的时间,以便于公司了解员工,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确是公司希望且适合长期留用的员工,尽量避免轻率地送出公司股权,因为股权的收回往往比送出要复杂更多。即使创业企业为了招揽优秀人才必须一开始就承诺期权,也可以考虑先签署期权授予协议,但期权起算时间从到岗后6-12个月的冷静期后开始起算,减少员工入职早期不稳定性带来股权激励争议的机率。
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贰』 企业怎样设计股权结构
一、横向架构:基于不同股权类型的设计
1. 一元股权架构:这种架构下,股权设置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公司法》规定了股权的临界比例,包括66.7%、51%和33.4%。
2. 二元股权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尽管股权相同,但权利不同,这在国外较为普遍,但国内上市公司不适用。例如,即使创始人仅持有1%的股权,只要99%的股权被分配出去,且签订了投票委任书,决策权和控制权仍能保持在创始人手中。
3. 多元股权结构:根据4C理论,将股东划分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和投资人,并分别赋予相应的股权。
二、纵向架构:基于不同持股形式的设计
1. 直接持股:这种方式下,各股东直接持有全部股权,包括已成熟和未成熟的股权,这些股权需要在工商登记时明确显示。
2. 大股东代持:在这种方式中,股权虽然登记在大股东名下,但实际权利不显名,主要指未成熟的股权。
3. 持股平台: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而被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LP)。由于有限合伙的特殊性,创始人是法定的控制人。这种方式目前较为稳定,且税收成本较低,是股权激励中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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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初创公司股权如何设计
一、创始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如何个性化的制定公司章程:
1、股东持股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样
比如说,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两个股东,你出800万,我出200万,正常股权比例一定是8:2,但是公司法允许这个哥俩5:5分账,只要上面这两人同意,这事谁也管不着。因为这种约定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也没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2、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很多创始人在成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用的都是工商局的格式文本,往往对于法律规定的但是条款都忽略了。
以上我列举的就是一些比较常用的关于公司章程的但是条款,象其他关于股权转让时剩余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股东资格的继承、股东会的召开形式、召开期限、对于董、监事、高转让本公司股权的限制呀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做出约定以确保公司的控制权。
二、创始人确保控制权的方式
1、投票权委托的模式
“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
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2、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3、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
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有人专门研究发现,绿地集团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肆』 新设公司想持续扩张,该如何设计股权架构

专注专业卓越
何为股权架构
1.什么样的人适合作合伙人
今天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家都讲合伙人,但其实法律的合伙人和法律上的股东是有差别的。合伙人在法律上针对的是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相对应的是公司,所以合伙人和股东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这里讲的合伙人是一种俗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实际上是有限公司里的股东。但因为现在创业火热,大家有点约定俗成,所以我们今天要讲的就是《中国合伙人》里的合伙人。
所以关于合伙人适合的标准,我看了很多案例之后,认为有3个标:
1.第一,要有创业的能力。
2。第二,要有创业的心态。
3.第三,要找到一起吃苦坚持的人。
以上几个标准是大方向上的,涉及到具体的还有以下4个标准:
1.理念要认同,要同舟共济。
2.资源互补、优势互补,取长补短。
3.各自能独当一面,在某方面能撑起来。
4.需要背靠背的信任,相互之间没有什么顾忌,可以相互托付。
2.股权的理解和分类
股权有两种理解:
一种比较通俗,就是10%、70%、90%,这是法律登记上的股权。你占有公司多少法律上的股权,就代表这个公司里有多少比例是属于你的。
§第二种理解叫创业股权。这个不一定完全正确,但可以与大家交流一下。这种股权举个例子,你我他三个人按照721模式合伙,虽然都有出资,占有20%的股权,但是对不起,这个20%,还只是在你名下而已。它是一种企业成长的股权,这20%是你的没错,但不是说你前期投入了,这个公司就必然成长到什么阶段,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成长的过程,都有它的成熟期,也就是企业只有在成熟阶段以后,这个20%才真正是你的。
具体法律上的股权分类:
§第一种:实打实的股权,在工商局登记的30%、60%等股权。
§第二种:限制性股权。就是你一开始就出资了或享有了,但可能需要在付出多少年之后,才能达到兑现机制。或者企业发展过程中,你转让、质押和处理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这是限制性股权。
§第三种:期权,就是期待性的权利。主要是针对企业员工,做一个激励核心员工、高管,各种VP的方案。
3.股权架构原则
涉及到股权架构的基本原则,主要有5点。
股权架构原则
一,公平
二,效率
三,控制权
四,利于资本运作
五,避免均等
第一:公平,贡献和股比要有正向相关。所以对于CEO来说,你需要清晰知道每个人每个岗位在各个阶段的不同,对于贡献和股权架构设置也就不能一刀切。
第二:效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首先是资源,比如人的资源,产品、技术、运营和PR,甚至是融资;其次是这个架构要便于公司治理,特别是涉及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能够在议事规则下迅速做出比较高效、正确的判断。最后结合第二点,这个股权分配架构需要考虑决策,就是要有一个老大,能让任何事情决策更加高效。
第三:便于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是控制权。
第四:有利于资本运作。这个主要涉及两个层面:融资和挂牌IPO。
第五:避免均等。很简单,避免55开,或者333之类的,这种结构非常糟糕。
4.股权应该如何分配
很多人来找我们律师的时候,大都会问合伙人份额怎么分。我的回答都是标准的,任何一个事业不可能靠几个合伙人、几个“O”做起来,一定要靠很多伙伴、VP和高管,包含全体兄弟姐妹。
所以基于共同打拼这一点,考虑问题的思路就不再是怎么分,而是分给谁。一般来讲,我们律师都会根据你的行业,给你一个建议,应该拿多少的期权值出来,比如数据统计,现在一般是10%到16%,或者到20%都有,而奇虎360拿出40%,应该说是比较慷慨的,换个直观的说法就是,他们公司现在随便一个高管或者部门主管都是千万级富翁。
还有一个大家比较熟悉的例子是华为,他们说自己是全员持股,不过法律上讲的话只能叫全员激励。华为是用现金价值的方式来激励,而不是实打实将所有的公司员工都作为股东。但这个可以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考虑股权这个蛋糕怎么切的时候,首先要照顾的是员工份额,留多少才能持续吸引后续的优秀人才加入?这个是需要提前分出来的,那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建议10%到20%都正常,15%、12%,在资本市场比较认可的是12%,但比较折中的方式有15%。
第二个需要考虑给新的合伙人预留。刚才说了,不是所有团队都能从刚开始的时候就找到齐整合适的创业团队,中间还会有各种各样的联合创始人需要引进。一般我们会根据测算建议你先预留15%,会相对合理一些。
所以扣除了以上预留的两部分,才是创始合伙人的股权份额。
所以我们聚百洲独创股权6+1整体策划系统,让你的股权分配都皆大欢喜。
5.创始人的份额分配
1.从企业刚创立就给它估值,哪怕是通过资本市场去估值。比如一个互联网项目,注册资本是100万,刚开始的估值是500万,去融天使的时候估值1200万,这种情况下你出资30万,就只能占6个点。这是第一个需要考量的因素。
2.第二个因素是要有一个老大,即CEO,对公司有更多担当和责任,特别在前期是为了决策效率。企业的发展与CEO的能力直接挂钩,所以CEO在一个创业项目一定要大股,始终能够控制住这家企业。
3.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合伙人了,这个需要多方面综合考量,因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各有优势,有资金、资源、专利、创意、技术、运营和个人品牌等。而资源的话,包括融资的资源、数据的资源等,在前期会很重要。
每个阶段大家都要科学地评估,有个全面的认识,现在的互联网创业跟以前的创业确实不一样,有很多不确定性,但是在合伙人问题上,在项目规划里,平衡了各种资源、人才和发展阶段之后的科学评估,会比较适合。
4.第四个方面就是要在合伙人股权分配上有一个明显的梯次。在刚才讲过的不要均等的基础上,实现梯次,这种梯次不是CEO60%,剩下的40%,还有三个人,每个人13.33%,这也不行。比如CEO老大、CTO是老二,然后依次各种“O”,按照20、15、10,或者15、12、8、5这种梯次,会在以后方便很多。
5.问:我们项目融资现在已经A轮了,需要吸纳一个联合创始人、一个非常厉害的CTO进来,那该给多少股份合适?
6.答:这样的问题,我一般都会先问这个人进来的具体作用是什么?能不能用钱来解决,接着才会看轮次。在北京,产品还没有就引起CTO,给人15%-20%是正常的;天使轮之后,产品已经有Demo了,那这个CTO可能要在股份上打五折了,原来15%,现在只能是8%、6%,或者5%;在A轮以后,就可能只给3%-5%了;如果到了B轮,可能就只给期权了。所以这就是刚才讲到的,股权都是动态分配的,你要根据你的阶段不断做评估,因为你的融资阶段不一样,企业的估值也是不一样的。
7.建议:CEO给50%-60%都是正常的,但是联合创始人,不管有多少个人,一定不要加起来超过30%,你还需要预留10%-20%的职权期,这算比较科学的股权架构结构安排。
6.股权架构的法律设计
就互联网创业来讲,股东协议应该有这么几个机制:
股权协议包含的机制
股权兑现
股权的动态调整
离婚
继承
犯罪
第一:股权兑现机制,也叫股权成熟机制。比如刚才讲到,我这个项目成熟期是4年左右,我在里面占20%的股权,但是在这过程中我认为太辛苦,无法再坚持下去,无论是迫于生活压力、失去兴趣还是什么原因,反正我不再跟着一起玩了。这个时候出现的问题是:我要走了,但工商局登记里,我的名下还有20%的股权,这如果一直到上市IPO,对于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对于股权兑现机制,它的核心就是:登记在工商局的股权是你的,但一定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按照时间和阶段的发展,你个人对公司的付出来不断评估兑现。
第二个机制是股权的动态调整。比如公司未来是要往云计算、大数据方向发展的,但现在还不会到那个层次,相关的人需要成长,那就可能涉及到我给技术本来是10%,但是现在先给5%,等到你也能达到再给5%,或者你达不到就用这5%来给别人。所以这个是一个动态的可调整的机制。
第三种情况是离婚,股东里有夫妻离婚,因为夫妻离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就会导致公司相应变动,所以关于离婚可能要有提前的约定,一种是谁创业归谁,你这个项目与配偶无关。
第四种情况是继承,这个一般不会被关注,但是又很常见,比如股东去世之类的,他的继承人就会成为股东,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这个项目不对路,聊不来,那可能就会影响公司的决策和发展。所以对于继承相关的情况,协议里也应该有一些权益可以清算的条款,这样会比较科学。
第五种情况是犯罪,就是创业项目中的创始人因为各种工作的原因或者个人的原因犯罪,如果这些犯罪可能影响到项目后续的资本运作,或者是因为被关押导致公司决策受限,那也要在股东协议中考虑到。
控股权
1.股权分类
第一种:绝对控制,占股三分之二以上。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比如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类、解散等,这些重要情况是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来同意的,这是叫绝对控制。
第二种:相对控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占股50%以上,另一种是有很多股东,我相对占股最多。不过常规情况下第一种方式比较常见,所以很多创业公司创始人的占股往往是51%。
第三种:一票否决权,比如占股34%,虽然没有51%,也没有67%,但有些情况下必须2/3以上通过的话,我占股34%,那其他人占股66%就没用。所以这是一种非常直接、简单粗暴的方法,在表决上拥有绝对话语权。
2.股权具体可以怎么来实现
第一种:代持,比如昨天还有一个项目来咨询,有8个创始人,占股差不多,最大悬殊也就3个点。这种情况下,比较直接的方法就是让某个人,或者CEO代持。但我个人是非常不建议代持的,因为代持有几个问题:给CEO代持或让某个人代持,人什么时候没了都不知道;涉及道德风险。
第二种:表决权委托,比较常见于美国。表决权委托就是你让我给你代持我不干,但表决权可以给你,委托你来帮忙投票。
第三种:AB股,也叫牛卡计划,也可以叫双股权,是舶来品。简单讲就是公司里存在两种股权,但工商意义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表决权不一样。具体来说,我虽然占股30%,实现不了控制,但是我如果要求在表决权上放大,那也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所以总结来说,就是股票所有权和投票权分离,放大自己的表决权。
第四种:持股平台,这个是律师比较推荐的。刚才说到代持不靠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票权委托有时候可以撤销,并且是随时可以撤销,不是很方便。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做一个持股平台来实现控制,就是把一些零散、小额的股权集中起来实现投票权,或者有些人占股30%,可以放一部分进来到持股平台里。持股平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限公司,一种是有限合伙。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建议还是放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因为治理方便,基本是GP(管理合伙人)说了算,其他人只要负责做就行。
3.公司股权有哪些权利
第一:一票否决权。比如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创始人、股东谁谁谁的同意,才能通过,这个就是一票否决权,是一种强有力的保有控制权的方式。
第二:董事提名权。类似的可以借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比如说董事会一般是奇数,设立的董事会至少是3个人,所以可以约定,创始人可以有权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第三:董事长的任命权。不仅可以提名董事,还可以提名董事长人选。
『伍』 几个人合伙创业,股权怎么分
答:1、无论和谁合伙开公司,一开始就通过规则和原则建立合理的股权机制非常重要,尤其和好朋友创业则更为重要。因为和好朋友一块创业,大多数人往往要面子,讲义气,不想谈钱伤感情,而这种人最后十有八九都会伤了彼此的感情。所以无论多好的朋友创业,实力如何,总有一个要出来做Leader ,如何用股权机制让好朋友之间能更好的合作,这才是关键。现实中,创业者因为股权分配的问题导致创业项目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西少爷、拉勾网、泡面吧、理大师,创始人之间多因为股权、利益等问题分道扬镳,甚至对簿公堂。
2、在创业早期,创业者们对于股权、利益等方面的处置是天然的“空白”,诸多签署的早期文件和合同都缺少合理的法律保障,导致在创业之初就埋下了爆发的伏笔。建议咨询像我们合易咨询这样的专业机构帮助创始人设计股权配置及关键控制权方面的顶层文件。
3、50%:50%的股权安排风险很大。(1)团队不要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创业初期,不好评估各自贡献,团队的早期出资就成了评估团队贡献的核心指标。这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成了公司大股东,有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但资金不足的合伙人成了创业小伙伴。对此建议,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要占大头。人力股要和创业团队四年全职的服务期限挂钩,分期成熟。对于创业团队出资合计不超过100万的,建议资金股合计不超过20%。(2)团队中要有大家都信服的老大。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老大的股权设计。老大不清晰,企业股权没法分配。所以,要么一开始就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要么磨合出一个老大。很多公司的股权战争,缘于老大不清晰。老大只有对公司有控制,公司才有主人,才不会沦为赌徒手里不断转售的纸牌。(3)合伙人股权要有退出机制。合伙人股权战争最大的导火索之一,是完全没有退出机制。有的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因为某些原因离职后却坚决不退股。其他合伙人认为不回购股权,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于事先没有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对合法回购退出合伙人的股权束手无策。对此建议,合伙人应首先就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沟通理解到同一个波段。如果合伙人离职,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离职合伙人可以兑现,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回购。我们看到别人创业失败血的教训,应该从中学到经验和教训,避免自己在创业中再走同样的错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