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所有股权怎么办
⑴ 户口迁出了股权还有吗
有。户口是证明所居住的地方在何处,是公安为了管理而设立的。股权证是财产所有权的证明。两者之间没有关系。在农村实行农村股份制后户口迁出了,如若已经确认的股份,户口迁出并不影响股份持有,即可以继续拥有橡基颤股份。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锋桐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民法典》第114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民法典》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226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或许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么处理。在把收益权行使后,土地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给他人承包。这也避免符合条件的人无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数份土地现象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
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二、户口迁出后,是否就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337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户口迁出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被继承,但是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对于户梁败口迁出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被收回。
⑵ 户口迁出了股权还有吗
户口迁出了股权还有。户口是证明所居住的地方在何处,是公安为了管理而设立的。股权证是财产所告冲有权的证明。两者之间没有关系。在农村实行农村股份制后户口迁出了,如若已经确认的股份,户口迁出并不影响股份持有,即可以继续拥有股份。
按照股权量化登记的人数和份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并配置成员花名册,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股权证书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股权证书应详细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股权证号、成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和闷家庭住址、股权初始登记、变更及收益分配等情况。社员证以个人为单位,一人一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袜棚歼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⑶ 股权证与户口的关系
法律分析:农村股权证和户口有关系。农村的股权证是以户为单位登记的,是由乡、镇政府办理,然后交到村委会统一发放到农民手中。股权证是农民享有集体资产、收益的凭证。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⑷ 股权和户口有关系吗
法律分析:农村股权证和户口是有关系的。一般来说,农村股权证都是发放给农村户口的人的,且还是本村的,拥有本村户籍,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如果是外村人,或者是城市户口的人,是不会核发农村股权证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迅速腾空有关条款,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⑸ 农村股权证是按户口本办的吗
法律分析:农村发的股权证书是按户口发的。股权设置后,采取“量化到人、颁证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股权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