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股权纠纷如何处理抗诉
A. 代理人委托书
代理人委托书模板(精选18篇)
被委托人在行使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在很多事务中都会使用到委托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委托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代理人委托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代理人委托书 篇1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个人机动车登记业务的需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署日期:xx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2
委托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受委托人:
就离婚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委托 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
(一)代收诉讼文书;
(二)代收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
委托权限:
(一)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此委托书仅限用于离婚
代理人委托书 篇3
委托人:张三,男,1900年0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受托人:李四,男,1900年0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现委托李四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我的名义在委托期限:20xx年6月6日至20xx年6月5日内到xx省xx市xx局办理并领取我的《xxx证明》的有关事项。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和委托期限内办理上述事项签署的文件和合法行为,我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张三
二〇XX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4
委托单位: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 话: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 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谈判、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代为起诉、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署、送达法律文书等。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同上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5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6
XXXXXXX有限公司将需要打印6份工商查询证明。由于XXXXXXXX有限公司人员紧张,特委托XXX身份证号441900XXXXXXXX ,作为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前往工商局办理。该委托书有效期限为30天,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盖章)
申请人:
代理人委托书 篇7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20xx学年上学期政府协议供货项目二次询价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表人无权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年龄:
单位: 部门:职务: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8
委托人:x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青岛市xxxx,身份证号:
受托人:xxxxx,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xxxx诉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xxxx律师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其代理权限如下:
1、收集、提供证据
2、参与证据交换
3、代为申请回避
4、代为陈述案情
5、参与庭审调查、辩论
6、代为核对庭审记录
7、代为调解
8、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调解书例外
xxxxx人民法院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9
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业务。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编号: 电话: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编号: 电话: 兹因本人不能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 相关手续,特委托 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车辆事项,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任何一方做出违背公安部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对于造成损失方要依据法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 (签字按手印) 受
托人: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注:1.双方在签字处盖章或按手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真实可靠,不得涂改,弄虚作假,如有屡犯着,委托管理方有权停止一切所办业务。
代理人委托书 篇10
xx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诉我单位(第三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依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全权委托人保财险成都市分公司法律部雷梦苏同志为我单位的诉讼特别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1、代为调查;
2、代为起诉;
3、出庭诉讼;
4、承认、追加、变更、放弃诉讼等请求;
5、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申诉、抗诉;
6、参加调解;
7、代为上诉。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xx支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11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xx市xxxx
公司地址: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受委托人: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xx市xx运输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代理人xx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委托人:xx市xxxx公司(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12
委托人:张三,男,_____年0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李四,男,_____年02月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
现委托李四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我的名义在委托期限:____年6月6日至____年6月5日内到____省____市____局办理并领取我的《______证明》的有关事项。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和委托期限内办理上述事项签署的文件和合法行为,我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张三
_____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13
委托人: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律师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我单位对 (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向(复议机关名称)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委托代理人姓名)作为我单位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委托期限:
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名称(公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14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15
委托人:X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青岛市XXXX,身份证号:
受托人:XXXXX,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XXXX诉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XXXX律师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其代理权限如下:
1、收集、提供证据
2、参与证据交换
3、代为申请回避
4、代为陈述案情
5、参与庭审调查、辩论
6、代为核对庭审记录
7、代为调解
8、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调解书例外
XXXXX人民法院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16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案件事宜,现委托乙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共同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和权限是:代理期限是:。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甲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绝对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果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未如实陈述案情,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本代理合同,所收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代理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当向乙方缴纳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正。
六、乙方为本案工作所支付的差族费、文印费、通讯费全部由甲方负担,现先预交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委托事项终结止(指判决、调解结案、案外和解、撤诉及其它事项的完成等任一情况的出现)。
八、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代表:
20XX年XX月XX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17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上列事项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乙方的代理服务范围:提供法律意见、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向政府部门反映合理诉求、接受甲方之委托代为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甲方无故解除委托,或者与争议相对方私下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不申请执行、放弃执行请求的,视为甲方已经达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积极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托事务;
(三)乙方律师对代理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对甲
方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指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计算标准、金额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以下律师费收取方式:。
(二)办案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以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前预付办案费用元。律师服务费以及预付办案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完毕。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代理人委托书 篇18
本合同由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称甲方)和(以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订立:
一、甲方接收乙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承办一案(法律事务)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授权甲方的代理权限为:(见授权委托书)
三、甲方指派的经办律师如调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乙方办理案件,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四、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律师费元人民币,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其他付款方式:
五、经办律师在办案中发生的长途电讯费、邮递费、材料复制费及有关部门收取的查证服务费等预计元人民币,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乙方另行承担,在办理委托手续时预交,待结案后十五日内据实结算。
六、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甲方及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甲方及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乙方授权结合案情认真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甲方及经办律师无权超越乙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乙方另行给于明确的授权。
4、甲方及经办律师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5、甲方及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般不得直接收取乙方的正本资料、原始凭证,但如有需要收取,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及经办律师代为保管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逾期甲方及经办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及经办律师在乙方授权范围内如不适当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接受委托后,延误起诉,以致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
2、接受委托后,延误上诉,使乙方丧失上诉权,已无法获得其他司法救济的;
3、因丢失、毁损乙方向其提供的能够直接影响案件成功或胜诉的有效证据,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对乙方不利生效裁决后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准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延误有利时机,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对乙方不利裁决后果的;
5、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向其披露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为其制造有利抗辩条件,损毁乙方合法利益的。
八、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乙方必须与甲方诚实合作,如实的向甲方及经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3、遇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及经办律师;
4、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
九、甲方及经办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就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乙方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撤销对甲方及经办律师的授权,甲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协议。
十、甲方遇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情形之一的,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十一、乙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对依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的律师费用除发生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无权要求免除或退回。
十二、乙方如要求甲方及经办律师为其提供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范围外的法律服务,应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师费用。
十三、甲方及经办律师已向乙方说明本案存在的风险,但向乙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甲方及经办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十四、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乙方均可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B. 民事案件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民事案件二审终审不服,通过以下方式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再审是指在原审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要求对原审判决进行更正或者改判。再审由审判长或者院长指定由本院其他合议庭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2、提起上诉:当事人可以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原审判决进行复审。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审理案件。上诉期为15日,自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民事案件包括以下类型的案件:
1、合同纠纷:包括违约、侵权、欺诈等合同纠纷;
2、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责任纠纷;
3、亲属关系纠纷:包括离婚、抚养、继承等亲属关系纠纷;
4、不动产登记纠纷: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纠纷;
5、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社保缴纳等劳动争议;
6、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
7、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信用证、汇票等债务纠纷;
8、公司股权纠纷:包括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公司经营管理纠纷等。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其他民事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经过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案件。民事案件范围比较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C. 最高法类案检索同案同判案例
法律主观: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能对抗明显质量问题 公报案例: 江苏 南通 二建集团有限 公司 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 法院 不予支持。 (2)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质检部门验收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报案例: 威海 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三、判决生效后原告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起诉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公报案例: 河源 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 龙川县 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 民事诉讼 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所以,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该裁判结果即对被告产生了法律效力,后原告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起诉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 四、根据合同无法确定工程造价款,而鉴定机构给出了定额价和市场价两种参考标准的,应当以何种标准为依据? 公报案例: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 济南 永君物资 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五、通过组建公司、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处理 公报案例: 吉林 中城建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诉案 裁判摘要: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复杂的出资组建新公司、收购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 债权人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主要资产变更至新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组建公司多数 股权 、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的债务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组建的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184期) 六、同时申请法院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再审达成和解后的处理 公报案例: 牡丹江 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案件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案件终结审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总第194期) 七、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本时的处理 公报案例: 西安 市 临潼区 建筑工程公司与 陕西 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总第142期) 八、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款请求给付的客体问题 公报案例: 大连 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供担风险”是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当对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同时,合同之债是产生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 债务人 请求给付,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给付义务。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 合同当事人 不应该就施工合同中的偿还工程款承担 连带责任 。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 公报案例: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 债权转让 ,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 十、一方擅自将不合格的工程拆除,损失如何承担?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 唐山 市新华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诉丰润县冀东建材大世界开发公司等建筑安装工程 合同纠纷 案 裁判摘要: 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对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办法进行处理,一方当事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相对方已完成工程不具备修复或加固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该工程,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6年第4号(总第93号) 十一、包工包料工程中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的执行问题 公报案例:杨元璋、谢冠臣、谢开林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罚款、拘留案 裁判摘要: 施工工程队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即工程所需材料等均由工程队自行解决。工程队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办理材料结算手续,对所采购的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应拥有所有权。房屋开发公司认为这些材料和机械归自己所有,无法律依据。工程队即债务人与材料供给方即债权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协议,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工程队的包括材料和机械在内的财产;期满不付清欠款的,可以查封的财产折抵债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1号 十二、承包方垫付材料款,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方不能提供购货发票为由不予清偿?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包头 市方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包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建筑安装 工程款纠纷 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垫付了部分施工材料的货款,双方结算时,发包方也对此予以认可,双方即产生债务关系,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清偿其在施工过程中所垫付的部分施工材料的货款。发包方认为承包方不能提供购货发票所以不应主张权利,该理由有违诚信原则,因为发包方已经在订立结算协议时对承包方垫付货款这一事实予以了认可。如果其否认经双方共同实施并最终确认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此可见,发包方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D. 法院工作人员有哪些职务
法院工作人员有职务: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财务人员等。设有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二庭;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审判监督庭;执行一、二、三庭;书记员处,研究室等等。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财务人员等职务。办公室主要是后勤保障,下设财务室,档案室,车队等。政工科,全称政治工作科,除政治工作外,还管理人事档案,干警工资等。研究室,全称政策研究室,实际上也研究庭审改革,典型案例等。立案庭,各类案件的受理,诉讼费用的收取。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第二庭,海商事审判工作等。
(一)办公室
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项事项,承办经院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转交的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文秘、档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材料;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负责死刑执行的协调工作,撰写布告。
(二)立案庭
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栽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审判一、二审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审判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求案件。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食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人身关系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审判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
国法院离婚判决和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和农村承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
的申请。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及著作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案件,
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二审涉外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决的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判一、二审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按揭、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迁、回迁、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办理基层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的案件;办理相关的复议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3审查不服基层法院确认决定的申诉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市法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检查评查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执行局
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管理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十一)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执行局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负责执行案件的异议审查,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十二)执行二庭
负责执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受委托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受理非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统一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统一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处理执行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十三)执行三庭
管理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有关执行案件及下级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执行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
(十四)书记员处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管理;负责本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十五)研究室
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和指导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编辑市法院调研刊物;采集整理历史资料,组织编纂市法院院志、年鉴等;负责司法统计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六)教育培训处
研究、制订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法官在职进修培训;负责院的普法教育;负责全市法院人员学历班、课程班的招生和管理事项。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管理院的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管理和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院(含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对通讯(电台、电话)、摄影、摄像、录音等技术设施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监督和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下设财务科、装备料、技术科、司法鉴定科。
(十八)监察室
负责纪检组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与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接访工作;检查、督办案件。
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管理干部处、组织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十九)干部处
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县级市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3组织落实基层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3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
(二十)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约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另外)司法警察支队(直属行政单位)
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辖区内或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全市法院枪支、弹药、械具的使用;负责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下设警务保卫科、法警一大队、法警二大队、法警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