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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的股权怎么分配

发布时间: 2025-08-11 18:03:44

① 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怎么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协商一致原则

    •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股权的分割达成一致,例如将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配偶,那么法院会尊重双方的协议。
  2. 尊重股东权益原则

    • 在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时,需要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需要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保护弱势方原则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权益。这意味着在股权分割时,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保护这些弱势方的利益。
  4. 综合考量原则

    •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抚养需要、婚姻期间的贡献等,以确保财产分割合理、公平。

重点内容:在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意愿、公司的股东结构、法律法规以及弱势方的保护等因素。因此,建议双方在协商不成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② 离婚老公的公司我怎么分

一、离婚时怎么分割男方的公司股份
1、离婚时男方的公司股份的分割方式如下:
(1)若该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后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该股份进行协商,无法协商的,法院可能会偏向将股份判决给登记名义的一方,获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若该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前获得的,一般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该如何走诉讼离婚程序
1、提起诉讼申请;
2、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5、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③ 婚后成立的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后成立的公司离婚时的分割方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性质及双方的协商情况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处理

对于婚后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收益也归个人支配。因此,在离婚时,这类企业的财产原则上按照均分原则进行处理,即夫妻双方平分企业的财产价值。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

对于婚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权的分割相对复杂。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1. 约定股权持有与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股权仍然由其中一方(如丈夫)持有,但协商好股权价格后,持有股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如妻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方式保留了公司的稳定性,同时保障了双方的财产权益。

  2. 股权转让:双方就出资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可以将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另一方。此时,需要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转让方(如妻子)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转让所得的出资款归转让方所有。这种方式需要考虑《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夫妻双方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分割方案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④ 夫妻离婚时股权的分割处理

法律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且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权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方。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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