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做股东如何分配股权
㈠ 出钱不干活的股东股权如何分配
如果您在工作中或生活中遇到股东只出钱不出力的情况,并需要解决股权分配问题,以下是一些处理方法。首先,我们需要明白,股权分配的具体约定通常在公司成立时就已确定。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约定,因此分配股权的具体情况也会有所不同。此外,“只出钱”这一条件本身也存在诸多差异。
公司性质的不同也会影响股权分配。公司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至少2个发起人,且股东的责任限于其认购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解散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包括股东信息的公开和经营状况的公开。
日常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股东的责任形式、公司的信用标准、股东对象及股票的转让性,以及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等。根据《公司法》,出资方式可以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力”不能直接作为出资方式,因此需要将“力”转化为“钱”,以便合理分配股权。
综上所述,通过了解出钱不干活的股东股权如何分配的相关内容,可以更好地应对类似问题。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㈡ 不想在有限公司担任挂名股东了,想转给实际股权人,需要交税吗,实际股权人不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希望能够用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行华律网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㈢ 一个股东退出了,其它股东如何分这些股份
首先评估公司每股净值。
1、按现行公司法规定,这个40%股东只有通过转让股份才能退出,首先应该转让给其他股东(股东有优先权),这种有优先权是其他三个股东共有的,但这个退出股东有选择权,他可选择给某一个股东,只有他转让给第三方(非股东)时,其他股东才有优先权;
2、按上所述,这个40%不是平均转让给其他三个股东的,如果其他三个股东中有人非要这种股份,可单独按高比例(比如按1:1.2来抢得股份)收购;通常情况下,其他三个股东都想要股份,那么就可高价(就是高比例)出卖股份,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大家都看好这家公司,那股份转让就不能按1:1转让;
3、还要特别提醒,这个40%股份是这个退出股东个人的资产,只要符合公司法转让的要求,他可以自由选择高价转让;所以不存在你所说的大家平均分股份的情况,因为如果公司不被看好,这39%的股份就可能没人要,或要低价转让(如:按1:0.8的比例)
拓展资料:公司股东中途退股该如何清算?
第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余公司股东接收。这样的情形不需做清算,反而是依据公司净资产具体情况做转卖所得与损失解决。
第二,股东会决议,不再继续经营管理企业。因此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公司出具清算审计报告,现阶段大多数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于破产会计的解决办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要用清算费用,随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用,有结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结余的由公司股东按比例分配。假如分配超过初始投资,还会涉及到所得税的计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公司股东能够请求公司依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持续五年不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持续盈利,而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卖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是章程规定的其余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司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司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