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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顺股权

发布时间: 2022-01-19 23:58:58

①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几种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形式: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② 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③ 如何理顺属下企业资产关系

理顺产权关系,这个通常不会被认为存在于民营企业中的问题,其实在民营企业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打算自己创业的人来说,是一个不能不注意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个人投资设立企业有一个逐渐开放的过程,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一个提高的过程,导致在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即股权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的相关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几类:挂靠集体企业、借用他人名义致使工商登记未作相应记载。这些名不符实的状况,都可能导致创业投资人的重大损失。
笔者最近承办的一个案件就十分典型。我的四名当事人在上世纪90年代与人共同在上海郊县合办了一家玻璃厂,由于当时政策所限,他们租赁了一家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名称及经营范围与玻璃无关),更名为玻璃厂,投入了全部资金,进行生产活动。其间,由于这些投资者不知的某种原因,该企业歇业了,投资人中的经营者将另一家集体企业更名为该玻璃厂,将原玻璃厂的资金转入新厂,在同一地点继续营业,而由于看不出任何变化,我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其中的变故。到了1998年,当地政府通知原挂靠集体但实为私人性质的企业进行改制,该玻璃厂的经营人就借机将该厂关闭,成立了一家又是同名的玻璃厂,性质为私人独资企业,并将原先的资产转入新厂(但注册资本是向别人借的),还在原地继续生产。而所有的这些变化,我的当事人仍然是蒙在鼓里。尤其是在这些年间,经营人一直向我的当事人等支付股息。最后由于分配上发生了一些争议,经营人宣布说玻璃厂是我的个人独资企业,全部财产归我个人所有,就这样剥夺了我的当事人的资产。
于是乎,事情就进入了法律程序。但是,出乎我当事人预料的是,一审法院尽管认定我的当事人在该企业中有投资,但认为该企业当时是集体企业,个人不能作为集体企业的股东,现在是个人独资的私营企业,不能认定为合伙,且注册资本不是来源于原企业的资金,因此,我的当事人的投资只能被认为是企业借款,而不能被认为是企业的股金。换个形象的比喻,我的当事人原本购买的是企业股票,但现在法院判决说买的只是债券,因而可以还本并支付利息,但红利和股东身份就不存在了。该案现已委托笔者代理二审。
该企业的经济效益十分可观,这种投资身份的改变,对投资人来说损失是十分惨重的。这个案例所反映的,是借用集体名义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没有集体企业这一节,经营人就不可能利用改制的机会篡夺我当事人的资产。
现实生活中借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由于曾规定职业人士不得注册公司,导致社会上借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工商登记通常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往往会使借用名义的事情弄假成真(前一个例子中的工商登记可能不能成为认定企业性质的依据,因为集体企业时期确实存在挂靠的情况,而以后变更为私人经营企业一节则属于侵权行为,未经其他投资人的同意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好一些的结果,是真实投资人被认定为资金出借人,坏的结果则可能是真实投资人的投资无法认定,企业属于被借用名字的人。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属于被动使用他人名义的例子。这是一个回国投资留学生,当时委托他的一个亲戚注册一家公司,由于留学生在国外尚有许多事务要处理,经其同意,亲戚便以自己的名义及他控制的一家公司的名义共同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该亲戚并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管理了该有限公司。由于经营情况很好,等该留学生回来准备亲自管理公司时,亲戚就拒绝了,并声称公司是他的。幸亏当时投资公司时亲戚写了收据并注明投资款,留学生最终通过冻结股权打借款官司夺回了公司,但诉讼期间公司受到很大影响,许多资产被处分掉了。
由于亲戚的其他财产很难查清,且公司具有某种特种经营的许可,追回公司股权已被认为是很好的结果,但其间的损失其实颇大,牵扯的精力也很多,如果当时多化一些功夫理顺产权关系,以后的波折就不会发生。
投资创业是人生经历中的一项重大决定,许多投资人往往重视投资的经济效益方面的分析,而忽略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方面的事务,往往直接采用格式的文件设立公司,能简就简,能免则免,而一笔律师费的支出则看得很重,能省就省。其实,许多隐患在这时就埋上了,因为法律上的风险其实是最大的风险,是投资人无法控制的风险,一旦爆发,可能会使你忙乎半天,结果是为他人做嫁衣裳,让你辛勤赚来的钱在片刻之间化为乌有,这是投资者不能不予以充分重视的问题。

④ 公司股权在离婚中如何处理

1、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2、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3、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处理原则;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⑤ 离婚股权分割怎么处理,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财产不分割,如果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判决。
而对于股权的分割,首先还是要进行性质的认定,若属于共同财产的话,则可以要求进行分割。但要是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话,那么只能要求对婚后的收益部分进行分割。
当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分割股权也就是对其投资在公司所占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于这样的份额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额的转让也需要各股东的同意,因此离婚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即需要股东的同意并应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资合性的性质不同,它除了具有资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点。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是一个更强调人合性的组织,资合兼人合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点使其在股权的分割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除了要确定股份的价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还要对其中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形式有多种类型,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两种:其一,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双方均登记在列,另一种是只有一方登记在册;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
当夫妻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
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共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
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法院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
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法院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法院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共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法院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

⑥ 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几种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形式: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⑦ 如果股权退出你们应该怎样处理他的股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问题属于《公司法》范畴。
由于您并没有进行详细描述,这里认定您所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您所说的股权退出应当为股权转让,即将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是在一些情况下公司对其股权进行收购,以此来退出股东身份。

第一种方式是转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因此,如果想要退出股东身份,应当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转让给不是股东的人,但是在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时候一定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在全部股权转让之后,公司会注销他的出资证明书,并且向新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二种方式是由公司收回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股东对于上面说的三种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可以要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这样来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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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离职员工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公司股权就怕持股不出力,既然员工已经离职,就要回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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