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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 2022-05-23 15:21:12

Ⅰ 代持股份怎么签才合法

法律分析:法律对企业股权代持问题并未做出较多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股份代持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一般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的。合法的代持股协议应该具备的内容有: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个人信息情况;2代持股权的情况,包括股权所占比例、股权归属等;3本次代持股的协议;4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明确;5发生纠纷时的解救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最重要的是,该持股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 股权代持纠纷如何解决

如果是公司与别人的纠纷需要股东承担责任,那名义上的持股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代持股双方之间的问题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你们之间的代持协议诉讼或者仲裁处理。

Ⅲ 股权代持协议书简单版

实际出资人(股东): (以下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代持人): (以下称乙方)
甲方拟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预先核准的名称,以下称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乙方是甲方在公司所持有股份的名义出资人,乙方仅是根据甲方的决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出资人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现就乙方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代为持有甲方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公司的出资情况
甲方在公司出资的金额为: 元;
出资的方式为: ;
甲方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
二、乙方的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三、委托事项
与公司股东身份(公司设立前是出资人)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四、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所有涉及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全部的事宜;
2、所有涉及公司成立后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股东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全部相关事宜;
3、乙方行使的有关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以甲方根据本协议,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4、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
5、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6、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4、乙方根据授权委托书处理事务,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乙方如下行为如造成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及时的赔偿
(1)乙方在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五、告知义务
1、甲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希望了解的关于公司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展开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甲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有权获知的公司信息,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并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
3、乙方作为一名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对其它与甲方股份行使权利及公司运作有关的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
六、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
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
七、风险承担
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和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份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八、投资收益
1、甲方对公司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因从本协议中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这些投资收益;
2、甲方对公司所有的投资收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领取;
3、乙方承诺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于代领后三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划转的,应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九、协助处分甲方股份的义务
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份及与该股份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和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
甲方对自己股份及其相关权益进行法律上(含事实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股份的转让、设定各类担保措施、表决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卖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诉权等股东权和出资者权利。
十、行为限制
1、乙方根据甲方提名,并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任期与代持股份期限相同,代持股份协议终止时,乙方应主动辞去董事职务;
2、在代持股份并担任董事职务期间,应履行公司法对董事全部义务性要求;
3、作为公司董事应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义务;
4、乙方行使董事权利,也应参照本协议关于对代为行使股东权的全部规定进行;
5、乙方不得利用股东(名义)身份、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和(或)损害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6、乙方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所进行的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行为,如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利益相关人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面、及时地赔偿。
十一、代持股份报酬
1、代持股份、担任董事的报酬一并以董事报酬的形式加以支付,原则上,代持股份报酬已包含在内,不再单独计算;
2、董事报酬以每月元计算,按公司工资制度发放,但乙方同意将每月工资的%作为忠实履行本协议的担保;
3、乙方如果确有能力胜任公司董事一职,可以按如下标准和方式领取报酬和提供担保:
4、除以上约定的报酬之外,乙方不得因代持甲方股份、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事项或担任董事职务而要求任何其他的报酬;
5、乙方董事身份是依据代持股份的约定而产生的,故乙方的全部报酬由本协议专门约定,乙方不再依据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增加报酬的要求。
十二、代持股份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但解除合同不应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如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
2、甲方解除的程序:
(1)甲方需提前30日,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预通知;
(2)30日内,乙方应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甲方名下的一切权利,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3)30日期满,甲方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解除合同的预通知和正式通知内容相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乙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准用甲方解除合同的程序进行。
十三、保密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
2、乙方应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3、本第十三条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4、乙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负有全面、及时的赔偿责任。
十四、特别事项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东披露甲方的真实股东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预公司管理,主张全部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十五、争议解决
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依据杭州市仲裁委的现行规则进行裁判。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自设立公司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正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前,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

拓展资料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资者就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者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等权利,委托人则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这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规定。这种协议受法律保护,因涉及较强的专业性,故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起草,有效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协议书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契约性文书。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
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
1 标题: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2 正文:条款内容
1协商目的
2 协商目的责任
3 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4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须明确货币种类}
5 履行条款期限
6 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7 落款{签署}
8 签署日期

Ⅳ 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协议的注意事项为: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要依法订立合同;2、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是有效的;3、股权代持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避免发生争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Ⅳ “股权代持”解决方式有哪些

“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结合从业经验及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对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案作出如下总结。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大体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另需券商与律师就以下问题发表意见: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总之,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如果企业充分披露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并且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等参与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口径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这样的情形。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并接受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

Ⅵ 股权代持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怎么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1、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1)协议的合法性
目前,司法解释认可了一般情况下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协议仍将被视作无效。
(2)条款约定不明
目标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代持协议应当预见到这些可能发生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约定。
(3)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实际出资人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4)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5)名义股东的风险
以上几点,均反映了实际投资人的种种风险,以此看来,似乎名义股东在双方的法律关系中占尽主动,高枕无忧——毕竟,股权在我手中我怕谁?
但是情况并非如此,名义股东的风险有时并不比实际出资人小。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6)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条件成熟、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从外观上看,实际出资人是从名义股东那里受让了股权,当然需要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辩称因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税。
3、怎么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代持股权协议书范本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住址:住址:
鉴于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实际出资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称为代持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书如下:
一、代持股权的情况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1.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全额由甲方出资认购,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1.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以甲方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的日期为准。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使代持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乙方行使甲方委托权利时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2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代持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5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权费用
5.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代持股权的转让
6.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权。甲方转让代持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额。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因代持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违约责任
8.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解除本协议。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生效及份数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3份,签署双方各执1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Ⅶ 股权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股权代持在很多公司经营的过程中较为常见,实际是投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代表实际投资者处置股份或股份以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代持股份的原因通常有:公司股东人数。为避免在经营中发生关联交易,避免根据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的股权上限进行限制,避免公司对股东身份提出特殊要求。

在签订持股合同时,会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约的高额责任进行约定和协议。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持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非法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上述风险。此外,对违约的高责任进行了约定和协议化。约定严格违约责任,增加违约成本,导致违约方得不偿失,有利于震慑有意违约的双方。



若持有人处分未经许可的股份,则该股份处分的效力遵循善意第三人制度,真正的投资者只能向他们的代理人索赔。如果控股公司资不抵债,真正的投资者可能会面临金钱损失和权力丧失的风险。

持有人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收益上转让、处分或对其权益和持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如持股协议所述。真实投资者的利益和收益因代理人而受到影响和损失的,代理人持有人应全额赔偿真实投资者的一切相关损失。

Ⅷ 代持股份如何签才合法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一般都是有效的。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并且符合以下的条件,股权代持协议就是合法有效: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都是适格的合同法主体,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序良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Ⅸ 独资企业隐名代持协议怎么取消

您好,独资企业隐名代持协议可以通过解除协议的方式进行取消。通过书面通知给显名股东,双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是一种委托关系,作为隐名股东随时可以解除。如果代持协议已经履行,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返还股权,隐名股东变为显名股东,应当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代持协议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签订的,约定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代为持有股权事宜的协议。因此,股权代持协议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股权代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即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在代持协议履行过程中,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均可以通过发送通知的方式解除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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