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公司股权不被别人侵占
1. 股份被侵占,怎么办
1、工商局注册登记表中有投资各方名称及股份。
2、如果投资人太多,集中挂XXX等的,由公司开具所持股份证明。
3、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要求公司到托管机构办理托管手续,托管公司会出具持股证明。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没有经过验资.现在被人侵占股权该怎么办啊。
不需要验资证明
转让公司的时候有股份转让协议 全体股东签字的
还有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的 那个是最好的证明
到工商局调档就可以查看
现在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下后占你们公司的那个签字 和你们收购那个公司时候的签字是不是一样 如果不一样 那么证明侵占你们股份的是伪造签字 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你们这个最好报案
3. 我是一公司股东,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公司挣了不少钱,我什么也没分到,请问我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一、以股东身份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赢利情况。
二、在股东会上提议分红(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已经有很充分的发方权了,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对公司的影响已经非常大了。)
说明一点,如果在第一步骤时发现公司虽赢利但是有支出异常时,可以考虑适当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针对补充:这个只能有针对性的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要分析为什么没有分配的原因,可能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主张何种权利和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4. 创始人拿不到67%的股份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创始人保证其对公司的控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创始人的股权比例未达到67%,那么对于公司法规定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将丧失控制权。但创始人可以在成立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会议不按出资比例进行表决,将创始人的表决权超过67%。而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创始人优先认购出资,而不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从而确保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不被稀释。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5. 我想问下一个公司,我占70%的股份,另外一个人占30%,有什么办法可以不先经过他同意可以把他的份额减少。
不可以
刚刚创业的公司,股权的分配多数是采用三种分法:
一、平均分配
好处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但是这样的做法,在现实生活是很难生存下来的,有的时候,大家的意见并不是统一一致的,那这样会降低效率。
二、个人说了算
老大占股80%-90%,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样做虽然一个创业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话语权,往往容易刚愎自用。
三、差异化分配股权
创业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占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说,创业人数是在5个人以下的,那老大要占股51%以上,如果创业合伙人数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过51%。
股票分配注意事项
1、在开始创业的时候,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分配方式,股权平分也不是绝对的错误,但是尽量要避免股权平分的事情,可能听到国外某大型企业的股权结构就是5:5或者3:3:3平均分配的创业也很成功;
但是国外的文化与中国的文化具有巨大的差异,如果刚开始平均分配以后有重新分配的能力也不是绝对的错误,但是尽量不要平均分配;
2、在创业初期需要一个力排众议的老大,因为初创公司在没有很多资金的情况下,市场反应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内部最好防止内耗的产生,因为这不利于初创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3、分红机制,要写好,因为人性是趋利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最少也代表将来的利益及权利的分配,所以分红比例、分红方式、分红时间要写清楚;
4、退出机制,有些公司案例退出的时候没有写清楚退出机制,导致自己的投资款项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权属不明朗,导致哥们变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亲戚、朋友乃至亲兄弟最好将利益方面说清楚。
很多年轻的朋友想创业、想快速赚钱、想赚大钱,但是却很茫然,很无助,不知所措。在这里我要给他们提点建议。 要快速赚钱、赚大钱那就只有自主创业、经商。然而创业、经商是一门很深的学问,这也是很多人想创业、经商却茫然无措的根本原因。它涉及到一个人的求知能力、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社交能力、管理能力、应变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其实这几种能力是一种层递关系,你只有把前面的能力练到家了,后面的能力才能快速提高。下面就具体的谈谈创业、经商、快速赚钱、赚大钱应该注意的几点: 1.坚持不懈的加强学习,不一定非要学商业专业、营销专业,平时多看商业方面、管理方面、投资方面、社交方面的书籍杂志,比如说《商界》、《现代营销》、《创业指南》、《大众投资指南》、《演讲与口才》等;还可以在电视上多看财经新闻、营销辩论、经济管理讲座等;还可以在互联网上多看财经类博客,比如说阿里爸爸、网络、腾讯博客里都有,包括投资理财的、经济管理的等;要知道水滴石穿,冰冻三日,决非一蹴而就,要坚持不懈,日积月累。 2.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口才。有句俗话说的好,茶壶里煮饺子,肚里有货倒不出。创业、经商卖得就是产品或服务,如果口才不好,产品再好,别人也难以了解和接受,所以说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口才和语言表达能力。另外还应该练会流利的普通话。 3.想要创业、经商、赚大钱,必须要学会做人。自己要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正直的人、道德的人、诚信的人、谦和的人、内涵的人、尊严的人。要想成就一番事业,自己本身的素质是客户考核你的一大要素。比如说本人采购时就很不跟河南人打交道,因为他们绝大多数在中国的商圈中的诚信口碑太烂了。 4.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很多商人都会忽略的,那就是要学会充分地尊重自己的竞争对手。只有在有竞争对手的圈子里你才能不断做大做强,如果一个行业圈里只有你一个人,你不是能独食而肥,而是会止步不前,这就是生存威胁的道理。一个企业发展壮大,是在不断提高自己,摔掉竞争对手从而晋及到前列甚至龙头老大的位置。 5.还一点就是要学会抉择。俗话说得好: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其实不管男女,只要自主创业、经商,都怕入错行。你看那街上经常有店开张、经常有人关张,其实店面、工厂转让95%是因为入错了行,抉择时因为认知高度不对、分析不透彻而失策。如果你确实不会抉择本人可以免费帮你参考。关于创业、经商抉择应该从多方面考虑: (1)应当选时下比较热门的行业; (2)应当选适合当地习俗,迎合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行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行业;这就必须在进入某行业以前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赔点腿力和时间算得了什麽,没有调查贸然入行导致最后赔进去大量的积蓄那才是最痛苦的。比如说,征对两广人的广味食品在很多地方就很难得打开市场;征对贵州人的烤火、做饭两用的铁煤炉再其他地区推广的开吗?现在在全国很多地方强制性推广的保温砂浆,在云南昆明推广的开吗? (3)应当选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因为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在税收、用地、资金等各方面都有优惠;而且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恰恰说明该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空间。比如说,养猪,近年国家大力鼓励,养母猪还有补贴,而现在养猪行业确实很乐观。 (4)应当选投资规模比较小的行业,情愿等到资本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再考虑扩大经营。想做那一行,再怎麽看好也不能把所有的积蓄一下子完全投入进去,这就是风险防犯意识的一点。因为一个项目再好,你来做赚不赚钱,还要由很多个人因素和外力因素决定,比如说你的为人、经营能力、社交能力、管理能力、亲和力、市场变化、政策变化都直接决定着你来做这个项目赚不赚钱。日本的无线电之父松下辛之助的流动资金永远都有40%在睡大觉,正是因为这一招让他经历了许多大风大浪,终成一代无线电之父。再比如说,有个四川人举债三百多万到昆明的阿拉乡公家村建厂房出租,后来由于公家村规划为城中村,划入经济开发区管辖,因此地皮从紧,建筑管理从严。刚好这家的土地许可证还没办下来,结果被政府的综合执法办推成平地。前车之鉴,希望广大创业者牢记。 (5)应当选资金回报率比较高的行业。资金回报率是任何一个创业者、经商者都不能忽视的一点,因为资本进入市场追逐的就是利润,追求的就是回报。这一点,广大的创业这必须谨慎,深入严格的分析,因为很多的项目方为了一己私利,他们绝大多数人都会把资金回报率很低的项目理想化甚至浮夸几十倍几百倍。比如说网上有很多人吹嘘投资几万元,能做几十个亿的市场,一年能赚几个亿,可能吗?倘真如此,他不会自己做,他不会自己扩大规模做,他自己的行为就向你证明了项目的不可行性;倘真如此,早就有大量的风险投资公司介入,还轮得到你吗?倘真如此,中国一年得冒出多少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来呀?把你的口袋捂紧点,找个有谱气点的吧。 (6)应当选成长性比较好的项目。通俗地说就是比较有远景,很长时间内产品不会被消费者抛弃、市场不会饱和、国家政策不会变动、具有良好的做大做强的后续发展性的项目。举个比较小的例子,昆明市昆船菜市场,先后开了好多家叫化鸡、荷叶鸡、符离集烧鸡、重庆烧鸡公、道口烧鸡等熟食店,刚开始都很红火,可是好景不长,基本上是不到一年就关张,长一点的也就是两年。 (7)应当选技术门槛比较高的行业。技术门槛太低的行业就是很容易被跟风,甚至你当地本来没这个行业,因为你做得很火,而又没有技术门槛,结果很快就会冒出很多家来。到头来先做者倒成了抛砖引玉的引路人,人情都没有呢。如果是技术门槛相对较高的行业,情况就完全不一样。 (8)应当选项目方有区域保护的行业,一般有区域保护的行业,当你做得很火暴时,即使别人想要介入,也没有名额。这是一个创业者最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马虎大意哟。 6.当你通过市场调查和冷静分析后,确实看好某个项目时,一定要努力争取亲戚朋友的鼎立支持,否则一意孤行的孤军作战一般是很危险的。甚至,很有可能会弄得众叛亲离。 7.在入行以前,一定要做好风险预估,并想好、作好多种应对策略和方案,这就叫做风险预警机制。并且要做好失败的心理准备,有很多人仅仅一次失败就一蹶不振。 8.选择项目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来决定,有多大脚就穿多大鞋,千万不要好高骛远,不切实际。经过周密调查和深思熟虑确实看好自己资金势力不够的项目,可以借助其他忙人的闲散资金入股。拉别人的资金入股,可千万别小气,一定要多给别人股份,最好能承诺万一亏本只亏你自己不亏别人,也就是说万一失败,别人投入的钱你要当债务来偿还他。要知道如果不是因为你别人是不用承担这种风险的,别人把钱投到你这里来就是为了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尽量的下蛋。如果你能做到这两点,别人也很乐意把资金投到你这里,但是你最好给别人一个书面保证。 9.当你自己的资金或精力不够确实需要他人合伙经营时,选择合伙人一定要慎重。要选那种有魄力、有度量、有能力、有诚信、有上进心的人;一旦选种人选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民主、透明、同心,千万不能有私心,合伙经营只有推心置腹才能打造辉煌的事业,否则只会是分道扬镳或者陷入无休无止的纠纷。广东的顾地塑胶就是这样分家的典范。 10.当你在有所收获想扩大经营时,一定要脚踏实地,量力而行,千万不可急功冒进。当年红红火火的沙市日化(就是活力28)就是急功冒进导致一夜间倒闭的。 以上是本人创业经商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广大创业经商或即将创业经商的朋友。
6. 股东不担任法人而法人没有股份,股东为了公司将来不被法人占为己有,和法人私下应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内容
不需要签协议,公司的资产完全按照股份确定。
7. 如何保护股权不被稀释
你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保证乙方的绝对控股,这要是一个反收购的问题
反收购策略有多种,企业应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根据并购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并购意向选用一种策略或几种策略的组合。具体的策略有:
预防性策略。要想从根本上预防敌意收购,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通过增持股份、增加持股比例以防止收购。控股超过50%则肯定不会出现恶意收购,但低于50%就可能发生恶意收购。当然,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一般持有25%的股权就可以控制公司,上市公司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控股程度,防止控股比例过低,无法起到反收购的效果或控股比例过高而影响资金流动的问题。
相互持股策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有关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将手中的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目的。此策略实质上是相互出资,缺点是需要占用双方公司大量资金,对资金紧张的公司会造成困难。
“白衣骑士”策略。白衣骑士(White Knight)策略是指在恶意并购发生时上市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解救上市公司,驱逐恶意收购者,造成第三方与恶意收购者共同争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收购者要么提高收购价格要么放弃收购,还往往会出现白衣骑士与收购者轮番竞价的情况造成收购价格的上涨。直至逼迫收购者放弃收购。这种反收购策略将带来收购竞争,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中订立反收购条款。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该规定会导致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一定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因为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还是原来的董事,他们仍掌握着多数表决权,仍然控制着公司,他们可以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稀释收购者的股份,也可以决定采取其他办法来达到反收购的目的。这是降低收购方收购动力的一个有效方式。
帕克曼策略。又称“小精灵防御术”是指当敌意收购者提出收购时,针锋相对地对收购者发动进攻,也向收购公司提出收购。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策略,其遵循的是“有效的进攻是最好的防御”这一理念。这种策略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很大,公司只有在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便捷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一策略。因此,采用该策略时,上市公司应注意其在经济上的可行性:一是必须考虑其发出的抵御性收购要约能否在敌意收购者夺取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前获得成功;二是必须考虑其能否首先选出自己的代表进入敌意收购公司的董事会;三是必须考虑是否有充足的财力;四是必须考虑帕克曼策略可能造成的严重不利后果就是上市公司在运用该策略时,如果双方实力相当,帕克曼策略的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甚至造成双方都被第三者兼并。
8. 公司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大股东侵害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9. 公司股份问题
标题:股份转让或退出案例分析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和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协议真实有效,依法应得到维护。另外,《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原股东将股权依法转让给新股东后,公司应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修改公司章程;3.变更股东名册;4.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原股东的协助与配合。协助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是原股东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义务。因此,你可以公司为被告,转让方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股权依法转让后,转让人并不当然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也不当然获得股东资格。股东名册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在股权转让中起着重要作用。股东名册是主张股东权利的依据,新股东如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则不利于主张股东权利。股权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公信力,为避免因股权转让可能带来的经营秩序的不稳定,公司应该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B.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http://ke.so.com/doc/5411088.html概述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请参阅以下内容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按传统公司法要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闭合性的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合一是其鲜明的两大特性。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出现重大分歧、公司人格逐步遭受破坏,股东利益和矛盾无法调和之时人合基础将丧失殆尽,导致出现公司僵局,乃至解散的后果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现退出的实际需要。除此之外,股东要求退出的原因还有可能是以下情形:公司出现生存危机或盈利无望但又尚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解散程度,股东感到继续留在公司违背投资初衷;股权继承;财产分割;其他原因,诸如个人清偿重大债务需要等。因此,在上述特定条件之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然会产生撤出投资的要求,以实现个人自主投资的权利。一、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态度及退出渠道(一)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态度美国对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治来进行,只要股东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就不强行干预公司和股东的自主行为。而英国公司法最初则是对股东退股作出的是禁止性规定,但后来根据公司良性发展的实际需要,也逐步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立法修正了股东退股权的传统规定。我国传统公司法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始出资人一经出资,记名为公司股东,除非通过股权(本文共计2页)......[继续阅读本文]http://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XDQY201012013.htm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D.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同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 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合伙企业的清算 所谓清算,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都需要一个清算的过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清算内容。 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缴清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人在清算中具有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法律制裁。 财产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分配: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未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债务的负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是合伙企业消灭其主体资格的法定程序。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报送给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 1 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2 违反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合伙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合伙人违反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参考资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以上内容转载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相关事宜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