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股权
① 什么是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你好,按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同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如截止1999年6月30日,沪市伊利股份(600887)国家持股3302.87万股,即指国有股。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同上,沪市伊利股份(600887)境内法人持股3374.84万股,即指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我国投资者通过4000多万股东账户在股票市场买卖的股票都是社会公众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5%。
我国国有股和法入股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
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平均超过70%,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收购方需要从原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近年来。随着兼并收购人壳、借壳等资产重组活动的展开,国有股利法人股的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例如,1995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协议受让“沈阳金杯”5亿股国家股,使其控股比例达到51%,沈阳金杯由此改名为一汽金杯,纳入一汽集团旗下。
除少量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及转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绝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
② 国有股权的介绍
国有股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作为股东,对因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应股份(出资比例)所享有的收益和为此而享有的表决、质询、查询公司帐册以及对股份进行处分等权能的总和。国有股权的大小是由在公司中国有股份(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的。
③ 什么是国有股权转让
法律分析: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国有股权按市场规律在不同行业、产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 国有股权,产权是如何鉴定的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和《公司法》等。
⑤ 国有股权和国有产权有什么区别
国有股权和国有产权有什么区别?
1.产权的概念很广,包括动产,不动产,还有工业产权(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
2.股权指因为出资到某企业成为该企业的股东而拥有的收益权和管理权。只有股份公司的产权叫股权;所有的财产所有权统称产权。产权包含股权;股权是产权的一个方面。
在上市公司例如腾讯众创空间里如果大股东持股超过51%;当然是大股东说了算;如果大股东持股没有超过50%,那么就是按表决票数,少数服从多数算。一股算一票。如果大股东的代表是董事长,持股又超过了51%;那当然是董事长说了算;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大股东和董事长谁说了算还在两可之间。
国有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
1、国有股权概念。
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2、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不再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⑥ 什么是经营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
参股股权是股份占比较少,只收取分红。控股是纳入利润报表。
⑦ 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有什么区别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其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的区别主要有:
(1)持股单位不同。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国有法人股的持股单位为向公司投资的国有法人单位。
(2)股权管理方式不同。①对两者的股利收入的管理不同。国家股的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收取并依法使用。②对两者股权转让的管理不同。与国有法人股票转让相比,政府对国家股的转让审批更为严格。
⑧ 什么是国有股
你好,国家股,是指以国有资产向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交易,只能通过与机构签订转让协议完成大宗股权转移。
从资金来源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国有企业由国家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国拨流动资金和各种专用拨款;
2.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原有行政性公司的资金所形成的企业固定资产。
⑨ 什么是国家股权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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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国有股权的公权本质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通过国家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所有权实现了其在国有公司中的民事转化,即股权化。然而,尽管公司法人是一个市场经济中的民事主体,国有股权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形式特征,但在本质上,国有股权仍然属于国家公权范畴。其理由在体现在下三个方面。
(一)国有财产来源上的公法性依据主流学说(法律根据说),“凡根据公法规定的权利为公权,凡根据私法规定的权利为私权” (郑玉波,1979)。换言之,要界定某种权利是公法上的权力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其首要的标准就是为权利创设所直接依据的法律的性质。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国有财产是以区别于私人财产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而取得的,进而在宪法上作为政治过程的结果而得到了确认。根据马克思主义“剥夺剥夺者”的理论, “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建国后,我国通过接收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赎买民族资本等方法建立起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家掌握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形成了庞大的国有财产。作为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据此,不问国家是否已经实际接受了这些财产,它的所有权,已归国家所有。如果有人隐匿、冒领以及以其他手段,占有了上述财产,不管经过多长时间,一经查出,国家即可追回这些财产。”因此,从形成渊源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特别是国家专属财产所有权,首先是由作为“公法”的宪法直接创设的,我国宪法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国家对于城市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同时, 国家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在行使中具体化为各个政府机构,而各个具体机构的权利义务,均是依据各单项行政法及经济法设置,而非私法规范。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国家财产的取得途径主要有两类:行政征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但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与行政法的授权密切相关,即其依据仍然是公法。因此,当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形式转变为国有股权时,其在来源上也应当属于公法上的公权范围。
(二)国有股权的运行目的只能是公益性目的在国家所有权运行的具体目的中,无论是发展教育、保护生态环境、国防建设,还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等都是公共利益的应有范畴。国有股权必须体现上述国家所有权的具体目的,国有股权应当与国家所有权保持价值上的一致性。当然,国有股权同一般的国家所有权在具体价值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而言,通过其他形式来运行国家所有权基本上不存在盈利问题,其主要目的是要达到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但在国有股权的运行中则包括盈利性与非盈利性目的,特别是在竞争性领域,国有股权应当充分体现出类似“经济人”的利益意志。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国有股权通过公司法人财产权实现其价值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法人只以盈利为其唯一价值。国有股权完全可以通过其法人权力机关来实现其非盈利性的社会职能,也就是说,效率标准并不是评价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法人的唯一标准。
(三)国有股权意志的形成必须遵循公法原则、规范和程序国有股权来源于国家所有权,因而其权利意志的形成必须遵循一个政治性过程,通过公法来规范,遵循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原则,人员的任免与考察等亦需要参考公法标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有股权意志形成需要遵循公法原则只是强调了其国有股权的内部运行规则。因为国有股权具有内部运行与外部表达两个层面,外面表达强调的是国有股权与其他权利主体的关系,其运行规则既可以是公法规则(如诉讼法、刑法、证券法等)也可以是私法规则(如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但是,国有股权的内部运行只能是公法规则,因而它关涉到全民所有权意志的产生、表达、集中及全民代表的产生、监督等的一系列程序性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必须明确国有股权的公权性质与其民事行使方式并不矛盾,民事行使方式同样是有效实现国有股权和国家所有权的有效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