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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股权与期权

发布时间: 2022-05-27 14:29:04

❶ 期权是什么和股权有什么不同两种形式是如何操作的

大家在平常工作的时候,肯定会听到有关于期权和股权的一些内容的,很多人都好奇期权和股权究竟有什么区别,它们又有什么相同的地方呢?首先这个就要了解到原始股指的是在公司上市之前就已经发行了的股票。股权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股东基于他的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这可以从公司产生的经济效益离获得自己的利润的,确实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也是可以参加公司董事的投票和决策的。

也就是说股东的股权是股东自己所有的股东自己可以决定是否转让或者是售出,但是期权是不能由自己选择转让或者是售出的,这个只能是公司在某一个时间点找一个固定的人,或者是时间将这个期权买入。所以很多公司会让员工用公司买公司的期权,这样可以让公司员工更有归属感,这样工作的时候就会更加努力,毕竟有了公司的期权。最后公司的效益好的话,自己分到的收益也就越多。

❷ 股权期权有哪几种分配方式

当然是有所有权的.不过这种所有权的获取是有条件的.
上周正好采访了一个美国佬,是共同基金行业的,他的解答如下:

问:在美国共同基金业,除了工资和奖金,一般公司对于员工有哪些激励方式?

答:长期股权激励是非常重要的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又包括几种形式:期权、受限股票和员工持股计划。

首先是股票期权,这又是股权激励中最主要的方式。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当然,激励对象需要为行权支出现金。不过,公司一般会对行权做出时间和数量限制。期权的行权期限通常为10年,如果激励对象在获得期权后10年还未行权,期权自动作废。另外,公司在对激励对象发放期权时,还会规定其获得不可剥夺权的时间表,一般是四到五年。比如,公司对某员工发放1000股期权,并规定分五年递阶式的获得不可剥夺权,那么,在一年后,该员工可对其中的20%行权,满两年,再可行权20%,如此递阶。激励对象行权后,可以在二级市场将股票卖掉,赚取价差,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股票,成为公司股东。

其次是受限股票。公司直接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不需为此支付现金,但获得所授股票的不可剥夺全在时间上受到限制,如同样以四到五年的递阶方式获得不可剥夺权,因此称为“受限股票。”

第三种是员工持股计划。这项计划对公司所有员工开放,股票由员工按照市价购买,但公司会给予一些优惠,比如员工不需为此支付佣金。还有一些公司会给出更多的鼓励措施,如给予15%的折价,当然,公司也可以因此享受税收优惠。普信集团的做法是,员工购买票时,公司免费对等配额,但上限至工资的一个百分比。普信几乎所有员工都参加这项计划。
希望采纳

❸ 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分配

公司的股权激励有超额分红、期股、期权等几种形式,看公司愿意拿出多少利润,多少股权来分配,按部门分还是按岗位分,一般会由一个团队贡献值表决定分配资格,评价维度包括工龄,岗位贡献度,团队贡献度等,根据评价团队评分决定谁有资格得到期权期股或在职分红奖励。期股期权也可设定在达到一定业绩后市价八折购买。

❹ 小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小公司股权分配一般是按照出资的比例,把百分之百的股权进行分割。如果出资都相同的情况则就是均等分,如果出资不相同就是谁出的多,那么谁占的股份就多。若是有技术入股或是专利入股的,则需要把其技术折算为资金,再重新进行分配。

拟定小公司股权分配方案的方法:

1.关于合伙人:在考虑股份问题的前提,确定合伙人,判断是否能长期做合伙人,是否能一起共同进步,这个比股份问题更重要。

2.关于大股东:是一股独大还是多人平分,建议在早期还是需要创始人有一定独裁,也就是需要有单一大股东。

3.关于出资额:在分股份的时候,所有股东都得出钱,合伙人之间不要有干股。

4.关于留人:留人不能单靠股份,对于人才激励形式可以多样些,而且对于不同需求的人可能不同的激励效果不一样

5、关于期权:在股份之外,期权也是一种考虑形式。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未来某个时间某个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

更多关于小公司股权分配的问题,可以咨询一下明德资本生态圈。明德资本生态圈是依托于明德集团顶级专家团队、批量打造上市公司体系的核心能力,通过资源整合与资本运作系统,为生态圈里的群体创造更多机遇的资本生态圈。明德资本生态圈是一家以企业成长、上市辅导服务和投资为核心业务的投资咨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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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公司即将上市,怎样合理分配股权来激励员工呢

激励方式基本上是三种,一种是期权,期权是约定价格将来再买;一种是限制性股票,现在就把股票给员工,但将来在转让上有限制;一种是员工的持股计划。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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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条件

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权划分,其次,是在合伙人之间约定平均主义。对于第一种情形,容易让合伙人产生自身贡献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种情形,往往会对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消弱,进而对公司的决策速度发生影响。

目前有一些创业者对于股权分配规则设计的重要性能够足够重视,或者是有意借鉴成功的创业模式下合伙规则设计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够为相关部门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备案登记不通过等等。

而且在创业之初,百废俱兴,万般事务皆需创业者亲力亲为。导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有一些创业团队,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设定分配、决策规则,将完善的方案设计寄托于后期的协商与妥协。这种做法,非常容易诱发项目的未来风险。

身边此类的教训,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释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对创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规则设计方案和落地给出7大简明实操建议。

创业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进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时,对于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励措施兼备,方能成就长远、默契的合伙关系。股权规则的设计,包括分配规则、决策规则、约束规则,这三个规则的设计,本身就是设计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过程, 它的目标很明确,不单单是要通过“先小人后君子”来确立游戏规则,还要明确团队创始人的愿景与价值观的一致,实现合伙人间的共识。

由于初创公司,其股东和决策层通常是一致的,对于股东与决策层之间的博弈暂无须过多考虑。在创设之初,在确立股权分配规则时,重点要考虑的因素有三个,分别是:

(1)合伙人对于人力成本与资源精力投入的贡献价值;

(2)合伙人对于公司决策控制层面的把握;

(3)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这包括进入与退出机制的设立等。

对于这三个因素,在规则的具体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大小、投入时间精力多少来进行细化,关于出资问题,可以细化为是按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估值等进一步细化。

关于未来的造血空间,就要深入到股权的成熟规则、代持规则、转让规则、稀释规则等,整体讲,就是要在退出与进入机制上进行细化规定。

从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采用了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要再经过之前的验资程序了,改为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就可以。而关于认缴的期限问题,也是放任由股东自己约定,但是,这绝不是说,合伙人可以“信口开河”,更不是说越高越好。

在现的认缴制模式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无非是暂缓缴纳,股东将来仍然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前存在通过注册资本来显示公司实力,而现在,如果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不仅不能体现公司实力,公司或股东还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比如:当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股东在出资范围内的连带责任随之加重,又如:合伙终止或公司解散时,股东如果有没有缴纳的出资,对于这些认缴的部分,也将作为清算财产,同时考虑税务风险,一味的增加注册资本,其实与税务成本也是正相关的。

创业公司一定要根据自身项目的现实状况来合理的确定注册资本。其实,通过实践经验发现,站在风险隔离效果的角度来看,反倒是选择合伙人实缴,更能发挥他的作用。

股权分配规则的重要依据虽然是出资,但却非唯一依据,作为合伙创业者而言,通常关于股权分配方案,较为科学的方式是出资比例与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为,两种可能:一是有些合伙人会基于某种需要,而采用黑白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二是考虑到了出资之外的基本衡量标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职合伙人还是全职合伙人等。

对于第一种可能,风险可能就比较大,一旦涉诉,不仅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难以获得维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浪费在股东内耗上,从而使公司发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用股本溢价方式解决:创业者之前签署合伙协议,明确每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及人力成本后,合理分配股权分红比例;然后由合伙人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同时为了保证决策权的集中,可以协议上约定,决策问题由某一名合伙人行使或者细化为对于约定的某些事项,可以由某一名合伙人决策行使。这样就解决了分红与决策的结构性调整问题。

我国公司法默认的规定是:

(1)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公司法有默认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现实中每个创业团队都会有一些个性的问题,所以,又规定了“但书”。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51%——67%)。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形式进行固定下来。

预留期权激励池早已成为成熟的治理机制。成长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创始合伙人在创业之初没能足够重视期权池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

(1)在期权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将股权分配完毕;

(2)因为缺乏期权意识,而没有设立相关制定,等到需要进行完善时,因为没有预留部分,从而造成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张老师则认为: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如平均分配,未来难以实现决策权集中制的优势,引发股东内讧,并影响运作效率;

(2)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多样,使用何种规则和制度取决于合伙人的选择,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落实。

期权池确应当提前规划,方法是在拟定股权分配规则时,预先约定从各股东里划分出来,并由核心创始人一人代为持有,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的约定,将代持权利的归属和限制进行明确。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默契程度尤为重要, 因此游戏规则就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而回购规则,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当然有些规定在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不过,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规则时,建议一定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1)回购条款规则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

(2)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公司法》的规则是相当的宽泛的,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宽泛的规则,才为合伙人制定切合自身条件的规则留下了空间。规则设计律师要充分运用股东的自治权,建立适合合伙人团队自己的股权分配规则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职业投资人基本都是如此),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综上,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规则,从本质上讲,其实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提醒合人创业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企业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权分配会涉及到创业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还与创始人或创业团队的控制权等一系列企业后续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创业初期,企业家千万要重视股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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