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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有什么意义

发布时间: 2022-06-02 04:09:19

⑴ 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容、方式、意义、影响分别是什么

你好,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内地沪深两个交易所2.45万亿元市值中,现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亿元,国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达1.62万亿元。如果国有股等获得了流通权,沪深两个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两倍,市场只可能向一个方向前进,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虑到国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获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几倍、十几倍的溢价购得,那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减持中所蒙受的损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股权分置改革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股权分置 资本市场改革的里程碑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其意义甚至不亚于创立中国证券市场。随着试点公司的试点方案陆续推出,随着市场的逐渐认可和接受,表明目前改革的原则、措施和程序是比较稳妥的,改革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有著名的业内人士把股权分置问题形容成悬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有落下来才能化剑为犁,现在这把“锋利之剑”已开始熔化。
方案有望实现双赢
三一重工、清华同方和紫江企业三家试点方案,虽然在具体设计上各有不同,但毫无例外地采用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
三一重工非流通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8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如果股票部分按照每股16.95元的市价计算,则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流通权对价总价达到了35310万元。按照非流通股东送股之后剩余的16200万股计算,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每股支付了约2.18元的对价。
紫江企业非流通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7899万股公司股票,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股,以市价每股2.78元计,流通权对价价值约为49759万元,按照非流通股股东送股后剩余的66112.02万股计算,相当于非流通股每股支付了0.75元的对价。
清华同方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转增10股,非流通股东以放弃本次转增权利为对价换取流通权。虽然非流通股东表面上没有付出股票或现金,但由于其在公司占有股权比例的下降,以股权稀释的角度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支付了价值5.04亿元净资产的股权给流通股东。
按照改革方案,三家公司流通股对应的股东权益均有所增厚。不过,其来源却各有不同:三一重工和紫江企业的流通权对价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而清华同方的流通权对价来源于公积金。
另外,三家公司在方案设计中,还各自采用了一些不同的特色安排,成为方案中的亮点所在。三一重工宣布,公司将在本次股权改革方案通过并实施后,再实行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于其2004年度还有10转增5派1的优厚分配预案,因此持股比例大幅上升的流通股股东因此也就享有更多的利润分配权。
紫江企业的亮点是:非流通股东除了送股外,还作出了两项额外承诺:对紫江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紫江集团承诺,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后的12个月期满后的36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将不超过紫江企业股份总额的10%,这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有所延长;在非流通股的出售价格方面,紫江集团承诺,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后的12个月禁售期满后,在12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2005年4月29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的110%,即3.08元。无疑,这些个性化条款是保荐机构和非流通股股东共同协商的结果,对出售股份股价下限的限制和非流通股分步上市期限的延长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这部分股份流通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也反映出大股东对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
有专家认为,总体说来,试点方案尊重了流通股股东的含权预期,可行性强,照这条路走下去,有望实现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双赢局面。
揭开中国证券市场新篇章
随着试点方案的陆续发布,试点工作正有序进行。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基础、最关键的问题,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老大难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改革的复杂性和难度有目共睹。面对困难管理层敢于碰硬,知难而上,表现出非凡的勇气和智慧。可以预见,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具有里程碑式的改革将重写中国的证券市场历史。
股权分置试点方案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一大创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促进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其次,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可实现证券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定价机制,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使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利在长远;第三,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使得改革试点的成功成为可能,这将提高投资者信心,使我国证券市场摆脱目前困境,避免被边缘化,其意义重大。有业内专家表示,“流通股含权”预期的兑现,显而易见地可以大幅降低国内市场估值水平与国际接轨压力的效果。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不是加剧市场结构分化的过程,而是减轻了市场结构调整的压力。
另据一些权威机构测算,目前国内A-H股的估值差大约在30%左右,如果全流通方案平均达到按10:3送股的除权效果,A-H股的实际价差水平可能不再显著。随着中国股票市场走出制度性障碍的阴影,流通股含权预期的实现和实际估值水平的系统性下移,将为市场长期走牛奠定基础。
毋庸讳言,在股权分置的试点过程中无疑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会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市场参与各方要把思想统一到齐心协力促使改革成功这一共同目标上来,为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创造有利的环境氛围。市场参与各方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以大局为重,改革才能成功。
股权分置问题的妥善解决,将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目前试点方案开始为市场所认可,改革开始进入关键阶段。尽管其攻坚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可以类比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欧洲战场的“斯大林格勒战役”和太平洋战场的“中途岛大海战”,尽管距离最后的胜利还有大量的战斗,但是曙光已经初现,转折正在到来。只要参与各方同心协力,坚持不懈,就一定能迎来最后的胜利。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

⑵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指的是什么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第三点
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⑶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这一问题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对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扭曲证券市场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包含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三分之二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三分之二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客观上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和定价机制扭曲。
——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相互交织。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
——不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
——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以国有股份为主的非流通股转让市场是一个参与者有限的协议定价市场,交易机制不透明,价格发现不充分,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和估值水平。
——制约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
——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
总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恢复资本市场的固有功能,即价格发现功能和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市场约束功能。同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资本市场创新和国际化进程。

股权分置改革大事记(4月29日-11月5日)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51110/0753391873.shtml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破冰”;

5月10日-14日,三一重工(资讯 行情 论坛)、紫江企业(资讯 行情 论坛)、金牛能源(资讯 行情 论坛)和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相继披露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成为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

5月25日,三一重工发布公告提升对价幅度,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协商机制是平衡两类股东利益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6月11日-18日,四家首批试点公司相继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表决,三一重工、紫江企业和金牛能源方案获得通过,而清华同方因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赞同率不足2/3而被否决,分类表决机制作用显现;

6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股价非理性波动而进行的增持行为作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规定;

6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提出了指导意见;

6月20日,42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成为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其中包括宝钢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长江电力(资讯 行情 论坛)等大盘蓝筹。随后,各家公司相继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与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第二批改革方案中,包括缩股、认股权证、承诺等创新模式,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7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为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在内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作出了指引;7月25日-8月19日,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陆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2家公司方案全部获得通过,标志着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程序、方案设计、非流通股出售安排、信息披露以及中介职责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成为全面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9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流程和材料申报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9月10日和2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审批管理等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9月12日,40家公司宣布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从此拉开了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进的序幕。此后,每周有约20家公司参与到股权分置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含B股、H股公司以及ST类公司等难点问题相继破题,同时,包括认沽权证、认沽权利、认股权利、现金注资以及重组式对价等创新模式不断涌现;

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进行规范。

⑷ 股权分置改革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有何影响

1、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消除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障碍,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要提高公司价值.使证券具有吸引力,就必须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公耐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对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考核,主要以上市企业的净资产增长率为标准,而本应很好反映企业价值的市场价格。却由于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使参照物缺失或失真。这种考核机制,使管理者重融资而轻经营,一时间市场中资本运作盛行,损害小股东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对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考核,有机会使大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使经营者注重提升公司业绩。
2、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启动,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推行期权激励机制也即将推出。证监会明确提出,上 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可以购买公司股票以维护市场稳定.这样就为公司实施经营者期权激励提供了可能。同时,对管理层实施期权激励的方式,将因管理层业绩评估得以通过全流通的资本市场而实现.可以解决近几年来久未解决的上市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问题。此次,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有7家借股权分置改革之机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可见股权激励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上市公司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
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
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大批将融资与股权分置改革挂钩的公司已经争取率先股改了.一些原先没有明确提出再融资计划而具备再融资资格的公司,股改后也会提出再融资方案。

⑸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是哪些

让非流通股,转为全流通股让大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趋势一致
但感觉一样不一样,只有你入市了才能感觉到
PS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5月9日“五一”节后首个股市开盘日,证监会就推出了股权分置改革4家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启动,标志着政府开始着手解决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是我国证券市场独有的现象,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市场在探索中前进的必经之路。
一、股权分置成为了我国股市发展的障碍
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虽然股权分置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具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成熟,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在诸多方面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这一问题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对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我国股市价格悬空,蕴涵系统性风险,影响投资者信心。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包含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三分之二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对于单个公司来说,由于其大部分股份不能流通,致使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易于受投资机构操纵,股价波动较大和定价机制扭曲。
2、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公司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缺乏共同利益基础。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而非流通股股东对此并不热心,二级市场的股价对其经济利益而言并无直接关系,其真正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这样就使得二级市场的股价与企业的业绩不相称的现象时有发生。
3、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由于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所以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以国有股份为主的非流通股转让市场是一个参与者有限的协议定价市场,交易机制不透明,价格发现不充分,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和估值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只有让市场定价才是杜绝腐败,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最有效方式。
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股市的影响
作为上市公司则应该把重点放在合理的配售方式上,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中小股民的利益,使广大投资者对市场有信心,只要有了信心市场就会稳定,良好的政策在稳定的市场上才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企业在最初用来补偿A股股东的部分利益,必定在今后的市场融资中得到补偿,只要市场上的系统性风险减小,投资者信心没有受挫,那么随之而来的牛市才会使仍然在上市公司手里的部分股票升值。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两个事实:一是对于很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有必要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掌握对其的绝对控股权,这也就是说,尽管这些行业中的企业实现了国有股可以全流通,但大部分国有股不会进入市场买卖的,更不会给市场造成压力;二是,由于目前我国上证股指已经跌至1000点附近,比2000年的最高峰缩水50%以上,上市公司市盈率也有了大幅下降,所以股价下降空间已非常有限,相信本轮冲击将很快结束并且不会使市场造成动荡。
三、从长远看,将有利于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从微观上,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运营机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将改变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取向不一致的公司治理状况,有助于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促进上市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减少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成本。同时,有利于高成长性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信心。当然,要真正实现预期的公司治理目标,还需要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的诚信建设,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等诸多方面的有效配合,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从宏观上,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是稳定市场预期,完善价格形成基础,为其他各项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创新创造条件,谋求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评价改革得失要看其实施过程是不是符合“三公”原则,运行机制是不是体现了市场规律,改革成果是不是体现为资本市场功能的更有效发挥。赋予国有股、法人股流通性,使国有控股股东面临股权方面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改革国有资本的经营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效率,这对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价值有直接的作用,这种作用将会提升二级市场的股价。
总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恢复资本市场的固有功能,即价格发现功能和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市场约束功能。同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资本市场创新和国际化进程。

⑹ 股权分置改革 有什么意义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其意义甚至不亚于创立中国证券市场。随着试点公司的试点方案陆续推出,随着市场的逐渐认可和接受,表明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措施和程序是比较稳妥的,改革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股权分置是由诸多历史原因造成的,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同时又不失去国有经济的控股权,采取了增量发行股票的方式,即在原有的存量国有企业资产基础上,再溢价增发一些股票,原有股票则变成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流通。这一制度在其后的新股发行与上市实践中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我国股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的独特格局。

⑺ 股改对证券市场的意义

首先,全面股改的特殊重大意义在于涉及资本市场的各方取得了广泛的共识。大家知道,股权分置改革的真正主角少不了国有企业,仅靠市场“剃头挑子一头热”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有作为领舞者的国企一方首先开始旋转跳跃,才会有投资者们的舞步蹁跹。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前二日,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的当家人,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扫除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全面股改的最后政策障碍。应该承认,从试点到目前股改全面推开,资本市场上对公平、效率、投资、融资、改革、发展的认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求同存异,趋于一致,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生财理财层面,在价值观和大局观层面,在思想文化层面取得的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谁能说这样的财富价值不如有形物质财富重要呢?谁能说有这样的财富观不足以持续发展财富呢?我们的市场参与者、监管者有了更多的共同语言,也就奠定了排除万难、争取胜利的扎实基础。

其次,我们不再坐而论道,停留在认知层面,而是在充分尝试的基础上,在广泛吸收民智的基础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如果说试点相当于高科技产品研发中的“小试”、“中试”,那么,股改的全面推开就仿佛科研成果进入工厂大批量生产了。这才是经济生活所需要的。解决股权分置的重大意义尽人皆知,然而坐着谈何如起来行,而行又有个路径选择的问题,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展开,就像从荒原上走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来,面对的就像当年红军为了北上抗日,在有围追、有堵截的情况下,要爬雪山、过草地……�要在保证市场基本稳定,各方利益普遍受到照顾的情况下,以参与者能够忍受的小的代价换取市场各方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选择表现了我们的管理决策层的胆量、勇气、魄力和组织效能。

第三、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在这次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全面协作、统筹兼顾的系统工程中,创新随处可见。这次全面股改,我们是在实施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工具创新,从体制到机制,从舆论到思想准备,从试点阶段的送股、缩股、权证,到对价博弈规则的完善,无不体现着我们这个证券市场的创新精神。处处创新,为股改攻难关提供了能量,积聚了人气。

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二、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取得证券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四、删除第八条。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 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六、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五)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 3 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 5 年持续盈利。
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被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

⑼ 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容是什么对证券机构有何意义和影响

什么是股权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话概括,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名词,但股权被分置的状况却由来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

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什么要改革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

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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